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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实用15篇)

时间:2023-12-16 07:02:49

在经营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来调整经营策略。经营范文是从各行各业的企业中总结出来的,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经营的实质。

经营管理制度

1、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发放、储存等流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

3、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法规、制度和标准。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有关规定。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及有关规定。

6、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

7、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工、仓管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操作。

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9、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运输装卸、出入库、储存、采购销售及报废处理的管理。

10、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使用部们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的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2、储存的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并有标示物料名称的标识。未经检验合格的化学品,不得进入系统。

3、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加强设备和包装物监控管理,杜绝化学危险品的跑、冒、滴、漏。

5、储存场所应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6、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淋浴、更换工作服。不得在生产、使用、储存有毒物品的场所进食。

7、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8、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

9、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输送液体作业。使用机械泵输送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10、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11、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置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

12、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防止泄漏;输送、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应防止摩擦,撞击、静电等不安全因素,防止误操作和严禁野蛮作业。

13、所有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14、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开桶盖。

15、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6、建立销售台帐,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记录销售的品名、数量、用途日期,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7、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不得向个人或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9、危险化学品的样品必须按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分类、分项摆放,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样品,必须隔离摆放。

10、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1、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理。

2、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废液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随意排放。

1、仓管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制度指定条款的实施和管理。

2、安全主任按职能范围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和管理。

经营管理制度

1、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按国家安全规定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2、对机电设备及其特种装置必须安装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3、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进行定期检查、检验,并实施有效地监控。

4、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5、对使用机械电气、排土场、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落实责任,进行建档管理。

经营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类景区简称公共景区,指的是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旅游资源为依托的自然景观类旅游景区和文物景观类旅游景区,不包含主题公园、人造景点等主题景区。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共景区包括市政公园、博物馆、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等社会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场所。这些景区是我国旅游景区发展的重点。

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结果是由制度产生出来的,要处理好景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经营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公共景区管理制度的供求矛盾不断激化,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景区事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公共景区为了获得开发和保护资金,纷纷转让景区经营权,实行企业化运作。但现实中,这些运作可谓好坏参半,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但也有沉痛的教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旅游资源的破坏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为过渡时期公共景区的市场化运作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所谓制度安排是指对某些具体行动或关系实施管制所采取的规则,它包括基础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

黄进曾分析了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公共景区事业是我国重要的公共事业,关乎公共利益。其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纯粹利用市场或政府机制配置资源将会产生严重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为了让市场和政府更好地各司其职——政府负旅游资源保护和监管之责,而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之功能,特许经营是一条门路,这样一种混合目标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政府和企业目标。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经营,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这种制度到底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和功能,它的结构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作一个简单探讨。

本文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将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定义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共景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公共景区内某个项目或者整个景区的制度。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就是政府对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事务实施管制所采取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一项能有效平衡公共景区开发和保护的制度安排,是支配公共景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具有如下特征:

1、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

2、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为政府,被特许人为私有企业,特许双方是一种行政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

3、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景区投资者,被许可方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合同标的是景区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特许经营反映在政府规制行为上,是一种“以合同方式进行管制”的方式。

5、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有一定区域、范围、期限和限制的。北京大学谢凝高教授认为,特许就是特别允许,要有许多限制条件,对经营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景区的规划来办事。景区不是经济开发区,目前景区的乱建项目太多,应在整治的前提下特许。

6、特许企业作为被许可方要交给许可方(政府)一定的费用。

7、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以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它要遵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不利于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行政机关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强制或制裁。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确保企业在资源和环境有效保护及再生产的承载能力限度内对景区进行建设和经营。景区资源经营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和景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公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其功能如下:

1、特许经营能够实现公共景区管理中的政企、事企分开。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监督由政府承担,相应的经营项目(根据待特许的公共景区的特征及双方协议确定是单个项目还是整体特许)则由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负责。

2、特许经营制度在选择被特许方时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使有资质的企业获得经营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地政府的寻租行为,并把没有实力的企业挡在了外面,防止因无力开发保护而给公共景区带来破坏。

3、特许经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在公共景区保护的前提下规范管理者(特许者)和开发、经营者(被特许者)的行为,利用法律文件规定双方的资源保护责任和经济收益分配方式,把权利和义务规定的非常详细,以便于操作。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能够较好的兼顾公共景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资源管理部门,这种制度有利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从而保障人类对于这些珍贵遗产的永续拥有和享用。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可以选择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员以合同的方式完成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经营等业务,同时得到部分使用费和税收,同样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于景区而言,专业公司的经营,能够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摆脱其经营困境。同时,特许经营也能使游客获益,通过竞争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能够兼顾游客利益,提高游客服务质量,这是无论政府垄断资源或者单个企业垄断所不能带来的。

制度安排是一系列子制度系统的集合,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建设、特许经营主制度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三部分。

产权改革、组织架构、立法建设共同构成景区特许经营的制度前置(或制度环境),景区特许经营要想成功推行,必须先疏通制度环境,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或建设,它是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包括特许边界限制制度、特许费用制度、特许合同制度及特许经营程序制度。公共景区特许边界限制制度主要包括特许客体的选择(景区特许经营的供给边界)和特许企业的选择两部分内容;公共景区特许赞用制度主要解决特许费用的评估指标体系的确立和特许费用的确定问题;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合同制度约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问题;特许经营程序制度是对公共景区特许前、特许中和特许后的一系列工作的规定。

经营管理制度

第 1 条 为贯彻xx集团发展战略,加强集团及各下属公司经营管理的计划性,促进xx集团各业态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 2 条 年度经营计划是xx集团加强资源宏观管理、调控投资规模、实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管理措施,是保证公司资产运营安全、经营管理有序、效益稳步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各级管理者的重要依据。

第 3 条 年度经营计划包括xx集团和下属公司及部门两级,xx集团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控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 4 条 xx集团总裁委员会负责审批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听取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结果。

第 5 条 xx集团下属各子公司总经办负责审批各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听取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结果。

第 6 条 xx集团总裁委员会负责审议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xx集团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 7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并负责向总裁委员会提交需要审议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

第 8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是年度经营计划编制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各计划单位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并负责编制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

第 9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是年度经营执行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各计划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编制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

第 10 条 xx集团各下属公司是xx集团的二级计划单位,总经理是本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负责人,负责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 11 条 xx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是xx集团的二级计划单位,部门经理是本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提出,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三章 年度经营计划的内容

第 12 条 年度经营计划内容不仅包括目标,而且应该包括制定目标的主要依据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以及完成计划的风险分析,预测影响计划执行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和补救办法。

第 13 条 年度经营计划的主要目标要按季度进行分解,必要时还应该按月度进行分解。

第 14 条 xx集团集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业务经营(收入、利润)目标

(2) 财务(投资、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3) 费用计划

(4) 网络建设和改造计划

(5) 人力资源规划和员工培训计划

(6) 公司管理制度建设计划

第 15 条 各地市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业绩综合评价各项目标

(2) 财务(投资、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3) 市场开发(业务开发和客户开发)计划

(4) 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划

(5) 网络建设和改造计划

(6) 人力资源规划和员工培训计划

(7) 公司管理制度建设计划

第 16 条 财务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财务(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2) 资产盘点计划

(3) 部门费用计划

第 17 条 审计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例行审计计划

(2) 部门费用计划

第 18 条 人力资源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薪酬和福利成本总额计划

2、公司员工招聘计划

3、公司员工培训计划

4、部门费用计划

第 19 条 投资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地市公司整合进度安排

(2) 资金计划

(3) 部门费用计划

第 20 条 管理中心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外派人员选派和培训计划

(2) 下属公司业绩考核计划

(3) 部门费用计划

第 21 条 办公室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后勤设施投资和改造计划

(2) 办公用品采购计划。

(3) 部门费用计划

第 22 条 工程管理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工程施工计划

(2) 部门费用计划

第四章 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

第 23 条 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依据包括:战略规划、前年经营实际情况、本年的经营环境。

第 24 条 xx集团各下属公司(部门)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交本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草案)。各下属公司(部门)应该根据前年经营实际情况和本年的经营环境编制年度经营计划(草案),以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 25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xx集团的战略规划和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各下属公司(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各下属公司和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预案),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负责管理中心的副总提交。

第 26 条 xx集团负责管理中心的副总于每年12月15前完成对各所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审核工作,并负责提交总裁委员会审议。

第 28 条 xx集团各所属子公司外派小组组长、分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均列席总裁委员会,参与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讨论和审议工作。

第 29 条 xx集团各下属公司(部门)根据总裁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于每年01月10前完成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编制工作。

第 30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于每年01月15前完成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编制工作。

第 31 条 xx集团各下属子公司于每年01月31前完成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审批工作,各子公司根据总裁委员会决议编制出年度经营计划(决案),并报送xx集团管理中心存档。

第 32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各下属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决案),于每年02月05前完成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编制工作。

第 33 条 xx集团总裁委员会于每年02月15前完成对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审批工作,管理中心根据总裁委员会决议编制出年度经营计划(决案),并将年度经营计划(决案)发送至各下属公司(部门)。

第 34 条 xx集团各所属子公司董事要敦促子公司按照统一时间要求完成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修正和审批工作。

第五章 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管理

第 35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公司年度计划执行管理工作。

第 36 条 在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计划与实际情况出现明显不符时,xx集团管理中心可以提出年度经营计划调整议案,经由主管上级审核和xx集团总裁委员会审议,并报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 37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要经常性了解和考察各下属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帮助下属公司更好地完成年度经营计划。

第 38 条 管理中心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二级计划单位于每月5日将本月计划执行情况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第 39 条 xx集团各所属子公司总经理必须责成所辖公司于规定时间内将计划执行情况向xx集团管理中心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第 40 条 管理中心综合各二级计划单位的提交的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于每月10日前,编制出集团公司的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向主管上级提交。

第 41 条 主管上级负责审核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向总裁委员会提交。

第 42 条 总裁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经营计划分析例会,讨论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分析经营实际和经营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并商议纠正偏差的措施。

第 43 条 管理中心经理、各下属子公司外派小组组长、分公司总经理、总部部门经理列席经营决策委员会召开的经营计划分析例会。

第 44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经营计划分析例会的会议决议,编制成各二级计划单位年度经营计划纠正措施,并发放到各二级计划单位。

第 45 条 xx集团各二级计划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年度经营计划纠正措施,确保年度经营计划的全面落实。

第 46 条 xx集团各地市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是管理中心考核各地市公司业绩的主要依据。

第 47 条 xx集团各下属公司和各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是管理中心考核各子公司外派人员、分公司经理和部门经理的重要依据。

附则

第 48 条 本制度由xx集团管理中心起草和修订,经由xx集团总裁委员会审批后发布。

第 49 条 xx集团各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 50 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51 条 本制度由xx集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条企业宗旨:与客户共创价值。

第三条品牌定位:品牌万象城时尚之都。

第四条管理理念:品牌管理创造品牌效益。

第五条组织架构:垂直化管理架构。

1、总经办。

(1)总经理一名,负责商场事务的全面管理;。

(2)常务副总经理一名,负责商场日常事务管理,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3)总经理助理一名,协助总经理管理商场日常事务;。

2、行政部。

(1)办公室主任一名,负责商场办公事务管理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2)办公室秘书一名,配合办公室主任处理各项办公事务;。

(3)行政主管一名,配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商场员工制度和考勤管理;。

(4)办公室文员两名,负责办公室文档管理、文字处理和具体办公事务;。

3、人事部。

(1)人事部主任一名,负责商场人事管理、培训和协调工作;。

(2)培训讲师两名,专职商场各部门人员培训;。

(3)营业助理两名,配合人事主任处理人员招聘、考核、培训、上岗等工作;。

4、财务部。

(1)财务主管一名,负责商场财务管理;。

(2)会计一名,负责商场帐务工作;。

(3)统计一名,负责商场销售报表审核和统计工作;。

(4)出纳一名,负责商场帐务结算;。

5、市场部。

(1)市场总监一名,负责商场管理、行销和广告策划;。

(2)策划一名,负责市场行销策划和文案创作;。

(3)市调一名,负责市场调查和分析;。

(4)价格巡查一名,负责本商场和其他商场的`价格巡查;。

(5)美工两名,负责商场包装、设计和美工。

经营管理制度

按着工作性质划分岗位职责,确定岗位目标:销售目标、生产目标、工程目标、技术目标、质量目标、人力资源目标、行政目标。

成立销售公司,根据渠道销售和终端销售的特点,划分为:大沈阳(沈阳、抚顺、铁岭)——终端营销,辽南区域、辽宁其他区域、吉林区域、黑龙江区域、内蒙区域——渠道销售网络。

一线生产工人:基础工资1800元+满勤奖200元+绩效xxx元;

生产管理人员:基本工资+产量奖(质量控制)+目标奖。

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新产品开发奖+目标奖。

质量人员:基本工资+质量目标奖。

行政人员:基本工资+工作目标奖。

勤杂人员:基本工资+满勤奖。

“一责、一控、一检”——下道工序为上道工序负责制,严格执行过程监控,落实产品入库前终检。

建立日常事务处理“日例会”(15分钟——30分钟)、每周生产调度会、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每月产品质量分析会、经理办公会、车间工人晨会(5分钟—10分钟)。

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日常考评和考核,透过不同形式的培训提高工人的技能。

三三项目管控:“工期、质量、安全”,确保工期三因素——人员、材料、资金,确保质量三因素——产品质量、安装质量、管理质量,确保安全三因素——人员安全、材料安全、运输安全。

“用心经营、用心管理、用心工作”,认真做事只能把事做对,用心做事才能把事做好。

建立“严格的纪律,强力的执行力和落实力,高效率、高业绩、高回报”的企业管理模式。

团结才能生存、团结才能共赢、团结才能发展。

执行和落实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关键,科学的管理手段、优秀的营销方案、最佳的生产计划、完善的工作流程,执行的不彻底,落实的不坚决,都是一纸空文,经营管理者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执行和落实。

经营管理制度

通过调查行业内的服务、技术、项目、价位等,做出自己的市场定位,并着重突出自己的特点特色,打好服务战、价格战,多学习,与时俱进,改变单纯的指压模式,以超越行业内其他公司为目标,真正做到行业的标杆。就前期个人对市场的分析和店面的定位有一下理解。首先我们店周围同行业店面好几家,还有一家新店即将开业,硬件设施和规模都大于我们点,我店地处市中心,周围高档小区,娱乐场所,餐饮很多,人流量大,高端消费人群也不少,所一个人理解在项目服务上找到和他店的差异感,价格定位也不能太低。

招聘主要分为前期个人资源整合、广告招聘、网络招聘、报纸招聘。招聘形象气质佳、技术好的女性员工,确立人才理念,进行有效的人事资源管理,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服务礼仪、技术手法、店内项目、足疗养生专业知识、工作态度、团队精神,而最重要的是要改变传统的按摩方式,改变旧思想、旧观念,向员工传授新型专业知识、倡导新时代足疗服务业服务理念。培养有潜力员工,对其进行中高层店务管理培训,使其作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资源。

同时整合传媒资源,采取以报刊杂志为主,电视、电视短片、广告宣传片、新闻稿件、pop海报、vcd光盘、结合周围各大酒店等休闲场所宣传单页等多种宣传灵活使用,建立我店独有的品牌文化系统,突出品牌文化意理念及核心竞争力。

1.为客户建立年终返息制度。

设计出与银行卡相仿的会员卡,建立我店独有的特色返息制,让顾客在我店。

消费时会有一种额外的赠送优惠,也可以防止因外观有情色图像而导致夫妻朋友之间的误会,符合市场上客户的'普遍消费心理。

2.储值卡制度。

采取新型的储值卡制度,结合其他的传统储值卡及直销会员卡的优点而开发设计,体现我店的独有特点。凡是购买我店储值卡的顾客在节假日、生日、年终、店庆等时间均可以享受较大的折扣优惠。如买1000送200(8.34折),买20xx送500(8折),买3000送100(7.5折)。

3.做一送一活动。

在店开张前期,为增加我店人气,带动客流量,带动前期宣传,增加知名度,同时为保证技师有钟上、有活干,对店的发展充满希望和使命感,特举行做一送一活动,比如消费198元项目送98元项目。

4.代金券。

通过向外发放一定金额的代金券,持有代金券的顾客可以享受代金券上列出的优惠政策(除店内单项项目外)。

5.建立客户消费档案,将每位顾客的消费情况记录存档,并定期追踪。

1.学习、定期培训(变浮浅为专业)只有专业,才能使员工成为高技术人才;只有专业,才能存在被别人尊重的资格;只有专业,才能创造出更高品质的生活;只有专业,才能发掘出自己的人生价值。

努力学习变成龙,不思进取总是虫,望闻问切要做到。2.环境方面。

环境做到五星级,摆放设施要整齐,顾客到来心满意。3.服务方面。

细节决定成败,爱心感动顾客。4.建立分钟式服务。

服务中等待和等待中等待是完全不同的感受,所以谨记要做到时时刻刻陪伴。

在客户身边。一分钟茶水到位,三分钟技师到位。

5.管理方面。

制定合理化服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店内员工。6.浪费方面。

加强对水、电、足疗易耗品等物品的管理,规范消耗品的领用及管控流程,防止消耗品无必要的浪费;做好相关物品的登记、发放、保管工作,制定相关使用计划。

前期职位分配。

总经理部门经理客服部主管招聘采购培训技师前台收银员接待销售服务员保安员工待遇。

1.技师前两个月保底8000~12000元/月;服务员1800~2300元/月+年底奖金提成;收银员1800~2300元/月+年底奖金提成;保安1800~2300元/月+年底奖金提成;前厅销售接待底薪1800+提成+绩效奖;保洁阿姨1700加绩效奖。

2.所有员工均包吃包住。

3.逢员工生日公司赠送生日礼物;员工工作满一年后给予相应奖励。4.制定全员绩效制工资制度,提高员工工作投入度。

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安全条件审查:。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八条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设计资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第十七条下列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

(三)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经营者资质。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设施的,应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二十三条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期间还应进行一次中期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改扩建手续。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修、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第三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并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第三十八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港口经营人应当与船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备份。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非法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的。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经营仓储业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培训和演练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十五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当地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第五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发现违法行为、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第六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港口经营人进行整改,要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

第六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认真落实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七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五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未按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并将重大风险源及管控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包括:。

6、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八十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xx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9号)同时废止。

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业务计划管理,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业务计划包括各业务部门的业务计划和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计划、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项业务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

(1)每年年底,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本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和预期目标,初步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营目标。

(2)拟定年度经营目标并传达给各部门征求意见,汇总各部门意见。

(3)汇总各部门意见,编制年度经营计划草案,提交总经理办公室会议讨论。

(4)根据总经理办公室会议讨论的意见修改年度经营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年度经营计划信息。

企业年度经营目标预计分阶段实现;为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各业务部门的经营计划指标;准备规范(包括表格类型、准备描述要求)和准备进度要求。

七、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可每年调整一次,调整计划须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每年年底,投资开发部组织各部门滚动编制、逐步细化分解整体业务计划,形成各部门季度、月度分解计划。

第九条:年度经营计划按季、月进行分解。

将年度业务计划分解为季度和月度业务计划。

(1)负责整体规划的分解,全面协调平衡各部门的规划。

(2)各部门负责具体计划的分解、实施和修改。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按月分解季度业务计划。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将分解到部门的季度业务计划分解为月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审核批准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的分解结果。

总经理办公室将讨论和审查每个季度和每个部门的分解计划。

部门月度工作计划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业务计划的分配。

(1)每年年底前,由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向各部门下达年度经营计划。

(2)每季度初,经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批准,由投资发展部发布下一季度的经营计划和各部门的工作计划。

(3)每月初,经总经理批准,投资开发部下达下一个月的经营计划和各部门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业务计划的实施。

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计划和工作计划,各部门要把工作的重心放在整体上,确保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企业的整体业务目标和业务计划的实现。

第十四条业务计划的调整。

(1)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开发部必须提出理由说明,经总经理办公室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执行。

(2)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确实需要调整季度经营计划的,必须由主管相关部门的副总裁申请说明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月度经营计划时,相关部门经理必须申请解释原因,经副总经理和主管确认后方可执行.

经营管理制度

一、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建立各工种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组织网络,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

四、所有的设备都必须持证操作,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擅自转移和拆除。严禁设备带故障或无安全保障条件下操作。

五、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生产必须服从安全,杜绝人身伤亡和重大事故发生。抓好事故及时分析处理,做好事故查处记录。

六、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分析生产中不安全因素,对安全的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整改措施,把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经营管理制度

一、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三、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四、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五、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六、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营管理制度

港口岸线资源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为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我市港口岸线资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政〔〕9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如下:

一、加强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管理。

港口岸线使用应严格遵守港口规划。新的《港总体规划》目前正在修编报批,今后辖区内港口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港总体规划》和各港区控制性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港口规划外建设港口设施项目。

二、严格执行港口岸线使用项目审批制度。

在港口规划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按规定申请项目预审。辖区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建设项目预审及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协调负责。市将进一步调整充实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港口项目建设管理常设机构。今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建设项目,需由业主单位向所辖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再由县(市)区政府转报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港口办),由市港口办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再提交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未经预审和未经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不得与业主单位或投资人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相关部门不得出具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等审批、核准文件。

三、强化港口岸线使用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港口办和港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港口岸线使用工作的管理。对未经预审擅自签订岸线使用建设项目协议的、对不符合港口规划或未经审批建设的港口设施、以及擅自违规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对已审批取得岸线使用许可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投资建设,或违反规定逾期未投资建设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原则上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项目应当自取得许可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发建设,对无正当理由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将予以收回岸线使用权。

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计划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提供依据,制定业的长远规划,并通过近期计划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能力,签订各项经济合同,编制企业的年度、季度计划,使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在企业统一的计划下协调进行。

(三)充分挖掘及合理利用企业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务,不断改善企业的各项技术经指标,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二条 企业各级部门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各种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和考核上。

第三条 企业的计划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全公司总部、车间、组三级进行管理。公司计经营发展部是全公司计划工作的管理部门,各个职能科室,都分别是各种专业计划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 为保证全公司计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加强综合计划机构,提高它在企业中应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有计划部门和归口部门也必须根据计划工作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划人员。

第五条 企业计划必须认真进行综合平?,坚持'积极平?,留有余地'的原则,不缺口,不'打理伏'。

第六条 企业的各项计划是市场经济计划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各部门都必须发动职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计划的实现。

第七条 统计工作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工具,应准确、及时、全面反馈计划执行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第一条 长远规划是确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战略计划,通过年度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企业产品的发展方向;

(二)企业生产的发展规模;

(三)企业技术发展水平,技术改造方向;

(四)企业技术经济指标将要达到的水平;

(五)企业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的改造;

(六)职工教育培训及文化设施建设;

(七)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提高;

(八)能源及原材料的节约。

第二条 编制企业长远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市场需要;

(三)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

(四)国内外科学技术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

(五)技术改进、引进和改善管理、提高职工技术水平以后所能提供的潜力。

第三条 长远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分管计划工作的总经理主持。经营发展部负责汇总、综合平衡,提出总体方案和上报。各归口部门按规划要求负责搜集、整理资料提出专业规划(草案)。长远规划经上级主管机关及总经理批准后分年组织实施。

第一条 年度综合计划是企业全体职工在计划年度内的行动纲领,又是安排季度、月计划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各个生产环节和各个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二条 年度综合计划的制定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平衡的方法进行编制,由主管计划工作的总经理负责领导,各业务归口科室按'管什么业务,就编什么计划'的原则根据规定的计划表式,负责编制各专业计划(见附表1.2.1),经营发展部负责拟定编制计的总进度,组织综合平?于年前一个月上报下达工作。

第三条 年度综合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及指导性计划;

(二)总经理提出的年度方针目标;

(三)产品订货合同和市场预测资料;

(四)长远发展规划;

(五)前期预计完成数字及本企业历史统计资料;

(六)经审定过的各种技术经济定额。

第四条 编制计划所需资料由各科室车间相互提供,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

第五条 专业计划的编制,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主持,计划草案应认真听取公司领导和有关车间科室的意见,并按规定的时间报经营发展部。报送的计划必须附文字说明,经科长和编制人签章后方才有效。

第一条 年度综合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是通过一定的计划指标来表示的。计划指标就是企业在计划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应该达到的目标和水平。为全面反映企业的技术经营活动,必须适当设置各种指标,建立健全企业的指标体系,完善和促进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条 计划指标应按平均先进水平来确定,一般应高于上期实际达到的水平,并经过努力才能实现的。

第三条 计划指标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公司一级指标(总指标)由公司总部经营发展部负责汇总、平衡、上报和下达,各科室负责归口管理。车间级指标(分指标)以车间主任为首,组织有关职能人员负责管理。班组级指标以班组长为首组织工作人员管理。

第四条 为使计划任务层层落实,计划指标必须进行层层分解,坚持谁管什么指标,就分解什么指标。分解指标必须和总指标保持平衡和衔接,分解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路线进行反馈。

第五条 一级指标的设置,由经营发展部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内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指标归口部门商定。

第六条 必须在当年11月底正式下达次年的公司年度经营综合计划。

第一条 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企业计划一级上级主管机关及公司领导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归口部门和执行单位均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因客观原因影响,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计划时,在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完成计划积极性的前提下,调整计划指标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级计划指标的调整,由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送归口科室签署意见后,经计划管理科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属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还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在未批准前仍按原计划执行。

(二)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季度申请,调整季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个月申请,整月度计划指标应提前十天申请。

(三)调整某一项计划指标,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计划指标时,应一并上报,呈请审批,以保证计划的平?、协调。

(四)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第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二条 检查

计划执行情况,应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第三条 计划的考核必须与经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考核的计划数,一律以上一级部门批准或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附表:年度综合计划编制分工及完成时间表

序号计划名称编制部门完成时间备注

1生产计划

2新产品计划

3技术组织措施计划

4销售计划

5物资供应计划

6劳动工资计划

7成本计划

8财务计划

9产品质量计划

10设备大修理计划

11房屋建筑大修理计划

12基建技改计划

13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

14辅助生产计划

15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确定:

1、有易燃、易爆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2、有易漏电、触电伤人危险的场所;

3、有易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4、有易发生噪音、辐射、高温的场所;

5、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科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厂部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做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条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指导并督促员工按章操作。本厂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有:

1、×××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操作规程等。

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是对企业资产的形成、积累、评估、管理、使用和创新整个过程的控制和管理的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是资产管理的基础,没有健全的资产制度,资产管理就无章可循。

总则。

本规则是规定本公司业务处理方针及处理标准,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得以圆满进行。

(一)每年择期举行不定期的业务会计。其内容包括:

1、制品种类、项目;

2、价位;

3、选择、决定接受订货的公司;

4、交货日期及付款日期;

5、契约款品。

(二)有关未来的产品,应按下列要项作为评核:

1、所生产、销售之产品必须是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优势及不为竞争者所能击败的特色。

2、竞争者新产品的制造方式、设备等应取得专利权。

(三)产品种类及项目,应视行情的好坏,订货的繁易等条件,按下列各项进行评核:

1、停止多种类少数量的营业方针,并以尽量减少种类、增加单位数量为原则。

2、以接受订货为主,订货量需加上确实标准品的预估生产销量。

3、所接受的订货数量很多时,除应自行生产外并应注意其他商品销路。

(四)商品价格的定位须区分为获利者与未来获利者,并考虑较容易让人接受的价位来决定产品的种类。

(五)在选择、决定往来的订货公司时,须以下列为重点方针:

1、从未来的贸易、特别需要或重要的产业着手。

2、推展公家机关及地方公共机构的开拓。

(六)交货及付款日期,则须恪守下列各项方针:

1、到期必须确实交货。

2、收到订单时,须要求正确的交货日期,并且规定有计划性的生产。

(七)在订立契约时,要尽可能使契约款项能长期持续下去。

营业机构与业务分担。

(一)营业内容可分为内务与外务两种,并依此决定各相关的负责人员。

1、内务:

(1)负责预估,接受订货及制作,呈办相关的文案处理。

(2)记录、计算销售额及收入款项。

(3)处理收入款项。

(4)统计及制作营业日报。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书。

(6)印制、寄送收据。

(7)发货包装及监督。

(8)与客户进行电话及其他相关联络。

(9)搜集、整理产品及市场调查的相关资料。

(10)制作收发文书。

(11)进行广告宣传及制作、发布广告媒体。

(12)计算招待、出差、事务管理及旅行费用。

(13)接待方面的事务。

2、外务:

(1)探寻及决定下批订单的公司。

(2)对下批订单后的状况进行调查、探究及掌握。

(3)与客户做估价、接受订货及延揽交易。

(4)接受订货后、负责检查、交货的各项联络、协调与通知。

(5)回复客户的通知及询问。

(6)做有关产品进厂及检查的联络。

(7)开拓、介绍客户。

(8)客户的访问、接待及交际。

(9)同业间的动向调查。

(10)新产品的研究、调查。

(11)制作客户的问候函。

(12)请款、收款业务。

(二)外务工作通常会依据客户别或商品别,分别由正、副二人负责工作。正负责人不在时,可由副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执行职务。

(三)关于营业方面的开拓及接受订货,则由所有负责管理者及经理负责支援及进行接受订货的联络指导。

接受订货及运筹计划。

(一)对于客户的资料应随时加以适当分类、记录下来。相关者或资料取得者也应随时记入所得的资料。

1、把资料分类为对交易有重要性者及不重要者,并记入下列各评核事项:组织结构、负责人员、电话、场所、资产、负债、信用、业界的地位、交易情况、付款情况、交易系统、营业情况、使用场合、交货情况、态度等。

2、除了以上的记录之外,还须将报纸、杂志剪贴下来,分类整理。

(二)营业业务必须依工作部门别及机器别等分掌各项工程的现况及趋势,努力使订货业务与此配合一致。

(三)调查各产业或各地区、各家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以此来掌握有利的公司、事业、公家机构等,制定有效的推销政策,并对此展开宣传工作,以利开拓交易的进展。

(四)每月应针对预估及实际的`接受订货量,制成记录表,并随时与制造部门保持联系。

1、客户下个月预定订货量及本月份的实绩。

2、各品项,各工作别的预定量及该月月实绩。

3、交货、请款及收款的预定额及该月月实绩。

(五)为使生产及所接受的订货能够容易估算,生产及库存一定要先预估出固定的数量,在接受订货的同时也能做好交货。

(六)如果客户表示热忱并有意举行业务联谊会,公司可借此机会收集情报并借此斡旋、开拓交易。

(七)必要时可设营业开发部门,以此支援一些交易的斡旋及开拓。

交易原则。

(一)进行交易时,若有必要,须在交货后不定期地访问客户负责人员,以利听取他们对产品使用状况意见,或可利用书信代询。

(二)交货日期原则上由营业部向工务科洽询后决定,或由生产销售检查会议做出决定后通知订货的对方。

(三)交易应设法与对方订立长期或持续性契约,价格方面则另由其他条项规定。

(四)所交出的货品应务求完整、完美。

营业技术。

预估、接受订货、开拓。

(一)预估成本是依据制造部门所预估的成本,并经由常务董事会议裁决,决定后提出给客户。如果产品与过去相同,或曾提出估价单,也须就交货日期及其他修正事项,取得厂长的认可。

(二)在进行预估时,通常需准备下列各项资料。

1、单价表;

2、工时表;

3、成本计算表;

4、一般行情价格表。

(三)在进行预估时,须取得对方的设计明细及检查规格书后,做正确的估计。

(四)在提出预估时,必须叮嘱对方在工程及交货方面须做好彻底的准备及联络,以确保日期的正确无误。必要时可召开生产销售会议,记下工程的有关备忘录。

总则。

第一条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确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维护工厂声誉,重视社会经济效益,生产物美价廉的产品投放市场,满足社会需要是我厂产品的销售方针。

第二条掌握市场信息,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沟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用户的关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我厂产品销售管理的目标。

市场预测。

第三条市场预测是经营决策的前提,对同类产品的生命周期状况和市场覆盖状况要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并掌握下列各点:

1、了解同类产品国内外全年销售总量和同行业全年的生产总量分析饱和程度。

2、了解同行业各类产品在全国各地区市场占有率,分析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的新途径。

3、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及技术要求,分析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满足用户要求的可行性。

4、了解同行业产品更新及技术质量改进的进展情况,分析产品发展的新动向,做到知己知彼,掌握信息,力求企业发展,处于领先地位。

第四条预测国内各地区及国外市场各占的销售比率,确定年销售量的总体计划。

第五条收集国外同行业同类产品更新及技术发展情报,国外市场供求趋势,国外用户对产品反映及信赖程度,确定对外市场开拓方针。

第六条根据工厂中长期规划和生产能力状况,通过预测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由销售科提出初步的年度产品销售方案,报请厂部审查决策。

第七条经过厂务会议讨论,厂长审定,职代会通过,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并作为编制年度生产大纲和工厂年度方针目标的依据。

签订合同。

第八条销售科根据工厂生产大纲及国内各地区和外贸订货情况,平衡分配计划,对外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并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确定“以销定产”和“以产定销”相结合的方针,留有余地,信守合同,维护合同法规的严肃性。

第九条执行价格政策,如需变更定价,报批手续由财务科负责,决定浮动价格,经经营副厂长批准。

第十条销售科根据年度生产计划,销售合同,编制年度销售计划,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编报季度和月度销售计划,于月前十天报计划科以便综合平衡产销衔接。

第十一条参加各类订货会议,扩大销售网,开拓新市场的原则,巩固发展用户关系。

第十二条建立和逐步完善销售档案,管理好用户合同。

编制产品发运计划,组织回笼资金。

第十三条执行销售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供货期编制产品发运计划,做好预报铁路发运计划的工作。

第十四条发货应掌握原则,处理好主次关系。

第十五条产品销售均由销售科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发票和托收单,由财务科收款或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第十六条分管成品资金,努力降低产品库存,由财务科编制销售收入计划,综合产、销、财的有效平衡并积极协助财务科及时回笼资金。

第十七条确立为用户服务的观念,款到发货应及时办理,用户函电询问,三天内必答,如质量问题需派人处理,五天内与有关部门联系,派人前往。

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八条销售科每年组织一次较全面的用户访问,并每年发函到全国各用户,征求意见,将收集的意见汇总,整理,向工厂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将用户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方面来信登记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负责产品销售方面各种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用户档案,收集同行业情报,提供销售方面的分析资料,按上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销售报表。

第二十一条负责采购一些物资,但对于每年的经济制度都要按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