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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7篇)

时间:2023-12-11 01:51:07

汽车的种类多样,包括轿车、 SUV、卡车等,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专家点评,带你了解最适合家庭出行的多功能MPV车型。

汽车修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一、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二、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

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三、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四、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五、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六、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

七、修竣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

八、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九、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一、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二、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三、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四、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五、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六、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

内容包括维修。

合同。

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七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整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一、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二、业务接待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三、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四、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五、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一、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二、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三、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19)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四、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

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五、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六、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二、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一、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二、开具合格证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总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

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三、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

用合格证带台帐供管理部门核查。

四、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一、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二、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三、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四、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五、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六、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七、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

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八、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九、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十、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一、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二、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三、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四、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

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六、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一、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

二、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三、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四、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五、对私自操作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六、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测量装置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七、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八、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九、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十、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经理批准。

十一、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

一、企业培训分为技术能力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能力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

管理能力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

二、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三、根据培训内容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四、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五、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培训目标。

1、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并检查是否完好,技术状态是否良好。

2、在车上进行电工作业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地毯及座位,并保持车辆的整洁。

3、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无必要不要触动电子控制部分的各个接头,以防意外损坏电子元件。

4、电瓶充电作业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充电时把电瓶盖打开,电解液温度不得超过。

45。c。

5、新电瓶充电时必须遵守两次充足的技术规程。在充电过程中要取出电瓶应先将电源关闭,以免损坏充电机及电瓶。

6、进行空调系统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处。排除氟时应缓慢,防止冷冻机油一起冲出,同时不能与明火及炙热金属接触。

7、添加处理氟操作时要戴护目镜,谨防氟溅入眼内或溅到皮肤,将皮肤冻伤。

8、装氟钢瓶搬运时严防振动、撞击、避免日光暴晒,同时应储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

1、工作前要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以免其他杂物妨碍工作,并认真检查所用的工具、机具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2、进行校正作业或适用车身校正台时应正确夹持、固定、牵制,并使用适合的顶杆、拉具及站立位置,谨防物件弹跳伤人。

3、使用车床、电焊机时,必须事先检查焊机接地情况,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启动程序开动使用。

4、电焊条要干燥、防潮,工作时应根据工作大小选择适当的电流及焊条。电焊作业时,操作者要带面罩及劳动保护用品。

5、焊补油箱时,必须放净燃油,彻底清洗确认无残油,敞开油箱盖谨慎施焊。

6、氧气瓶、乙炔气瓶要放到离火源较远的地方,不得在太阳下暴晒,不得撞击,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污、油漆,并定期检查焊枪、气瓶、表头、气管是否漏气。

7、搬运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时必须使用专门搬运小车,切忌在地上拖拉。

8、进行氧焊点火前,先开乙炔气后开氧气,熄火时先关乙炔气阀,发生回火现象时应迅速卡紧胶管,先关乙炔气阀再关氧气阀。

(1)进入烤漆房作业时,必须备齐所需油漆、天那水及所需器具。

(2)在喷漆车辆进入烤漆房前,应先将底盘翼子板各部泥土、

灰尘擦拭干净,严禁在喷漆房内清除灰尘。

(3)喷漆作业时要穿防止静电产生的化学纤维质料的衣服。

(4)严禁在喷漆间内点火吸烟。

(5)在喷漆间内作业时不得打开喷漆间门。

(6)进行保温烘干作业时,不得将温度调节器设定在80。c以上。

(7)经常清洁进气滤网,以防止阻塞。

(8)供油泵烤炉不得漏油,每月对煤油箱进行一次排水作业。

1、用前应检查各举升架系统中的油缸、油管、气液泵的性能,确保各部件性能良好,检查牵引系统中油缸、油管、气液泵的性能,保证各部件性能完好。

2、举升架配套的气液泵的气源压力不允许超过规定大气压。

3、工作台升高至某一位置停止,一定使机械自锁装置的棘齿有效地顶在固定齿条上。

4、举升架装置下降前,应先将机械自锁装置脱开。

5、牵引装置与工作台的联接一定要牢固可靠,在第次拉拨羊应进行检查。

6、拉拨羊应检查链条,以确保链条完好无损。

7、拉拨前,夹钳务必将车可靠夹紧。

8、链条、夹具和夹持部件的联接一定要可靠。

9、矫正操作过程中,立柱扣及链条受力方向严禁站人,以确保安全。

10、有关操作使用的详细步骤应严格遵循仪器设备“使用。

说明书。

”的规定。

一、电焊机同钣金工操作,作业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烧伤、灼伤。电焊工作场地内要清除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二、每次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电焊机的绝缘和保护接地装置。焊钳应完整无破损、绝缘可靠。

三、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四、电焊机应放置在易散热的地方,当温度过高时应暂停作业。

五、雨天禁止露天作业,焊机内不得有雨水浸入。

六、作业完毕后应将焊钳放在线路绝缘的地方,并收好电缆线,切断电源。

1、拆装时,轮胎必须放尽余气。

2、工作气压应保持在6―8千帕。

3、所有移动件保持清洁,必要时用汽油清洁,注意润滑,确保拆装器转动灵活。

4、排放汽滤中的积水,确保马达转动皮带松紧适度。

5、安装轮胎时,应在轮胎边上涂上小量润滑油脂或滑石粉,以免断裂轮边。

6、拆装时,应注意定位爪不要紧贴钢圈,以免擦掉钢圈油漆。

1、操作时应严格按使用要求进行,应小心挂放车轮,防止中心轴变形,确保机器正常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2、进行平衡时应选择与轮胎中心孔相配的定位中心椎。

3、轮胎装夹必须牢固可靠,防止出现松动现象,作业前必须盖上护罩,方可启动。

4、进行平衡时,应检查和输入所测轮胎轮辋直径、轮辋宽度及测量头至轮胎内侧距离。

5、作业完成后切断电源,及时清理现场,保持设备、环境清洁。

1、应在安全阀限定压力和规定排气量的条件下使用设备。

2、必须保证空压机使用现场环境的清洁和通风,严禁在空气中尘量过高或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的场合使用。

3、空压机严禁断油运行,使用者要经常注意检查机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换机油。

4、不要使用小于1.5平方毫米而长度大于5米的导线作电源线。

5、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旋开储气罐放污阀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压机启动前再合上放污阀。

6、空压机运转时,当停电或临时停机时,需要重新启动,应将储气罐中的压缩空气排放放完后再开机。

定位前车辆检查:

1、检查车辆悬挂装置、车轮轴承、转向系统等没有不允许存在的间隙和损坏。

2、一个车轿上的轮胎胎纹深度最多允差2mm。轮胎充气压力合乎规定。

3、车辆装备为全装置重量。

定位要求:

1、将车辆安置在定痊举升器上,车辆应倒入举入器。车辆中心与举升器和转盘中心重合。

2、检查、必要时更改车辆规格。

3、应严格按定位仪显示步骤进行操作,不允许省略。如应按要求作车轮偏差补偿和轮胎检测。轮胎检测的有关内容应按要求输入仪器。

4、各轮定位参数(前束、外倾角)的调整应符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对检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应进行调整(原车不能调整的除外)。

5、各定位参数的调整方法应符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

6、定位结果应予以保存和打印。

一、举升的车辆不得超过该产品的额定举升重理。

二、举升过程中严禁车下和车内有人。

三、非使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本设备。

四、当举升机长期停止使用或下班后,应将控制盒电源切断。

五、应将车辆较重部件置于短托臂上。

六、举升车辆时,将托臂放到被托汽车合适位置后,再分别转动四只橡胶托盘,使四只托盘距车身位置相等,再按上升按钮,当车离地面10cm左右时,应检查托盘位置,并晃动一下车辆,检查是否安全,确信安全后,方可继续工作。

七、液压举升上升后,其安全保险锁止手柄必须朝上。

一、不使用未经特别认证的工作罐,不把制冷剂收到非重注制冷剂罐中。

二、移动本设备要小心,在有压条件下,所有软管都可能带有液。

态制冷剂,与制冷剂接触可能引起冻伤,拆下软管时须特别小心。

三、操作板内有高压电,在维修设备前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避免电击的危险。

四、为减少火灾危险,应避免使用过长的电源线,如需使用长导线,导线规格应不小于14awg,并尽量短。在有溢出汽油、敞开汽油桶或其他可燃物的环境中不能使用本设备,要在能提供至少每小时换气四次的机械通风处使用本设备,或将设备置于高出地面18英寸处。在使用设备之前,要确认所有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五、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操作者必须熟悉空调系统,并了解制冷剂和有压部件的危险性。

六、当温度超过49℃时,两次回收工作应间隔10分钟。

七、严禁不同制冷剂混合。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驾校的安全工作和推进安全管理,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驾校的安全会议在每周一的上午9:30召开。要求教练员、驾驶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参加。

二、安全工作会议必须人员到齐,不准缺勤,迟到、早退。

三、参加安全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95%以上。

四、认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

五、对各部门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六、讨论驾校安全工作计划、修改规章制度,并讨论有建设性的建议。

七、总结前一段安全工作,布置下阶段安全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八、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九、组织全年的安全大检查会议,落实安排到人。

汽车维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 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 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 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责任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责任的丢失,要视情况予以赔偿。

10. 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责任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内容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情况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14.要严格执行工期管理制度。从接车开始就要向客户交代完工交车时间。在作业过程中,从配件供应、维修、加工等各个方面保证工期,必要时组织加班加点,保证车辆按期交给车主。对于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的,应提前通知车主并做好解释工作。

15.要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车间及车场的卫生要划片定点落实到班组,作业区要保持干净整洁,经常打扫,不准地上有油污、垃圾,废油要倒置在指定的地方。

16.在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追加项目,应首先申报,经厂部与车主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继续加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生了质量事故,如损坏丢失了零配件等情况,班组应首先报告,厂部经调查落实后,根据责任大小予以处罚。

17. 全体员工要模范遵守国家法规法纪,严禁在厂内及宿舍内赌博。

18. 以上各条除注明罚款比例外,其他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在5~200元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予以辞退或除名。

汽车4s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销售部人员务必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司制度。

二、销售部人员务必爱护公司财物,对公司配发的办公用品设备应爱惜使用,损坏赔偿。

三、销售部人员务必随时无条件理解公司对其办公设施的检查。

四、销售部人员不得在业务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如经发现,公司将给予罚款、警告、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职责的处罚。

五、市场部销售管理:。

1、销售业务授权:市场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务必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签字授权,未经授权签字的合同。该授权为一对一授权,即是按每一笔合同进行授权。

2、销售提成办法:。

(1)原则上按市场部人员的销售额比例进行提成。

(2)销售部人员对外销售价格管理。

(3)销售部人员在销售中,不得在未经授权的状况下,擅自越权下浮销售价格或恶意上浮销售价格,一旦发生,如经核实,公司有权给予经办人员严处直至开除。

(4)销售部人员在销售中,超出公司规定销售价格销售部分,公司按超出部分额度的30%(含税)给予奖励。

(5)销售部人员按年度签订销售定额,市场部人员完成订额或超额完成订额,年终核算后由公司总经理给予红包奖励。市场部人员未完成销售订额,公司将视状况,给予扣罚必须比例的提成或直至解聘。

(6)销售部人员领取销售提成的办法。按销售合同总额,回款率到达销售总金额的80%时,市场部人员可领取应提成金额的30%,回款率到达销售总金额的100%时,市场部人员可领取应提成金额的60%,余额10%到年终核算后领取。

销售部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图。

详细记录事故投诉原因。

相关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措施。

通知客户处理结。

果并向客户道歉。

分析原因并进行相关调查。

向客户解释清楚“否”的原因。

把事故原因记录在案,避免有相同状况出现。

一、销售合同的签订应规范化、具体化,字迹清晰、工整。销售合同一式两份,用户一份,另一份公司存档。

二、销售合同中的每栏目均应填写清楚,牵涉到具体数据时务必用大写数字填写,对合同中的其它要求,应根据双方约定逐项填写清楚。

三、合同签订后,应按合同要求立即填写“生产任务通知单”送生产部门安排生产。

四、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按片区归档整理。每半年装订成册,并一道编制索引。

五、对用户负责,对合同资料应作好保密的工作,未经领导批准,非签约人无权查阅合同资料。

库存合格车管理。

一、经总检合格交付销售部门的合格车辆应输交接车手续。

二、生产部门凭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随车交销售部门并同时生产,销售部门双方均作好登记。

三、对生产部门交付给销售部门的合格车辆,该两部门的人员应对车辆逐项进行复检,对复核不合格的车辆应及时返还生产部门复修,直到合格。

四、验收合格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关掉总电源,关、锁好所有车门、窗及发动机和行李仓。

五、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库存合格车。

六、对未销售的库存合格车应定期清洗、发动,必须时光内以保证车容、车貌的整洁和车况的完好。

七、对库存合格车辆应指定专人保管。

一、分析顾客要求退换货原因。

二、如问题出在公司方,都应无条件满足。并且详细记录下整个事情的过程。

三、如问题出在客户方,应向客户解释清楚原因直至客户满意为止。

四、根据客户退换货的具体状况,按规定分别进行退换货。

一、定期盘存库存总量,并记录每月销量及不一样规格产品的销量,看库存是增加、减少还是稳定。

二、根据不一样规格产品销量制定订货计划,避免库存过多或断货现象。

三、根据市场状况即使调整库存积压较多的产品。

四、根据不一样时光段,保证客户的安全库存量。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xxxx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汽车4s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车间的健康、稳定发展及员工的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汽车间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

3、职责。

3.1车间主任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2综合办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宜传教育和培训。

3.3各班组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4、内容。

4.1方针和原则。

4.1.1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4.2组织管理。

4.2.1车间要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

4.2.2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4.3消防安全责任。

4.3.1车间主任作为水汽车间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3.2综合办作为车间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3.4各班组的组长,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4明火管理。

4.4.1车间各班组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有专人监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4.2严禁在车间、仓库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

4.4.3车间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立明显禁烟、火警标志,严禁吸烟。

4.5电源电气管理。

4.5.1车间仓库、泵房内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如需改变或安装线路,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负责。

4.5.2车间库房、泵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立式配电柜内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尘堆积,不准堆放物品。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4.5.3电工组负责车间电气安全管理,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4.5.4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4.6消防器材管理。

4.6.1公司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且不得挪作他用。

4.6.2车间综合办应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记录》,详细记录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有效状况等。

4.6.3管理要求要点:。

4.7消防安全检查。

4.7.1车间必须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险患。

4.7.2车间综合办应每月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日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

4.7.4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责任人应及时将整改完毕的工作报送车间综合办验证、存档。

4.8.1发生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时,车间在职人员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确保火险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尽量避免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4.8.2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火灾,紧急疏散人员,以控制事故蔓延。

4.8.3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开除或采取经济处罚:。

4.9激励车间将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校长的领导下,抓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预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法",按时检查处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

三、负责驾校新聘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全体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

四、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做到一旦发现事故既能使用。

五、负责本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消防器材配备、管理、检查更换。

六、做好事故登记上报工作,发生事故后,必须在几小时内报学院安全部门远距离不得超过48小时。

七、经常参加道路训练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统计驾驶员、教练员的行驶公里,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

八、负责本校的驾驶员、教练员及车辆的年度检查,审验驾驶证、行车证。

九、对本校安全管理负责,是安全管理的负责人。

十、有权制止驾驶员、教练员一切违章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可停止其工作,然后报告有关领导。

十一、负责本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预防、整改措施。对肇事的责任人有提出处理意见权。

汽车维修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 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 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 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二、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 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三、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 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四、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 装饰、座位以及地毯, 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五、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 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 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六、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

七、修竣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 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

八、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九、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二、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三、 根据档案的内容、 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 备份。

四、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五、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 按规定处理。

六、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七、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整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一、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二、业务接待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三、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四、 得到托修方确认后, 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 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 行保管。

五、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一、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二、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三、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 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四、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五、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六、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一、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二、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一、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二、 开具合格证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总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三、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带台帐供管理部门核查。

四、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汽车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二、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三、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四、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五、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六、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七、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 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八、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九、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十、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汽车维修作业各环节检验制度

一、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二、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三、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四、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 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六、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汽车维修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一、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

二、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三、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四、 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五、对私自操作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六、 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测量装置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七、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八、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九、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十、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经理批准。

十一、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

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

一、企业培训分为技术能力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能力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

二、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三、根据培训内容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四、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五、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培训目标。

汽车修理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工(空调)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并检查是否完好,技术状态是否良好。

2、在车上进行电工作业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地毯 及座位,并保持车辆的整洁。

3、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 无必要不要触动电子控制部分的各个接头, 以防意外损坏电子元件。

4、电瓶充电作业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充电时把电瓶盖打 开,电解液温度不得超过45。c。

5、新电瓶充电时必须遵守两次充足的技术规程。在充电过程中 要取出电瓶应先将电源关闭,以免损坏充电机及电瓶。

6、进行空调系统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处。排除氟时应缓慢, 防止冷冻机油一起冲出,同时不能与明火及炙热金属接触。

7、添加处理氟操作时要戴护目镜,谨防氟溅入眼内或溅到皮肤, 将皮肤冻伤。

8、装氟钢瓶搬运时严防振动、撞击、避免日光暴晒,同时应储 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

二、钣金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要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以免其他杂物妨碍工作,并 认真检查所用的工具、机具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2、进行校正作业或适用车身校正台时应正确夹持、固定、牵制, 并使用适合的顶杆、拉具及站立位置,谨防物件弹跳伤人。

3、使用车床、电焊机时,必须事先检查焊机接地情况,确认无 异常情况后,方可按启动程序开动使用。

4、电焊条要干燥、防潮,工作时应根据工作大小选择适当的电 流及焊条。电焊作业时,操作者要带面罩及劳动保护用品。

5、焊补油箱时,必须放净燃油,彻底清洗确认无残油,敞开油 箱盖谨慎施焊。

6、氧气瓶、乙炔气瓶要放到离火源较远的地方,不得在太阳下暴晒,不得撞击,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污、油漆,并定期检 查焊枪、气瓶、表头、气管是否漏气。

7、搬运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时必须使用专门搬运小车,切忌在地上拖拉。

8、进行氧焊点火前,先开乙炔气后开氧气,熄火时先关乙炔气阀,发生回火现象时应迅速卡紧胶管,先关乙炔气阀再关氧气阀。

三、烤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进入烤漆房作业时,必须备齐所需油漆、天那水及所需器具。

(2)在喷漆车辆进入烤漆房前,应先将底盘翼子板各部泥土、灰尘擦拭干净,严禁在喷漆房内清除灰尘。

(3)喷漆作业时要穿防止静电产生的化学纤维质料的衣服。

(4)严禁在喷漆间内点火吸烟。

(5)在喷漆间内作业时不得打开喷漆间门。

(6)进行保温烘干作业时,不得将温度调节器设定在80。c以 上。

(7)经常清洁进气滤网,以防止阻塞。

(8)供油泵烤炉不得漏油,每月对煤油箱进行一次排水作业。

车体矫正架安全操作规程

1、用前应检查各举升架系统中的油缸、油管、气液泵的性能, 确保各部件性能良好,检查牵引系统中油缸、油管、气液泵的性 能,保证各部件性能完好。

2、举升架配套的气液泵的气源压力不允许超过规定大气压。

3、工作台升高至某一位置停止,一定使机械自锁装置的棘齿有 效地顶在固定齿条上。

4、举升架装置下降前,应先将机械自锁装置脱开。

5、牵引装置与工作台的联接一定要牢固可靠,在第次拉拨羊应 进行检查。

6、拉拨羊应检查链条,以确保链条完好无损。

7、拉拨前,夹钳务必将车可靠夹紧。

8、链条、夹具和夹持部件的联接一定要可靠。

9、矫正操作过程中,立柱扣及链条受力方向严禁站人,以确保 安全。

10、有关操作使用的详细步骤应严格遵循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焊机同钣金工操作,作业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烧伤、灼伤。电焊工作场地内要清除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二、每次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电焊机的绝缘和保护接地装置。焊钳应完整无破损、绝缘可靠。

三、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四、电焊机应放置在易散热的地方,当温度过高时应暂停作业。

五、雨天禁止露天作业,焊机内不得有雨水浸入。

六、作业完毕后应将焊钳放在线路绝缘的地方,并收好电缆线,切断电源。

轮胎拆装机、平衡机操作规程

一、轮胎拆装机操作规程:

1、拆装时,轮胎必须放尽余气。

2、工作气压应保持在6—8千帕。

3、所有移动件保持清洁,必要时用汽油清洁,注意润滑,确保 拆装器转动灵活。

4、排放汽滤中的积水,确保马达转动皮带松紧适度。

5、安装轮胎时,应在轮胎边上涂上小量润滑油脂或滑石粉,以 免断裂轮边。

6、拆装时,应注意定位爪不要紧贴钢圈,以免擦掉钢圈油漆。

二、轮胎平衡机操作规程:

1、操作时应严格按使用要求进行,应小心挂放车轮,防止中心 轴变形,确保机器正常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2、进行平衡时应选择与轮胎中心孔相配的定位中心椎。

3、轮胎装夹必须牢固可靠,防止出现松动现象,作业前必须盖 上护罩,方可启动。

4、进行平衡时,应检查和输入所测轮胎轮辋直径、轮辋宽度及 测量头至轮胎内侧距离。

5、作业完成后切断电源,及时清理现场,保持设备、环境清洁。

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1、应在安全阀限定压力和规定排气量的条件下使用设备。

2、必须保证空压机使用现场环境的清洁和通风,严禁在空气中 尘量过高或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的场合使用。

3、空压机严禁断油运行,使用者要经常注意检查机油油位是否 正常,要定期更换机油。

4、不要使用小于1.5平方毫米而长度大于5米的导线作电源线。

5、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旋开储气罐放污阀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压机启动前再合上放污阀。

6、空压机运转时,当停电或临时停机时,需要重新启动,应将储气罐中的压缩空气排放放完后再开机。

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

定位前车辆检查:

1、检查车辆悬挂装置、车轮轴承、转向系统等没有不允许存在的间隙和损坏。

2、一个车轿上的轮胎胎纹深度最多允差2mm。轮胎充气压力合 乎规定。

3、车辆装备为全装置重量。

定位要求:

1、将车辆安置在定痊举升器上,车辆应倒入举入器。车辆中心 与举升器和转盘中心重合。

2、检查、必要时更改车辆规格。

3、应严格按定位仪显示步骤进行操作,不允许省略。如应按要 求作车轮偏差补偿和轮胎检测。轮胎检测的有关内容应按要求输入仪器。

4、各轮定位参数(前束、外倾角)的调整应符合各车 型“维修手册”的要求,对检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应进行调整 (原车不能调整的除外)。

5、各定位参数的调整方法应符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

6、定位结果应予以保存和打印。

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举升的车辆不得超过该产品的额定举升重理。

二、举升过程中严禁车下和车内有人。

三、非使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本设备。

四、当举升机长期停止使用或下班后,应将控制盒电源切断。

五、应将车辆较重部件置于短托臂上。

六、举升车辆时,将托臂放到被托汽车合适位置后,再分别转动四只橡胶托盘,使四只托盘距车身位置相等,再按上升按钮,当车离地面10cm左右时,应检查托盘位置,并晃动一下车辆,检查是否安全,确信安全后,方可继续工作。

七、液压举升上升后,其安全保险锁止手柄必须朝上。

制冷剂回收充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不使用未经特别认证的工作罐,不把制冷剂收到非重注制冷剂罐中。

二、移动本设备要小心,在有压条件下,所有软管都可能带有液态制冷剂, 与制冷剂接触可能引起冻伤, 拆下软管时须特别小心。

三、操作板内有高压电,在维修设备前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避免电击的危险。

四、为减少火灾危险,应避免使用过长的电源线,如需使用长导线,导线规格应不小于14awg,并尽量短。在有溢出汽油、敞开汽油桶或其他可燃物的环境中不能使用本设备,要在能提供至少每小时换气四次的机械通风处使用本设备,或将设备置于高出地面18英寸处。在使用设备之前,要确认所有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五、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操作者必须熟悉空调系统,并了解制冷剂和有压部件的危险性。

六、当温度超过49℃时,两次回收工作应间隔10分钟。

七、严禁不同制冷剂混合。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 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 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 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1.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2.全厂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具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3.工作时不得在工场打闹、追逐、大声喧哗。

4.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工场内严禁吸烟。

6.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汽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8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7.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8.在车间、油库、材料间等处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9.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

10.工作灯应采取低压(3 6伏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11.手湿时不得扳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12.非电工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

13.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严禁电器、电动机在雨天淋雨受潮。

14.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整齐清洁。

15.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行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行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公共汽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

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

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本市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公共汽车。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企业数量、站场、运行区域、线网布局等内容。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年度新增车辆数量、新增和调整线路、运力配置等内容。

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主城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后编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编制、修订、调整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合理建议。

第三章特许经营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驾驶员;

(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线路经营权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

(三)线路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四)拟聘用的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冷、热线路搭配机制,通过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合理配置公交线路资源。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法定拍卖、公开招标条件的,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出具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发放线路经营权证。

主城区线路经营权证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主城区外线路经营证权证由当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

第十八条线路经营权证包括经营期限、站点、路线、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

(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二十条公交企业取得线路经营权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内容办理车辆入籍手续;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投入的车辆发放营运证。

公交企业应当在取得车辆营运证后30日内投入批准的车辆数营运。

第二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4―8年。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60日前,公交企业可以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城区公交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交企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暂停或者终止线路经营的;

(二)变更经营线路的;

(三)变更、设置站点的;

(四)变更车辆数量或者类型的;

(五)变更经营服务时间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公交企业终止线路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未经原许可机构同意,不得终止经营。

主城区公交线路需要变更线路、站点及设置站点的,公交企业应当取得线路或者站点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

更新车辆的,公交企业应当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公交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以对线路路线、站点等进行调整:

(一)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调整的;

(二)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

(三)交通变化或者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

(四)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

(六)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新增、调整,站点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公告,在线路各站点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公交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经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变更线路经营权证。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调整、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等情况,在征求公交企业意见后,置换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

公交企业申请线路经营权置换的,应当经原许可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公交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向分公司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公交企业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的,公交企业不得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临时接管公交企业线路:

(一)公交企业终止经营或者终止线路经营,且尚未确定新的公交企业的;

(二)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低劣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

(三)公交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第三十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站场经过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消防、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向站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提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公交站场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终止的,不得终止经营。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交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执行国家和本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

(三)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四)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六)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七)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八)对驾乘人员实施安全服务质量考核;

(九)不得对驾乘人员实行经营效益考核。

第三十五条公交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客运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确保公交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营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实施从业人员安全客运教育、培训和管理;

(六)根据政府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的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企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度,组织公共汽车进行疏运: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运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重大社会活动;

(四)其他各种突发事件。

政府对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疏运义务的公交企业按成本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质押,不得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线路经营权证不得出借、出租。

禁止下列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情形:

(一)车辆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的;

(二)车辆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调度的;

(三)车辆营运收益归属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不由企业直接支配的;

(四)向驾乘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收取购车款、承包费等资金的;

(五)法律责任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

(六)其他变相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第三十八条公交企业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机动车辆,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第三十九条公交企业开行包车不得影响正常公共汽车客运。

第四十条公交企业应当依法与公交从业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调度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确保行车间隔合理;

(二)现场调度车辆,如实记录行车情况和数据;

(三)阻止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技术检测不合格以及车厢服务设施不合格的公共客运车辆投入经营。

第四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

(三)报清停靠站名称;

(四)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五)不得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六)行驶高速公路时按车辆实际座位数载客;

(七)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乘坐同线其他车辆;

(八)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空调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十)遵守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和盲人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免费乘车。

政府对承担前款规定义务的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经营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或者无票经营的;

(三)使用电子乘车卡但是电子读卡机无法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危害驾驶员、乘务员人身安全或者影响车辆正常运行;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染、有碍乘客安全或者健康物品乘车;

(三)不得损坏车辆设施;

(四)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票证;

(五)不得将优惠卡、免费卡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乘客,驾售人员可以不提供乘坐服务。

第四十六条公共汽车每年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审验结果载入营运证。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

第四十七条公共汽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公共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位置标明票价、线路站点名称和经营起止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设置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三)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中高级车标识、乘坐规则和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四)设置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五)无人售票车辆上有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电子报站设备等服务设施,投币箱旁备有车票凭证。

公共汽车标识、设施特别是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正确使用。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站场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违法改变用地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规划、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公交站场布点规划和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客运专用站场、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交通枢纽、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

第五十二条公共客运线路站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区一般按照300―500米距离设置;

(二)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50米;

(三)站名一致。

始发站和终点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度亭、站牌、候车亭、座椅、停车位、洗车场、简易维护保养场地等设施。

第五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使用、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维护标准;

(二)不得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四)公共汽车客运主站名应为地名、路名、街道名或者历史文化景点名;副站名可为重要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名称。

第五十四条公交站场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公交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

(三)维持站场良好秩序,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四)保持站场清洁、卫生;

(五)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功能;

(六)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站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公交站场经营者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通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行使。

第五十六条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公交企业、公交站场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投诉。

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交企业、公交站场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明事实。

公交企业和公交站场经营者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投诉。

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人。

被投诉人接到投诉处理通知后,3日内未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和公交站场经营者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

(一)未按线路经营权证及车辆投放的要求投入营运的;

(二)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运的;

(三)转让、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四)出借、出租线路经营权证的。

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自撤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线路经营权。

第六十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并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临时接管:

(一)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

(三)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六十一条公交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并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临时接管。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

(四)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非公共汽车使用公共汽车营运标识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营运线路、路号、站点、班次、营运时间、车型及车辆数的;

(二)提供不真实的公共汽车客运电子乘车卡数据的;

(三)不按规定从事包车经营的;

(四)公共汽车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五)行驶高速公路未按车辆实际座位数载客的;

(六)使用无公共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参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七)聘用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八)不按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不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的。

第六十五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经营车辆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营运标识或者安全标识的;

(二)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的;

(三)客运车辆广告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四)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承担有关免费、优惠乘车义务的。

第六十六条驾驶员和乘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警告,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公交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的。

第六十八条公交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二)擅自变更站名、站牌的;

(三)擅自以未经批准的名称命名营运站点的。

第六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犯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公交企业利用1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在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上,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时间、价格营运,为公众提供乘用服务的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枢纽站场及其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站点,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途中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区县(自治县)有执法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七十一条在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公共汽车客运可实行区域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十二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客运车辆。

本规定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县(市)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单位、个人以及乘客。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优先发展政策,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和经营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及客运服务设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置候车站及始发站场。

第十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活动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政府授予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证明;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专营权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经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天内给投入专营线路营运的车辆核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服务于专营线路的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核发服务证件。未取得相应服务证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经营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具体线路、区域和期限;

(二)合同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三)经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的具体规定;

(四)票价报批办法,财务审查等有关规定;

(五)经营权的延长、撤消和转让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擅自转让、转借《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实行审验制度。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作出下列决定:

(一)在一条非指定的线路上暂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城市公共汽车服务业务;

(三)在特殊情况下,中止经营企业的经营权或部分线路的经营权。

(四)遇有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公共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派用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歇业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歇业。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歇业。

经批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缴回《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每期五年。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线路经营权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汽车客运业务;

(三)经营企业享有国家规定对经营公交事业的优惠政策;

(四)经营企业可以对加强、客运服务、安全行车等内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执行公共汽车行业管理标准,教育员工安全行车,规范经营,热情服务;

(四)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

(七)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市规划区外跨行公路营运的,必须缴纳公路规费;

(八)保持车辆各项技术性能良好;

(九)保持车辆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十)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乘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持车内外整洁;

(四)为乘客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六)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七)执行核定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

(八)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车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准点、舒适的客运服务权利。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另调派车辆,后续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有效票证的,乘客有权拒付票款。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上车主动买票或者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票证;

(四)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五)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乘车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的乘车票证;

(六)不得损坏车辆服务设施;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查验票证。

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车费。乘客不支付、少支付车费、越站乘坐或者使用废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缴车费。

第二十八条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沿途候车亭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上下客。

第二十九条 在客运服务设施规划中应当合理设置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停车站场,并与城市公共汽车站场相衔接。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除公安、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阻、检查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乘客的监督和受理乘客的投诉,并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客运服务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严格管理,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拦抢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客运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站牌;

(四)未经批准在站点设置广告;

(五)其他影响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行政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涂改、擅自转让、转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回线路经营权。

(二)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超越经营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营运证》或使用无效《营运证》,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超越《营运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伪造、倒卖《线路经营权证书》、《营运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营运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营运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每辆车处以100元的罚款。

(十)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歇业等有关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上下乘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不执行核定收费标准或者不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的,每人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运业务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公共汽车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汽车队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处(队)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七)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八)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九)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一)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三、安全行车奖惩

(一)安全行车

1、安全行车每年评比一次。

2、本年度达到“六无”标准的获当年安全奖。

3、达不到“六无”标准的,取消安全奖。

(二)安全奖标准

1、全年安全奖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奖0.05元/公里。

(三)安全奖奖扣

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安全奖以经济奖励形式每年按驾驶员实际安全行驶里程发给,获得安全奖的驾驶员同时具有评选优秀等次或先进个人的资格;达不到“六无”标准的,相应扣去安全奖和里程奖。

(四)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奖比例:

1、负全部责任者,扣除当年全部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

2、负主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3/4;

3、负同等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2/4;

4、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1/4。

(五)其它责任情况的扣奖及赔偿责任。

1、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发生误时、误事的,一次扣奖100元,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2、发生驾驶证被扣或其它严重违章者,取消月度考核奖。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驾车辆,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3、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无论有无责任,除由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扣除1—3个月的月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4、因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酒后开车、违章停车及其它违规行为而被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1—12个月奖,并按责任大小赔偿:

(1)负全部责任的,扣除全部月奖,按经济损失的4%赔偿;

(2)负主要责任的,扣除9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3%赔偿;

(3)负同等责任的,扣除6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2%赔偿;

(4)负次要责任的,扣除3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1%赔偿。

发生重大事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调离驾驶岗位。

发生事故后逃逸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无论何故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取消驾驶员当年的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为加强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更好的为领导服务,特制定如下制度:

1、必须保证领导用车,出车停车后,司机不准远离停车地点,保证及时行驶,避免耽误时间。

2、领导工作用车不经领导本人同意,不准私自拉人。

3、严格执行派车和行驶考核制度。司机车出要认真进行登记,按照出车登记簿逐项填写,如发现不符之处,不予报销有关费用。领导用车可直接通知司机,但司机要及时告知队长或主管主任。

4、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定向服务。司机要随叫随到,服从调度,及时出车。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出车和向外借车,不准无故停车。

5、严格执行上班考勤制。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和早退,有事要请假,不准私自旷工,节假日值班车辆要按时到岗。工作时间不出车时,要在工作岗位上待命或学习,不得外出办私事或擅离岗位。

6、要爱护车辆,注意保养。要搞好车辆的日常卫生清洁,做到清洁入库,如回库时间过晚,应在次日提前刷好,不误出车。车内座套要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出车前司机要认真检查车辆,以确保安全行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到小毛病维修不过夜,需要停车修理的车辆,要及时报修。

7、严格修车制度。车辆故障维修需由队长填写车辆修理通知单,报主管主任批准后,送指定修理厂维修。司机不得自行确定加件及修理项目,更不允许个人在外随意买件。

8、加强油料管理,实行一车一本制,加油前由车队队长或主管主任签字后,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月由队长统计出行里程及耗油数量,并张榜上墙。上级领导机关来岫车辆需要加油时,由队长或主管主任登记,并报主任批准。

9、严格车库管理,保证库内清洁。日常卫生由行政科派人员负责,以保持车库内的卫生整洁。不出车时要及时入库,不要随意停放在前后院内。平时注意库内卫生的保持,冬季出库要及时关好库门。外来车辆不准停在库内。

10、要做到安全行车,司机要保持头脑清醒,精力充沛,不准酒后驾驶,车辆不准带病行驶,确保行驶安全,要做到文明驾驶,安全礼让,不违章驾驶。出现人为事故,要依据有关规章严厉惩罚。

11、领导干部及非专职司机严禁驾车。

一、全面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车的调度使用,并及时做好派车登记,完成局(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三、按照车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维修应认真检查核实,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五、负责对驾驶员行驶公里、出车补贴的核准、报批,加强对汽车和摩托车油料的管理和标准核算,每月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建好各类台帐。

六、每月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严把检查考核关,确保车况良好。

七、扎实抓好对车辆停放的督查工作,对因公派出车辆要按规定及时查询,掌握动态。

八、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要做好登记,并及时将信息报办公室。

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

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车队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客户服务部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对送货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安全教育活动档案不在局(公司)的驾驶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五、车队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局(公司)实际,办公室(车队)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七、局(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车队要严格考勤。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幅度的物质奖励。

九、每年邀请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领导进行实例教育,着力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车队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

车辆检查制度

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二、车队要定期组织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并报办公室核准实施,消除隐患。

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

四、车队长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职责,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六、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

车辆及驾驶员保险制度

一、局(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投保,由办公室(车队)具体负责登记实施。

二、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责任险项目投保,客户经理摩托车,由局(公司)统一为其投保车损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

三、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队,由车队协同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评估损失,做好索赔工作。

四、车队对投保车辆要逐台登记,并按时续保,当车辆保险期限到期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办理续保,不得脱保,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车队建好台帐,尽心尽责做好索赔工作。

车辆事故登记制度

一、局(公司)办公室(车队)为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登记、上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如实向事故处理的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局(公司)办公室(车队),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妥善处理。

三、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务必如实及时报告主管职能科室,办公室(车队)应根据事故等级损失轻重,做好登记并逐级上报。

四、发生车辆事故,不准隐瞒不报,不准私自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驾驶员自负。

五、办公室(车队)对车辆交通事故要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台帐,并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应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定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一、车辆发生伤人交通事故时

由乘车负责人或驾驶员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乘车负责人或随车人员必须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现场处理。当驾驶员一人在场时,先报警和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并立即抢救伤者。然后等待交-警现场处理。

二、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

),并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处理。驾驶员、送货员必须保护好随车成品卷烟,如有伤者由送货员及时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驾驶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和随车卷烟,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并协助交-警作好现场处理。

三、物流中心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驾驶员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职能科室(电话:

)。职能科室负责人接到电话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协同处理。如有重伤者,驾驶员应锁好货厢车门,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而后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并报告局(公司)领导。

四、车辆在途中发生抢劫案件时

驾驶员、送货员或随车人员要机智、勇敢、灵活,不要惊慌,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将货款放置隐蔽处,同时沉着冷静地组织做好正当防卫,全力保护好国家财产,记好疑犯的容貌特征,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即时报领导,并急速赶赴现场做好急救工作。平时在工作中要加强防范,配有必要的防卫工具,以应急突发事件的发生。

汽车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汽车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汽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本公司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

2、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处处有人管。

3、有公职或兼职防火干部,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

4、不要乱动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到能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

6、消防器材定期的年检、维护、保养。

7、对火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抓紧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8、明确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

9、对新员工和老员工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部位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10、对消防工作定期总结、评比,奖惩分明。

1、各部门消防安全区域、责任人明确。

3、定期做好防火检查及召开例会。

4、定期召开消防会,要确实组织好防火检查,制订计划,重视防火检查的'重要性。

5、确实组织好义务消防员的学习、训练及灭火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6、各安全区域负责人及领导小组名单上交行政部备案,如有调整随时上报。

7、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1、设置明显禁止烟火的标志。

2、消防器材、消火栓必须放置在明显位置。

3、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

4、工作人员下班前要有专人对所属部门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保证各区域无明火及火灾隐患。

5、安全通道通畅无任何杂物。

6、消防设施设备必须齐全。

1、各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所属的消防报警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修理,以确保完备,并建立档案登记。

2、管理辖区内的消火栓。在重大节日前对器材、装备进行检查,春秋季进行试喷抽查。

3、各部门、班组对本岗位的消防器材由专门人员进行监管,定期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挪动、损坏消防设施。防止消防器材丢失,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挪用消防器材,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损坏,该部门应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5、禁止无关人员动用消火栓内的设备,禁止将消火栓用于其它工作。动用消火栓必须上报。

6、严禁以任何理由阻挡、遮拦、装饰、侵占、利用、拆除消防设施及消防标志。

7、本规定未尽条款,均执行消防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条款。

1、保证各部门或几个部门设立一名或数名防火检查员,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检查记录。

2、责任人负责制,安全防火检查由责任人负责监管落实。

3、防火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发生火情。

4、各部门要在主管的带领下,每月要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把情况做书面形式的汇报。

5、行政部每月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进行安全防火检查,主要检查防火制度措施是否落实,有无重大火险隐患,有无安全防火检查记录,以消防工作为依据,协同各部门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6、其它重点项目的检查。

5.1消防设施的检测。

5.2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

5.3消防盲点。

1、安全责任人闻警后以最快速度奔赴现场扑火,并负责指挥火警区域人员撤离。

2、火势无法控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求救。报警时应讲清地点、门牌号码、燃烧物质种类及火势等,并注意引导消防车进入灭火。

3、在处理事故中要注意火场疏散,应把救助被困人员及抢救火场财物放在首位。

4、控制大门进出人员的秩序,防止可疑人员混入从而引发不安全因素。

5、事后认真做好总结工作,避免下次再有类似情况发生。

汽车管理制度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3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20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20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1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1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8人,可以增加1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1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六、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外租车辆的保险。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10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汽车管理制度

1、规范遵守交通规则;(1)不无证驾车。(2)不酒后驾车。(3)不吸烟驾车。(4)不违章超车。(5)不压线,骑线行车。(6)不穿托鞋、高跟鞋、长摆裙、带耳机、耳塞驾车。(7)不熄火、空档滑行。(8)不逆行驶。(9)不在禁鸣区鸣号。(10)不驾驶车身不洁的车。(11)不乱停乱摆车。(12)不故意挤逼相邻车。(13)不疲劳驾车。(14)不穿插,超越警车及护卫车队。

2、服从交警的`管理、指挥、严禁在主道及副车道上刹开快车、乱停靠、乱调头、乱洗车。

3、自觉做到“一树、二严、三勤、四慢、五知、六不、七禁、八防”确保行车安全,行车文明。

一树: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严:严格遵章守纪,严格操作规范。

三勤:勤清洁、勤检查、勤保养车辆。

四慢:情况不明、视线不良、起步会车、通过交叉路口危险地段及繁华地段慢行。

五知:知情况、知路况、知气象变化、知人车动态、知乘载规定。

六不:不开英雄车、不开霸道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带酒车、不开急躁车、不开麻痹车。

七禁:禁止酒后开车、禁止吸烟开车、禁止谈笑开车、禁止饮食开车、禁止违章超载、禁止争道抢行、禁止超速行车。

八防:让车防里档、会车防车后、跟车防急刹、超车防车前、路口防突然、车站防横窜、道口防小孩、下雨防横滑。

汽车管理制度

一、学校小车是校领导和学校有急事时用车,主要负责学校有急事时临时性出车任务。

二、学校小车由办公室主任调度,办公室主任根据校领导的活动情况制定用车计划。

三、因特殊情况,接送领导不能正常出车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调换其它车辆。

四、非校领导外出办事、开会原则上不派专车接送,确因特殊情况急需用车,可向办公室主任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任何人都不得直接向司机索要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索要车辆人自负。

五、非校领导固定用车项目:

(1)财务科每月取工资。

(2)教务处取学生学籍、学生试题等。

(3)其它紧急事情。

六、小车司机要服从领导的指挥,做到坚守岗位,随叫随到,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