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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范文(19篇)

时间:2023-11-20 05: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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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男,满族,19**年*月*日生,北京市******建材装饰市场***号经营者,住**大街**号楼***室。

答辩人因某公司诉我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防爆管破裂的原因是人为外力破坏因素造成,与产品质量无关,理由是:

首先,假如没有人为外力破坏因素存在,那么导致防爆管爆裂的原因只能来自于防爆管内部水的压力,而水的压力只能是先作用于与水直接接触的防爆管里面的橡胶管,而后再作用于包在外面的钢丝网。如果防爆管爆裂破损,那么无论是从受力的先后顺序,还是从橡胶与钢丝承压性能哪个更强的角度来分析,只能是橡胶管破损在先,而且破损程度要比钢丝网严重的多。而绝不可能像本案的防爆管这样,里面的橡胶管只有一条裂缝,而包在它外面的强度高得多的钢丝网却大面积缺失,不见踪影,这是完全不符合力学原理和常理的。就拿多米诺骨牌来说,第一张牌不倒,在没有其它外力的情况下,第二张牌又怎么会倒下呢。如果把防爆管里面的橡胶管比喻成土房子,把外面的钢丝网比喻成土房子外面的钢筋水泥墙,把水压比喻成炸弹。假如炸弹爆炸了,只把里面的土房子炸出了一条缝的话,那又怎能把外面的钢筋水泥墙炸飞,把一部分钢筋水泥墙炸的不见踪影呢?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导致这种不符合常理现象出现的原因只能是本案防爆管受到了人为外力的破坏。

其次,假如防爆管里面的胶管爆裂,其裂纹也应和车胎爆裂的裂纹相似,横竖裂纹都有,不会像本案的防爆管里面的胶管这样具有跟裁纸刀切割出来的裂缝一样整齐的裂纹。

再次,答辩人销售此种防爆管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从没有出现过爆裂的情况。根据经验,即使防爆管超过了使用年限,里面的橡胶管老化爆裂,也从没有出现过钢丝网破损的情况。

综上,因为本案防爆管人为外力破坏的痕迹十分明显,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因而受害人应就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产品生产者要想免责,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故请求法官明察秋毫,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指定由原告承担,如果原告拿不出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装修竣工日期是xxxx年7月5日。这说明2008年7月3日发生跑水事件时,原告正处在装修期间,还不具备营业使用条件,原告不可能把贵重物品放在房间内的地上,这正好与原告提交的跑水当日的照片相互认证。在原告提供的跑水当日的照片中,只能看到当时原告处地面上有水,且大部分是瓷砖地面,看不到屋内摆放了任何贵重物品,也看不到有任何物品因跑水而受损,更看不到有任何营业的迹象。这一切都说明,跑水之时正处在顾宏伟装修施工期间。因为施工人员顾宏伟没有装修施工资质,且从照片中可以看出安装明显不当,严重违反不能在锐角处弯下(尤其在接头附近)的安装大忌,且生产厂家在安装说明中明确说明:“若安装时,不按要求安装失败,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另外,答辩人成为本案被告后,多方了解顾宏伟,得知此人人品极差,已有多人受其讹诈。本案防爆管破裂与顾宏伟野蛮施工或者人为故意破坏,安装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原告若因跑水受到损失,应起诉顾宏伟,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退一步讲,假如本案的防爆管是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了跑水。那么从原告提交的跑水当日的照片来看,这也只是一个被及时发现的轻微跑水事件。事实表明,原告将地面上的水清理干净后,无需进行修复就正常营业直至今日。

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包括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青项目部的证明,因项目部没有法人资格,而且原告当庭承认跑水并没有54吨这么多,所以该份证据属伪证,不具有真实性)皆不能有效证明其自身受到了损失,更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又因原告自认,发生跑水后,原告并没有进行维修,也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找专门的机构对其可能受到的损失进行评估,所以原告自身的损失还没有发生。

对于原告主张的第三方损失问题,原告在没有损失评估鉴定结论证明的情况下,没有经过被告私自与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因原告已有如前所述让物业公司项目部出伪证的情况,所以可以推定原告与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也没有可信度,不具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真给第三方造成了损失,因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原告还没有对第三方进行实际赔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已经赔偿第三人的合理损失可由原告向被告追偿,原告未赔偿第三人的损失不能由原告代第三人向被告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在不具备诉的条件的情况下无理诉讼,扰乱了司法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浪费了答辩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予以谴责。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艳丽律师。

侵权损害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吴*******,男,xxx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桃江县人,个体,住xx楼区八字门村。

被答辩人:王***,女,xxx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人,个体,住xx市********5-2房。

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缺乏依据,“显属无据乱判”。答辩人认为这是上诉人极不负责任的说法。

一、为证明上诉人纠集人员打人砸店,答辩人提供了方******、刘*****的证词,一审法院还做有庭外调查。答辩人并不是直接租赁刘****的门面,而是使用刘*****租赁户分割出来的一门面经营。即使当时与刘*****是直接的出租方与租赁方的关系,但也并不能说明刘与答辩人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和其它的利害关系。刘的门面在当地是旺铺,也没有任何其它的事由要讨好答辩人而为答辩人出具伪证,本案与刘*****无任何利害关系。所以刘的证词应当采信。至于上诉人提出刘****证词的时间存在问题,答辩人认为,这是属于明显的笔误。方*****当时确实是答辩人的员工。但打人砸店的事出现后,答辩人并停止了营业,方*******也离开了店子。方*******是本地人,而答辩人是外地人。方*****没有理由要讨好答辩人,在大是大非上冒着风险为答辩人出具伪证。另外,一审法院为慎重起见,还特地去现场查看、调查。很多知情人畏惧上诉人在本地的势力,不敢出面作证,就连刘后来也不敢在法官的问话笔录上签字。

二、在上诉人纠集人员打人砸店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上,答辩人提供了包括砸坏的厨柜样品、传真机等物品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及其拍摄的图片;一审法院在庭审后也查看了现场;砸坏的手机也当庭出示。厨柜的发票确实是答辩人在事后向厂家索要的,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厨柜的出厂价格,但发货单却是事前就具有的。至于手机,应当说是由黄****使用的,并非是黄****所有。黄***是答辩人的员工,为了业务上的方便,由答辩人为黄****购买,黄****仅仅具有使用权。如果黄****享有手机的所有权,答辩人当然不会为手机的毁坏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正因为如此,答辩人没有向法庭出示黄***受伤的法医鉴定,就黄****受伤一事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手机是完全毁坏,在庭审时已出示过,上诉人当时对此并无异议。

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曾要求xx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调解处理未果,’却没提供公安机关曾受理调解此案的证明。”答辩人认为,未提供相应的证明,并不等于该派出所未曾调解。事实上,双方都去过该派出所接受调解,只是调解未果。答辩人及一审法院都去过该派出所索要调查笔录,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只是称参加主持调解已经离开的另一名实习生不知放在哪里为由而没能提供。

事实上,上诉人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一审法院的认定。上诉人打人砸店后,造成答辩人门面停业,由此产生的答辩人的误工费、租赁金、订购方的退单,一审法院一概未予认定。但是答辩人并未上诉,是不想造成讼累,以息事宁人。料不想侵害人反倒上诉,无理诡辩。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主持正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环境侵权起诉书范文

摘要:环境侵权越来越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本文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作了深入、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侵权行为价值双重对立性潜伏性复合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在我国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有关的立法也不完善。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因此,对环境侵权特征的分析,就成为研究环境侵权的首要任务。关于此点,学者们已从不同角度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如: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及侵害程度和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四个方面;陈泉生研究员把“环境侵害”的特征概括为社会性、价值性、间接性、复杂性、多元参与性与缓慢性六个方面;曹明德博士认为环境侵权表现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潜伏性与复杂性等特征;王明远博士则表述为: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侵害状态的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以及环境侵权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四个方面。

其实,环境侵权作为一个集合性名词,是对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生权益侵害的总称。而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人、物损害现象的发生原因、形成机理与结果状态等均有不同。因此,所谓环境侵权的特征,只能是从总体上而言,其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的环境侵权形态尚有一定的伸缩性与相对性。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并参酌前人研究之得失,笔者拟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一般特征作如下分析:

一、主体: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侵权行为主体分为加害人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大多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乃至不特定性。

[1][2][3][4][5]。

侵权损害赔偿起诉状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所有的__________号解放牌汽车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与__________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____年__月__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二、__________撤回对__________的诈骗报案;

三,对于__________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__________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_____年___月___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_____元,至_____年___月___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

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________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环境侵权起诉书范文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专利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环境侵权起诉书范文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联系方式:电话或者手机号。

案由:(按专利法侵权案由规定”确定)。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权的性质的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三方面来举证侵权的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附项:1.本诉状一式×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人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2.案由: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按照专利侵权案由规定”填写。

3.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专利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5.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

以上介绍了专利侵权起诉书的格式,掌握好格式的同时关键在事实和理由要材料真实,折服有力。是裁判处理或提出请求法律保护的根本依据。

专利侵权起诉书

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侵权诉讼以成为企业遇到的普遍、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成功的维权,起诉书是很重要的环节。遵循格式,依法说理。有理有据是起诉书的要领,下面主要介绍专利侵权起诉书的格式,供读者参考。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住址。

联系方式:电话或者手机号。

案由:(按专利法侵权案由规定”确定)。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权的性质的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三方面来举证侵权的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1.本诉状一式×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人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2.案由: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按照专利侵权案由规定”填写。

3.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专利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5.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

以上介绍了专利侵权起诉书的格式,掌握好格式的同时关键在事实和理由要材料真实,折服有力。是裁判处理或提出请求法律保护的根本依据。

环境侵权起诉书范文

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侵权诉讼以成为企业遇到的普遍、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成功的维权,起诉书是很重要的环节。遵循格式,依法说理。有理有据是起诉书的要领,下面主要介绍专利侵权起诉书的格式,供读者参考。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住址。

联系方式:电话或者手机号。

案由:(按专利法侵权案由规定”确定)。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权的性质的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三方面来举证侵权的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附项:1.本诉状一式×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人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2.案由: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按照专利侵权案由规定”填写。

3.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专利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5.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

以上介绍了专利侵权起诉书的格式,掌握好格式的同时关键在事实和理由要材料真实,折服有力。是裁判处理或提出请求法律保护的根本依据。

【相关阅读】。

民事起诉状制作要点: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在首页正上方标明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内容。当事人应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写明,如果有数个原告、被告、第三人,则依据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依次排列。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在各自委托人后写明其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其职业。

制作起诉书首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则上应与原告基本情况所列事项一样。但由于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原告并不一定都能清楚地知悉被告的情况,因而允许原告知道多少写多少。

2、关于住址和地址的确定。公民的住址一般指户籍所在地的地址,如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可写经常居住地的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址则指其住所地,即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正文: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据材料。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在起诉状中则表现为原告请求法院审理的具体事项。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明确、合法、具体,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请求,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理或非法的要求。

2、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首先,应针对诉讼请求,全面、客观、详细地阐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被告侵权的事实。主要写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主要焦点和双方对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客观情况和实质性分歧意见。然后,依据事实,分析出双方纠纷的`性质,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阐明理由,分清是非责任,以论证其诉讼请求的合情、合理、合法。

阐明事实和理由时,应注意:第一,事实、理由的陈述要与诉讼要求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也不可脱离诉讼请求无目的地讲事实;第二,事实的叙述应具体、清晰、层次分明、祥略得当,交待清楚与争议有关的关键情节,以便使法院迅速了解双方争议焦点所在,明确调查、审理的重点;第四,阐明理由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所述事实阐明理由,并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事实和法律上有力地支持其诉讼请求,切不可胡编乱造,强词夺理;第五,案情简单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写,边叙述事实边阐述理由。

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则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原告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加盖公章。如果起诉状是委托律师代书,则在起诉日期下写明代书律师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3、附项:应附上本起诉状副本,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人数提交。随起诉状一起提交证据的,列明证据名称、数量。

4、起诉日期。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文书。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如下三大类:一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二是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三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民事诉状种类。

当前主要有: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答辩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撤诉书六种。

民事上诉状,也叫民事上诉书。民事答辩状,也叫民事答辩书。

环境侵权起诉书范文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基本情况:同上)。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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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侵权

民事起诉书(侵权)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被告一: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法人: ;地址: ;联系电话: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赔偿清单)

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 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途经 路叉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因当时原告前往医院治疗,第一被告未报警,双方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报警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导致原告右手拇指受伤,事故后原告被送往 市第一人民

医院、 市第三人民医院多次门诊,在事故后第三人天明确诊断:右手拇指末节骨折,并经夹板外固定等保守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经多次联系第一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予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日 月

原 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原 告:*****,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房操作间设臵在*****小区*****(位于原告*****主卧室下方),在未告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排油烟机,在原告住宅外墙安装巨型排烟烟囱排放油烟。餐馆试营业后,被告所开餐馆操作间排烟机产生的噪音和排烟烟囱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对原告及周边邻居产生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及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小区住宅外墙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在外墙搭建排烟烟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另又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小区住宅楼下设臵餐馆厨房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抽油烟机,制造噪音和油烟污染的行为已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产生妨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61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城街路南7号103号,系某某亿隆园艺中心负责人,联系方式:1383xx-x6215。

被告:某某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某某村村委会

住所地:某某胜利北路 村长:韩某

联系方式:1333xx-x9363

请求事项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和其它案件受理费用。

前溯一至三项总计壹佰叁拾伍万壹仟壹佰捌拾陆元整

(y1350086.00)。

事实与理由

二00五年七月一日,我与被告村民米某签署《协议书》。《协议书》商定:由我租用土地2.5亩,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由我和米某共同开发某某亿隆园艺中心,我每年给付米某利润分成8000元。《协议书》第五项还约定:除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外,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如单方违约,须赔偿对方所有经济损失。

《协议书》签定以后,我搭建了两个温室大棚,培养橡皮树、石榴、盆景海棠、盆景榕树、盆景铁树、冬青、非洲茉莉、牡丹、龙雪树、绿宝石、君子兰、万里香等大型、小型名贵花卉。目前我经营的某某亿隆园艺中心已经成为当地规模大、质量好、服务优且知名都和品牌很高的花卉基地.

2015年11月4日,被告某某乡人民政府某某村村委会在没有合格用地手续,没有公示告知,没有和我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断电、断水,致使我温室大棚内上万盆名贵花卉因温度骤降致使花卉全部冻死。事件发生以后,我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而被告一推二拖,不予理睬,我温室大棚无电、无水,取暖设施无法正常运行,致使我经营的某某亿隆园艺中心陷入瘫痪,且应当正常履行的协议因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上具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能继续履行协议。

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117条之规定立案审查,支持我旳四项诉讼主张。

证据及证据来源

1、《协议书》复印1件(待开庭交换证据时提供原件)

2、视频资料断电、断水光盘1张;

3、概揽和细目记录花卉损失光盘1张;

4、大型、小型花卉损失明细表1份;

5某某某《陈述书》1份;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

2、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起诉人:

二00九十二月十六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方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范文及内部结构

1、范文

民事起诉状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诉讼代理人:)姓名、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诉讼代理人:)姓名,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x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 xx

xxxx年xx月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 份

学生习作及修改

民事起诉状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83432.9元。

2.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578.3元。

3.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的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

4.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5万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19日下午,原告关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路过被告王某家楼下,空中突然落下一个花盆砸中了原告的头部,致其受伤。事后据目击者称花盆系由三楼的王某家坠落。事发之后,路过现场的被告赵某没有立即拨打急救热线呼叫救护车,而是从附近居民处借来摩托车,并用摩托车送原告去医院。由于赵某对摩托车不熟悉,车速很慢,加上路上的颠簸,致使对原告的伤情治疗的延误。经医院的抢救和诊断,原告留下后遗症,头部被撞击、失血过多、是耽搁时间过长所致。

代理人关某某(系原告之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为原告这样一个无辜的受害者主持公道,使其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宽慰。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 证人姓名:赵某,家庭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大街天堂花园x x室。

2. 北大三医院出具的病情报告单,医疗费收据。

3. 关某某单位出具的误工费证明。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关某某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三份

2.其他证明材料三份

2.内容结构

(1)首部

标题。

当事人基本情况。

(2)正文

正文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它包括案由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姓名和住址三部分内容。

案由。表明原、被告人之间权益争议的性质;案由的选择必须遵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由规定》。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合法,切记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法律和事实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

事实与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因此,应重点写明原、被告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权益发生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证,以说明原告人诉讼请求提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一部分必须依照主次顺序逐项列举所提交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并说明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的来源以及可靠程度。

(3)尾部

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写明致送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等。附项应当写明民事起诉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彤,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13910152004。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29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0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700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 月 日

原告xx-x,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英德市xx镇xx居委会xx组12号。手机号码xx-xxx-xxx. 被告xx-x(又称xx-x),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英德市xx-x镇xx居委会xx组,身份证号码xx-x.手机号码xx-x.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xx-x赔偿果树款1998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30日,被告xx-x在英德市含光镇荷州居委大岭地的蔗地焚烧蔗叶,导致发生大火,烧着了隔壁xx-x的砂糖橘果园,烧毁111棵砂糖橘。

起火时,证人x在附近整理其蔗地,看到大火后,xx-x帮助xx-x救火,并通知了原告xx-x果园隔壁果园的园主杨石金夫妇,叫他们回来救火,否则可能将他们的果园也一并烧掉;杨石金夫妇接到电话后,马上回来,担心大火烧及其果园,于是投入救火,其在含光派出所的笔录上也说“当时见到xx、xx-x等人在救火”;xx-x在含光派出所的笔录上说“xx组的xx在烧蔗地的时候,烧了xx-x的果树,当时我在附近整理蔗行种蔗,我看火势很猛,我就打电话给杨石金叫他回来救火….个个都话包炎,以后不要这样做了…你现在烧了xx-x的果树,看怎样与xx-x协商好,该赔的就赔,xx也不出声…”

件:英府《2015》3号《印发广乐高速公路英德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桔,三年果龄,180元/棵,得出111棵砂糖橘的补偿款是:180元/棵×111棵=19980元。

原告多次找xx-x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否认此事,不予赔偿。根据含光派出所对其做的《询问笔录》,他是这样说的“当天我不在蔗地,具体怎么发生的我不清楚…后来xx-x来到我家里,说我烧蔗叶烧毁了他的果树,我就说无这回事,不是我烧的…”。但是根据3个救火人的《询问笔录》,当时xx-x(又称包炎、包贤)是在火场的,并与他们3人一道将火扑灭。xx-x说谎,是为了掩饰他的行为,是为了否定他当时烧蔗地的事实,可以证明,xx-x做了错事,但却不承认做错,其行为一错再错。

综上所述,xx-x烧蔗地失火把相邻的xx-x的果园也烧了,侵害了xx-x的果树,是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参考英德市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其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9980元。现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敬礼

具状人:

2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环境权益的损害。它虽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但民事责任承担亦遵循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这导致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严重不足,也使得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被排除在赔偿的考虑之外。因此,应当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使加害者的损害行为得到法律较彻底的纠正。

案例:甘肃连城铝厂赔偿污染损失案(注:参见《中国环境报》1989年5月18日。)(以下简称“连城案”)。

甘肃连城铝厂因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含氟烟尘,给芦花等3个乡方圆350平方公里的12.9万亩耕地和22.3万亩草山造成了严重污染,粮食和牧草中氟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4-7倍,致使芦花等3乡生态环境全面恶化、人口素质急剧下降。3个乡的儿童斑釉齿的发病率高达87.3%,被普查的30440人中,患有氟中毒(注:氟中毒会导致龋齿、氟斑牙,严重的则出现氟骨症。氟斑牙即牙齿出现斑釉,牙齿无光泽,粗糙似粉笔;有的牙面呈微黄、黄褐色或黑褐色,严重的则牙釉质损坏脱落,呈花斑样缺损。氟骨症轻度患者只有关节疼痛症状,中度患者除关节疼痛外,还出现骨骼变形,而重度患者出现关节畸形,造成残废。)症状的就有7529人,不少中青年农民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法院判决被告铝厂赔偿原告94万元的污染赔偿金。但被告于判决后仍然继续污染环境。这一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原告虽经艰难诉讼,(注:本案中,原告为解决该污染问题前后历经之久,经过两审,方获赔偿。)获得的赔偿仍远远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94万元的赔偿金对于诸多因被告的污染行为而致健康和财产受损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来说,无疑是太少了,并且被告对受害者精神和环境权益的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则根本没有涉及。这暴露出我国对环境民事侵权救济的严重不足。由此,提出了一个在法律上值得讨论的问题:环境民事侵权的赔偿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赔偿原则,才能使得法律责任制度实现遏制与赔偿的功能,彰显社会正义。(注:侵权行为法无疑是基于公平正义的道德命题。例如,一个从他支配下的某物而获利益的人,应该承担该物致人损害的风险和后果,即所谓利之所得,损之所归。)本文目的就在于分析同质赔偿原则对环境民事侵权赔偿救济的严重不足,并指出在该领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二、环境民事侵权的特点。

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注:精神损害的概念比较模糊。从立法层面上分析,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直接使用“精神损害”的概念。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比较接近的是《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侵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第120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多被理解为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司法层面上,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突破,使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就这项规定来看,适用范围仍然十分有限,目前还没有扩及环境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即使在理论上,民法学者与环境法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民法学者一般没有将环境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列入赔偿范围之中。比如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侵权案件:(1)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2)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案件;(3)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4)以极端无礼、粗暴、野蛮态度对待消费者致使其精神受到损害的案件;(5)侵害原告重大精神利益的案件(如侵害死者遗体、坟墓、侵害死者名誉等);(6)民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参见张新宝、王增勤:《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9月23日。)环境法学者则认为,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精神损害,比如湖南师范大学的邓建志和陈凌、井冈山师范学院的欧阳晓安等。(参见邓建志、陈凌:《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赔偿范围研究》,《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第6期;欧阳晓安:《环境侵害损害确立的客观基础及事实分类》,《云南环境科学》20第6期。))及环境权益的损害。(注:对环境民事侵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参见陈泉生:《论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环境导报》年第2期)。曹明德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别。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法定的环境污染致害行为,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环境侵权行为。(参见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版,第9-27页。)王明远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参见王明远:《环境侵权救。

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版,第13页。)我们认为,环境民事侵权也包括对后代人相关权益的损害,关于该问题,将另文论述。)它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是人类活动和文明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与传统的侵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环境民事侵权的社会性。

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人类所共有。环境民事侵权的对象,往往是相当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且往往涉及人类的后代。(注:环境民事侵权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必然会影响到后代人的发展机会,使他们发展的基础受到破坏。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后代人并非权利主体,他们的权利不可能得到保护,所以,在将后代人确立为法律主体之前,他们的权利只能通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间接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后代人的权利。)其影响所涉及的人数之多、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是其他侵权行为难以比拟的。

2.环境民事侵权的利益性。

传统的侵权行为往往是危害社会安全、对社会无益的行为,因而在价值判断上,其本身就是一种无价值的行为。但环境民事侵权则不然。由于环境民事侵权始终与经济发展相伴随,诸如排放烟尘、倾倒废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从事公共福利活动中的衍生行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带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注:排污也是生产者的一项权利。在科斯的理论中,排污就是作为一项权利对待的。科斯认为,要解决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就应该对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理解,并且“如果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就更容易理解了,做产生有害效果的权利(如排放烟尘、噪声、气味等)也是生产要素,”这样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就可以得到矫正。科斯还争辩说:“正如我们可以将一块土地用作防止他人穿越、停汽车、造房子一样,我们也可将它用作破坏他人的视野、安逸或新鲜空气。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正是该权利的行使使别人所蒙受的损失――不能穿越、停车、盖房、观赏风景、享受安谧和呼吸新鲜空气”。(参见[美]r・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胡庄君译,载陈昕主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如果这种活动受到严格禁止,则人类的文明发展势必停顿。这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其视为一种有价值的侵害。它强调利益衡量,属于一种可容许的危害。

3.环境民事侵权的长期性。

传统的侵权行为一旦当事人停止实施,侵害即停止。而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后果往往是各种因素的累积并经过相当长时间的作用后才逐渐显示出危害性,并且其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也就是说,其危害后果的潜伏期相当长,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转的。这就影响对环境民事侵权的充分、及时的救济。

除此之外,环境民事侵权还具有复杂性和间接性的特点。

环境民事侵权的上述特征,表明对环境民事侵权的赔偿应该有别于对其他民事侵权的赔偿,因为环境民事侵权的范围不仅限于对人的生命、财产和精神的损害,也包括对环境权益的损害。然而,对环境民事侵权的赔偿并未发展出一套新的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的法律制度,而是直接纳入现有的侵权行为法中,(注:环境民事侵权在英美法系中,以“妨害行为”概括之,其实“妨害行为”的范围较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危害范围要广。环境问题出现后,英美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创设新类型,而将其纳入“妨害行为”之中。大陆法系中的德国以“干扰侵害”来概括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对他人的干扰、妨害。法国采用“近邻妨害”的概念,日本则用“公害”的概念。但是,不论采用什么概念,均纳入了侵权行为法的救济范围之内。)采用传统的同质赔偿原则。但从环境民事侵权的特性可知,同质赔偿原则难以满足环境民事侵权救济之要求。

特殊情况下运用。但不管采用何种原则,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数额则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不允许惩罚性措施的运用,这就是所谓的同质赔偿原则。实际损失则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可折合成财产的损失。比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条将损失解释为:“被侵权人为恢复其遭到侵犯的权利而花费的或应该花费的开支,其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实际损害),以及被侵权人未能得到,而如其权利未受到侵犯时在民事流转通常条件下可能得到的收入(预期的利益)。”(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447页,第8-9页。)其法律原因在于,按照市民法的理论,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保证交易的实现,当第一次交易出现偏差,平等的当事人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时,公权力则应介入,但此种介入的界限在于恢复原状,实现交易。惩罚是公权行为,其实施主体只能是公共权力机关,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人格独立,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如果民事责任具有惩罚性,则要么使得当事人地位失衡,要么就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非法侵害。由此可以看出,同质赔偿原则是与市民社会理论相适应的,其所假设的市民社会中的“人”乃是抽象的,甚至可谓同质的人,他们都是有着较为近似的财力和智力水平的理性的人,参与市场交易和利益分配的机会也大致相当。法律的作用仅仅在于给这些地位相当的人提供交易的游戏规则。这种假设的哲学渊源为社会契约理论,社会观则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二元分立。

同质赔偿原则由于存在充分的理性支持和社会支撑,成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一。环境民事侵权中的民事责任承担亦遵循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我国侵权法上表现为全部赔偿原则,并辅之以过失相抵原则。即使在专门的公害赔偿法的规定中也是如此。比如日本,1973年为弥补原来《关于公害健康被害救济的特别措施法》的不足,(注:日本1969年的《关于公害健康被害救济的特别措施法》是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制度制定出来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紧急需要的医疗费。该法仅规定了大气污染或水质污染所致健康被害者的医疗费、医疗津贴及护理津贴给付的费用,而劳动能力丧失的逸失利益的补偿和安慰金则不包括在内。(参见汪劲:《日本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268页。))颁布了《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受害者所能获得的赔偿范围大有扩展,包括疗养费、障碍补偿费、遗属补偿费、对遗属的一次性补偿金、儿童补偿津贴、疗养津贴、安葬费等七项费用。(注:参见汪劲:《日本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274页。)可这样的赔偿范围相对于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来讲已经充分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侵权法对环境民事侵权所造成的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和环境权益损害等均未予以考虑。可以说,在环境资源法中,同质赔偿这一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显现出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与市民社会的最初假设不同的是,受害人和加害人不再是拥有大致相当的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机会的平等主体,受害人往往是财力和智力与加害人相比均相对较弱的单个的自然人,这与常常成为加害主体的企业形成严重的不均衡,并形成了所谓“加害人恒为加害人,受害人恒为受害人”的局面。这种不平衡使得市民社会的理论出现了危机,导致受害人在与加害人形成对抗之时的弱势地位。在请求救济时,诉讼的时间延长,(注:环境诉讼案件周期一般都较长,比如日本的富山骨痛病诉讼案和水俣病诉讼案,从起诉到判决均跨越5年。(参见张坤民主编:《中国环境执法大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01页、第602页、第616页。))成本增加,(注:这主要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都激烈地争执,因而需要大量调查、质证和辩证,消耗了巨额费用,其中律师费用就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胜诉的风险加大,以至于获得赔偿被戏称为“幸运中彩”。(注:maintoschandholnes,personalinjuryawardsineccountrie,at3,10,29.)单纯的同质赔偿往往使受害人因预期利益与诉讼成本(包括为诉讼付出的时间、精力、财力等)相比,实际获得赔偿较少,甚至得不偿失,而放弃请求法律救济,从而造成环境侵权现象泛滥。这不仅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和充分的救济,也侵蚀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价值。

其次,即使受害者得到了法律的救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受害人也仅仅只能获得因为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而给予的赔偿,而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环境权益损害则得不到补偿。这使得加害人得以以较少的成本来谋取利益,其他因素被排除在加害者进行行为选择时的考虑之外。原本应该由被告承担的代价转由受害的原告承担,加害人对于环境的谨慎程度因此会大大降低,这对相关人的权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十分不利。

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就必须放弃;如果不放弃,就应该在理性论证与自愿的条件下,形成一个包括企业与被企业行为所影响的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共识,保证利益的共享和后果的共同承担。)在环境民事侵权中,受害人往往无论如何谨慎也无法避免受到侵害,因其就生活在环境之中。而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要求每个人不断地检视环境,在高度防御的状态下生存,可许多加害者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损害的发生。当然由于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被告可能保持了足够的谨慎仍不足以避免环境侵权的.发生,但他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制度将这一风险分散化,从而化解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的危机。

同质赔偿原则是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交易自由的追求相适应的。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其所具有的理性支持度在特定的范围内已经大大下降甚至丧失。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使用现有的同质赔偿原则,原告常常连基本的赔偿和救济都得不到,因此,侵权法的损害填补功能不能够实现。在“连城案”中,被告虽被判决负担94万元的赔偿金,但其污染行为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而被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则是受害者(注:广义的受害者其实也包括侵权人的内部职工,但本文着重于法律责任制度之下的受害者。)世代生存的基础,被告的侵权行为正在使这些基础丧失,被告获得利润的笑颜是建立在受害者现实的痛苦和行将沦为生态难民的不幸未来基础之上的。退一步说,既有的同质赔偿即使是充分的,也只是在一个时间横断面上,而没有从纵向上进行考虑。

既然损害填补的功能都难以实现,预防的功能就更成为奢谈了。因为侵权责任是以责令责任人支付侵权赔偿金的方式威慑行为人,使之采取更谨慎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故必须使得侵权人成为赔偿的主体。只有“个人的财产被认为是赔偿的主要来源”,威慑的鞭子才能“结结实实、无可闪避地打在责任人的身上”。(注:diasandmarkensinis,totrlaw(2ndend.,1989),at49.)“但是,在与商业有关的侵权中,制造商也许发现将补偿性赔偿打入成本比改正缺陷更为有利可图”。(注:张骐:《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个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第4期。)因此,在对环境民事侵权施以救济时,必须重新审视同质赔偿原则,考虑有限度地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被侵权人只能就其所受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害请求法律救济,尽管环境民事侵权行为不但损害了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也往往伴随着对被侵害者的其他损害。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在同质赔偿的责任原则下则被彻底排除在赔偿的考虑之外。由于生态环境不仅为某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主体所享有,还具有很强的公共物品的特性。这种公共物品所体现的价值乃是一种生态服务,而生态服务的价值不但难以货币化,且绝大多数生态服务的价值并未进入市场,而是免费提供的。这样,当环境民事侵权发生时,生态环境价值的损害赔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就不可能得以实现。如果生态服务的所有权代表能够有机会就其生态环境价值的受损寻求法律救济,则可以认为一个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对特定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和公共物品的损害都可以通过法律机制得到矫正,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遗憾的是,这只是设想而远非现实。原因是生态环境的所有权代表尽管理论上是国家,但国家并没有对生态环境进行资产化管理,也没有明确地计算它为每一个法律主体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几何。不仅中国没有这样做,世界上也无任何国家有此先例;不仅现在没能这样做,在可以预计的将来,也是非常困难的。这不仅因为生态环境的价值难以完全货币化,还因为这样设计的制度实施成本过于高昂,以至于丧失了其制度价值。那么,要以法律责任制度来纠正环境民事侵权所带来的对特定人的和可以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和环境权益的损害以及对具有公共物品特性的生态环境的损害,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四、结语。

同质赔偿不仅不能对当代人的环境民事权益予以充分救济,更不能够维护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因此,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应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使加害者的损害行为得到法律彻底的纠正。所谓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是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它不仅具有损害填补的功能,还同时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这种以惩罚性面目出现的赔偿原则,实际是对同质赔偿的一个补充。因为,如果同质赔偿能够做到真正的同质,亦可以起到同样的效果。遗憾的是在环境质量难以量化的前提下,要求所谓完整的同质赔偿无疑是不可能的。又虑及环境污染和破坏并不具有必然的道德可谴责性,惩罚性赔偿应针对那些恶意的侵权行为加以适用,以期获得预防之功效。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侵权纠纷起诉书

如果你的权利被侵犯了起诉哦,那么关于侵权纠纷起诉书怎么写呢?下面是爱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侵权纠纷起诉书范文,供大家参阅!

原 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原 告:*****,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房操作间设臵在*****小区*****(位于原告*****主卧室下方),在未告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排油烟机,在原告住宅外墙安装巨型排烟烟囱排放油烟。餐馆试营业后,被告所开餐馆操作间排烟机产生的噪音和排烟烟囱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对原告及周边邻居产生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及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小区住宅外墙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在外墙搭建排烟烟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另又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小区住宅楼下设臵餐馆厨房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抽油烟机,制造噪音和油烟污染的行为已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产生妨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被告一: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法人: ;地址: ;联系电话: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赔偿清单)

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 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途经路叉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因当时原告前往医院治疗,第一被告未报警,双方于 年 月 日下午时报警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导致原告右手拇指受伤,事故后原告被送往 市第一人民

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多次门诊,在事故后第三人天明确诊断:右手拇指末节骨折,并经夹板外固定等保守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经多次联系第一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予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日 月

原 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原 告:*****,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房操作间设臵在*****小区*****(位于原告*****主卧室下方),在未告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排油烟机,在原告住宅外墙安装巨型排烟烟囱排放油烟。餐馆试营业后,被告所开餐馆操作间排烟机产生的噪音和排烟烟囱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对原告及周边邻居产生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及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小区住宅外墙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在外墙搭建排烟烟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另又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小区住宅楼下设臵餐馆厨房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抽油烟机,制造噪音和油烟污染的行为已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产生妨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民事损害赔偿是其中主要的民事救济手段,文章研究了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的前提、范围、方式等问题及国外的立法实践,探讨完善并构筑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

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保护的法律制裁体系中包含有行政制裁手段、民事制裁手段和刑事制裁手段,三种制裁手段一起统一发挥着保护该法律制度的职能,其中赔偿损失是环境侵权里主要的民事救济方式。根据日本民法第72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是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来进行。这种方式固然有其消极性,但当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而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不能返还原物时,致害者可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某些精神伤害;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往往具有公共性和有用性,若采取排除侵害的民事救济可能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

环境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以实际的损害结果为要件,只要经过科学上的判断,确定其事实上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盖然性即可。[1]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则以实际的损害结果为其必要条件,因为有损害就有赔偿,损害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

环境损害的概念在学术界的观点不尽相同,有的称为“环境污染”,有的称为“社会损耗”;各国亦无统一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沿袭了“妨害行为”的概念,大陆法系的德国采用“干扰侵害”,法国则采用“近邻妨害”的概念。[2]但不可否认的是,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环境损害事实的发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救济,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事件不会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的发生。所以笔者认为环境损害这个概念比较合适,一般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而受到的人身、财产等损害后果。根据不同标准,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在民事制裁体系中,损害赔偿居于最重要的地位,起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第一,《民法通则》134条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损害赔偿是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裁方式。侵权行为大都会造成损害,因而在环境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的实用性最强用以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二,损害赔偿兼具恢复权利性和惩罚性的功能。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给受害人所受损害赔偿以保护个人的民事权利,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这是针对加害人而言的,这种惩罚性与行政和刑事制裁方式的惩罚性有不同但是相辅相成。损害赔偿可以使受害人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填补自己的利益损失,而行政方式如征收排污费或是刑事上的严厉制裁不能对受害者的损失完全补偿。因此,只有把几种手段结合起来,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受害人的损失必须由加害人赔偿。

三、损害赔偿的方式。

我国目前对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基本上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如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主要是针对污染危害的直接致害人而言,并且往往是责任主体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的方式。由于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着种种局限,如救济的滞后性,诉讼时效的有限性等,其对受害者的利益补偿作用也是有限的,有必要引入其他方式进行利益的填补。

(二)民事赔偿的利益填补方式。

环境侵权的原因往往具有社会正当性、合法性、价值性、公益性,而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失往往受害人众多,损失严重,这就不仅仅是个别侵权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的私益赔偿,而是具有了浓郁的社会化色彩。因此论及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须从社会法理着眼,而不能专注于传统的个人主义法理。此外,在实践中,由于环境侵害范围广,赔偿金额高,加害人因支付高昂的赔偿费导致经营受损或受害人实际所得的赔偿金额少于实际损失的事例并不鲜见,有鉴于此,各国从兼顾公平效率原则出发建立了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如资金保证制度,主要包括责任保险以及基金制度等。

1.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险是对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的补充性救济,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4]这一制度反映了损失分摊的思想,最基本的特征是当被保险人依法要向第三人负民事赔偿责任并受到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通过该制度的运作,原本要由被保险人个人独自承担的赔偿责任经由保险公司的中介变为由全体投保人共同负担。

在环境侵权理论中广泛实行无过错责任制,不问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如何,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给付一定的财产以填补其所受的不利益,加害人也有义务履行这种给付。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和新技术革命的相继出现和发展,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科技进步,由此带来的公害问题却越来越严重,环境污染已经危急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这种环境损害多是由于必要的合法活动引起,灾害的发生频率高,危害大,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一方面,受害者急需救济,另一方面,如果损失巨大,但凭加害人的一己之力无法负担全部的赔偿,甚至会因此造成企业停工破产的严重后果,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此时若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则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一矛盾,将风险分散到每一个投保人。

责任保险目前包括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由于环境损害后果在生产过程中往往具有必然发生的特点,一般被排斥在保险范围外,所以很多国家采取了强制的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应借鉴相似国情的亚洲国家的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从投保方式与范围、保险费率、污染损害赔偿的确定、承保机构的特别融资功能、保险公司的选定等方面,完善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走出一条新路来。这需要国家建立相对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引导和培植国民维护自己合法环境权益的索赔意识;在市场开发初期,政府应当对社会加以引导和规范管理,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对所开展的新型险种以适当的保护期及一定的启动支持和行政引导,必要的经费等,来提高保险人开发新型险种的积极性。

2.基金制度。

基金是对污染赔偿义务人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或对受害人损失可不予赔偿的部分进行补偿。基金来源一般由从事污染危险行为中获取收益者缴纳,赔偿金额大小按受害人实际损失计算,但不包括难以量化的损失,也要有一定的赔偿限额和免责条件。[7]一般来说,政府以征收环境费(包括排污费、自然资源补偿费等)、环境税等特别的费、税作为筹资方式而设立损害补偿基金,并设定相应的救助条件,以该基金补偿环境受害人,以保护损害赔偿能迅速、确实、妥善的落实,而且在侵权责任人可以确定的情形下,有的基金组织仍得以加害人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基础,保留其向加害人追索所付补偿金之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以日本最具代表性。1973年日本之《公众健康受害补偿法》就是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以民事责任为依据设立的对远距离、长期、多重污染所致生命、身体、健康的损害填补机制。[8]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设立基金。

至于基金的发放问题,应该设立固定的公益性基金的机构,同时为提高利用率,可以在总的基金机构下,根据地理、历史、经济等因素设立分区机构。

此外,笔者认为生态建设不能完全依赖国家投资,也不能简单地依赖个别地方、个别组织的环保行动,而要积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应该采取市场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如发行环境债券或是环保彩票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积聚在一起投入到有益的环保事业中去。尤其是彩票市场,社会上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和足球彩票的发行推动了福利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人们乐于投资于此,而有关部门也因此筹集了大量的社会资金。若发行环保彩票,可以将筹集到的资金一部分以奖金形式返还给彩民,扣除发行费用,余下的作为环境保护资金,由专门的基金会管理使用,作为紧急状态下的财政援助以及防治污染研究的费用等,并可以作为基金的重要来源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充分全面的补救。这样一来,发行环保彩票无需国家投资,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还有利于可持续治理国家的生态环境,最重要的是还增强了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凝聚了环保力量,甚至对国家就业安置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国家赔偿。

对于国家赔偿究竟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问题,专家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国家赔偿应该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因为既然是“赔偿”,就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若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就谈不上赔偿的问题,所以其基本性质还是民事赔偿,应当在民法典中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在环境法中有所体现。一方面,环境污染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环境的长久性污染,弱小的团体和个人难以承担诉讼;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也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致人损害以及司法行为致人损害。至于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现在的《国家赔偿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这种不作为的侵权。有的专家主张现在不要规定。例如政府机关怠于行使权利,损失的是什么,怎样认定,都不好界定。主张规定这项侵权责任的专家认为,怠于行使职务而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也是侵权行为。对于环境侵权的国家赔偿,如行政机关改变或拆除公共工程、公共设施,从而对相邻地造成侵害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那就要适用民法上的有关规定。法国行政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每年提供给付赔偿金以代替相当的损害赔偿,从而间接要求行政机关终止环境损害。此外,日本在《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中规定,对于因国有建筑物所造成的危害,国家应当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都对国家的环境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有所规定。

(一)在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中,关于赔偿范围有三条原则:[10]。

判实践中,由于大气污染等环境公害事件的发生,被害人提起的追究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一般是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胜诉而结束,并在和解的基础上,被告对原告患者不仅要支付因公害而实际受到的损害赔偿金外还支付一定数量的恢复被破坏环境或被恶化环境得以再生的环境再生金额。[11]这种方法对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起到了物质保证的作用。

此外,尽管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以行为违法为必要要件,但应该区分不法行为和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因为二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又不同的,因此若是不法行为当然要全部赔偿,而对于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应该限制赔偿。

2.对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但是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人身伤害往往不仅仅带来财产的损失,还有精神上的伤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因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遭受到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但获得赔偿的却很少,这实在是有悖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日本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便在判例中承认了有关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如在“大阪国际机场噪声案”的判决指出,“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及有关生活上的利益,是个人人格利益的本质,统称为人格权。此人格权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对此侵害应认为有排除之权能。在本案中,使用机场所产生的飞机噪声对原告等全体显著发生精神上的痛苦,并妨害其生活,且一部分人已经发生身体损害,其他人也暴露在同样的危险中,故应认为原告等的人格权益已经遭受侵害。”于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每月6000圆的抚慰金,直到实施禁止飞机于晚9时至翌日早7时起降的命令为止。法国规定的也较早,其民事法院历来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除了人格权、财产权外,还包括诸如生活乐趣的剥夺等精神上的损害。

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问题。该司法解释共计12条,分别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赔偿数额依据的因素等,并列举了九种人格权利在遭受非法侵害时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利和精神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结束了过去理论界的争执不休,它可以看作是我国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实践中也已经有一些案例据此判决环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该规定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就产生了对“精神”以及“精神损害”的理解上的差异,如何衡量什么样的损害就是精神损害,损害的后果怎样才算是严重,这些都很难用一般的经济尺度来衡量。所谓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环境权益的损害。既然法律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即人们享有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的权利,一旦这种权利受到损害,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亦应做出相应的补偿,这就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还是要加一个“情节严重”。最好是分成两种,一种是当然赔偿的,侵害了这样的权利,就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很低,是象征性的赔偿;另一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较多的赔偿。也就是分成两个级别,一般的精神损害,都赔,但是赔得很少;特殊的,要赔得很多。

3.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实践中由于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即排污单位往往是社会组织,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所以一般不怎么考虑这个问题,但也有些企业造成的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全部赔偿的结果就会导致企业破产,所以在判决上应有所考虑。

另外,对于污染行为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潜在危害,尚未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予适当赔偿,例如造成人体功能减退、早衰等。

(二)免责条件。

环境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又称抗辩事由。这种抗辩是针对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而由致害人一方当事人提出,其目的是抵消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最终使加害人不承担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有:

1.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了判断不可抗力的原则标准,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自然灾害等自然现象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此外如战争,社会**等社会现象也包括在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受人的意志所支配,要人们对与其行为无关而无法控的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的单行法里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确定不可抗力免责时有两个标准:1)必须完全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致害人才可以免责,倘若夹杂了其他人为的因素便不能免除致害人的责任;2)必须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否则仍要对损害以及扩大的损害进行赔偿。这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才可以免责。

2.第三人过错,这是指由于排污人和受害人之外的人,因其故意或过失致使排污人排出的有毒物质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排污人的责任则被免除。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第二款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三款对此都有所规定。

3.受害人自我致害,指受害人由于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排污人排出的有毒物质给受害人自己造成损害,排污人免予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有下游的农民把工厂的排污口挖开引污水浇灌自己的农田造成污染损害,这是受害人自身责任引起的损害,排污的工厂不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民法理论上还有一种免责事由,即自甘冒险,指行为人(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而损害结果又恰恰发生。这种情况最早出现在德国和英国的判例中,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行为人和加害人有一种法律关系,同时该基础法律关系人必须遵守基础法律关系衍生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这一事由也应该引入环境侵权法的免责事由中。

(三)赔偿支付的顺序。

要的补偿,其作用是对现有普通民事救济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制度缺陷、空白地带等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请求的方式。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赔偿责任的追究有行政处理和诉讼解决两种方式。行政处理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环境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与诉讼相比,行政处理具有省时便捷的优势。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由于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有利于诉讼的进行。在日本就出现了因同一原因而造成生命伤害或致人身体伤残的多数原告请求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在内的“抚慰金”为请求目标的请求形式,称为“包括请求”。同时,又以“包括请求”为基础,日本下级审判决承认了“一律请求”,即不考虑被害人的收入及死亡时间等因素,而承认一律请求同等数额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式。以避免原告在集团诉讼后产生混乱,这种方式却可能产生一种新的不公平,即有的受害人损失大但获得的补偿少,而有的受害人损失小却得到了大于损失的赔偿。

除了集团诉讼外还有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即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官代表公益,行使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国家的权力保障受害人的权利。3月正式生效的加拿大环境法便确立了私人损害借助环境民事诉讼、共有环境损害借助环境公益诉讼的双轨制,很好的解决了公益环境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尤其是公民公益诉讼环境诉讼可以有效的制约政府宥于局部经济利益持续不执行环境法的行为,以法院介入来推动环境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是以现有的立法理论为基础,不免会有所局限。有鉴于此,国外立法例中的利益填补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都对我们的环境立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环境侵权法在维护公民环境权方面的功能越来越重要。完善和发展环境侵权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切实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资料:

[1]邱聪智《公害法原理》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

[2]乔世明著《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版。

[3]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版。

[4]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版。

[5]杨立新著《侵权特别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6]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版。

[7]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

[8]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版。

[9]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版。

[10]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1]王曦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版。

注释:

[1]邱聪智《公害法原理》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0―11页。

[2]乔世明著《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第33页。

[3]同注2。

[4]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版第580页。

[5]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225页。

[6]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148页。

[7]王曦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90页。

[9]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10]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版第191页。

[11][日]淡路刚久大气污染公害诉讼与停止行为论[j]法律时报20013.5。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王亚明一、案例简介及问题的提出南京晓庄学院学生朱某在学院球场打篮球时,不慎被同学姜某戳伤左眼,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学院根据省人民医院建议同意朱某转省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因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晓庄学院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被告姜某作为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篮球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被告姜某不慎戳伤原告朱某的左眼致残,属意外伤害,朱某、姜某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责任由双方分担。被告晓庄学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学校人员构成复杂,学生人数众多,学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再加上体育活动等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各种民事侵权纠纷的出现难以避免。那么,究竟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纠纷呢?二、案例分析1、学校的照管义务我国的学校多为公立学校,属于国家法定的教育机构。学校的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对学生进行管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学校的管理责任当然应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私立学校也逐步兴起。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不同。公立学校由国家出资建立,其经费由国家拨款,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私立学校则由民间资本筹建,它不像公立学校那样完全是公益性的,往往有一定的营利因素,私立学校的各类学杂费也比公立学校高得多。私立学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但其独立性更强。然而这些区别并没有免除私立学校的`管理职责,作为学校,私立学校自然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负照管义务。2、学生的类型学校照管义务的对象显然是学生,但学校并非对每一个学生都承担完全一致的照管义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学生,学校所承担的照管义务轻重不同。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中学、小学的学生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小学生的预知、判断能力比较差,法律为之设定了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中小学生在校时,学校及其教师应像中小学生的监护人那样尽照管义务。当然这并不是监护义务的转移。大学则不同,大学生一般都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完整的预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只要尽到一般的照管义务即可,不需加以特殊注意。上述案例中,原告朱某、被告姜某均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篮球运动有一定的危险因素,朱某、姜某应该预知。晓庄学院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为被告处理伤口、垫付部分医药费、协助办理转院事宜,已尽到了照管义务。3.照管义务的时间限制学校的照管义务,概括地说,仅限于学生在校期间。具体地说,对于不同的情况,学校照管义务的时间也不同。中小学生缺乏判断、行为能力,学校的照管义务一般从学生入校时起,至学生出校时止。而大学生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学校的照管义务一般仅限于课堂时间,课余活动安全由学生自己负责。有些学校,特别是私立学校,往往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学生必须住宿学校,周末时回家、回校都有专门校车接送。有些学校则既有住宿生,又有走读生。对于走读生,学校的照管义务依前述时间限制。对于住宿生,学校的照管义务则应相应延长,学生住宿学校期间,学校均应负责,如有校车接送,照管义务还应延长至在校车上的时间。上述案例中,侵权行为发生在课余活动期间,不属于晓庄学院(大学)的照管义务责任期间内。4、特殊情况下的照管义务学校为了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往往会利用节假日时间组织许多娱乐活动、体育活动。这些活动有时在校外进行,活动时间也不在上述的时间限制之内,这种情况下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应由谁负责呢?这些活动既然由学校组织,那么活动时间也应视为学校的责任时间,学校理应对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负照管义务。如果学校要求活动中有学生家长陪同,学生家长和学校应共同承担这种照管义务。有些学生患病或体质较差,如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应向学校如实告知学生的身体状况,以使学校承担一般照管义务以外的特殊照顾义务,当然这种义务的履行应在学校能力范围之内且不过分加重学校的负担。5、归责原则学生在校发生民事侵权行为时,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照管义务,学校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定学校是否尽到照管义务,应以什么为标准呢?如果以无过错原则为标准,只要学校中发生了学生间民事侵权行为,学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严格责任会加重学校的负担,目前我国教育事业还处于发展阶段,教育经费不足,如果实行严格责任,学校的经济负担、精力负担都会大大加重,会阻碍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过错原则,学校在履行照管义务时如果有故意或过失,导致未能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则学校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晓庄学院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即晓庄学院没有过错,所以晓庄学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三、结论学校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所难免,学校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照管义务。学校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规则,加强保卫工作等措施减少民事侵权行为在学校中发生的几率。另一方面,学校可以设法转嫁风险,如学生入校时为学生投学生平安保险,事故发生后就由保险公司理赔,这可以大大减轻学校经济负担。

民事侵权起诉书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联系方式:电话或者手机号。

案由:(按专利法侵权案由规定”确定)。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权的性质的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三方面来举证侵权的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附项:1.本诉状一式×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中国证券市场现在已对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带来巨大影响。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金融深化”,经济的增长已与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表现息息相关。中国已经存在一个为数众多,且不断增加的“股民”群体,股市一有风吹草动,马上就会有人感到切肤之痛。

证券市场规范化的重要性是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但市场的状况却很难令人满意。1999年有100多家上市公司有谎报业绩、欺诈上市、内幕交易等行为,1999年也因此被称为是“上市公司罪恶昭彰的一年”。(2)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人所共知,到如今,对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不是资金,不是评论员文章,而是制度。

一、为什么是民事责任。

面对市场,政府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管还是不管。理想主义的经济学理论给出的答案是“不管”,由市场这一“无形之手”自发调配。然而现代经济日趋复杂多变,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种种现实的考虑使得绝大多数政府在政策抉择时均选择了“管”的套路。(3)。

管有不同的管法。英美承其传统理念推崇自律为主,管制为辅的方式,而德国就更强调政府的监管职能。区别是相对的。无论英美还是德国,其监管均十分注意自律性约束和私权救济方式。近几十年来,全球更是掀起了一阵“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浪潮。各国放松监管措施,让市场充分展示其创造力。

相比而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构架表现出极强的管制色彩和集权化(centralization)特征。“中国的证券监管机关拥有几乎是令各国同行最为羡慕的权力。”(4)但是,在这种前所未有的强力管制下,市场并未规范起来,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未见减少,反而愈演愈烈。从理论上分析,强力管制的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有限理性”问题。政府的决策是由人来做出的,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现代社会信息的增长是如此之快,以至于没有-个人能够声称他能够掌握决策所需的所有信息。即便是在信息相对完全的条件下,人也不能保证其决策完全正确。这一哲学思想经由“苏格兰学派”的学者大加阐释,(5)现已深深融入现代行政管理学的理论当中。

2.“寻租”问题。过于集中的权力极易让人提出“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这一经济学中的难题不论是在微观层面还是在宏观层面。不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都同样存在。允许监管机关手握重权而又缺乏监督,腐败所需的外部条件就已完全具备。一旦监管因腐败而失灵,市场秩序就难以维持。

3.“有心无力”的问题。倘若坚持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主要由政府机关进行监管,那政府是否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完成这项任务也存在很大疑问。即使假设政府官员个个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他们的力量与市场上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违法谋私的动机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即便政府有心杀贼,也只恨无力回天。而市场存在着极强的“逆淘汰”现象,只要存在违法却又逍遥法外的情形,图私者便会群起效尤。“资本家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就甘愿冒上绞架的风险”、而证券市场违法所获的暴利又何止百分之百。

[1][2][3][4]。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精神损害的事项范围,增设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项目,使得受害人获赔的权益内容更为丰富,对受害人权利保护更为全面。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法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历史尚短,立法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还不够丰富等原因,目前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诠释和条文解读尚不够深入和准确,针对焦点问题,理论界各种说法一直是众说纷纭,这直接导致办案部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执法标准不统一,没有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天,我们就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来进行一下探讨。一、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使被侵权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特定身份权利等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要求行为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法来进行救济和保护的行为。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背景和相关理论在立法上,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内容,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法律从注重财产权及外部物质条件的保护,转而更加关注人身权和其他精神性权利不受侵害的平静的精神世界。”在修改过程中,理论界提出《国家赔偿法》应当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既要规定对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又要规定对精神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最终,立法机关根据理论界的建议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最终通过的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所采纳,但是并没有采纳以民事赔偿标准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建议。三、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和认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中“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对“致人精神损害”的理解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均为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公民个人实施的侵犯其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行为,按照社会一般常识,受害人在遭受上述行为时,或多或少的都会伴有精神痛苦。在赔偿请求人要求精神补救的情形下,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一方依据社会通晓事实提出的主张要求其举证的话,这显然不合理;而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要想对这种主张进行有效的辩驳,也非常困难。基于此,我认为,“致人精神损害”可以理解为是对法定情形所包含结果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这样的理解和认识,符合受害人实际受损的客观情形,也有利于在办案中减少分歧,节约成本,简便操作,提升效率。(二)如何界定“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判定是否属于严重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第一,对生命权的侵害,由于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能力,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所以对其的侵害必然属于严重后果;第二,对于人身健康的侵害,原则上要看是否达到了人体重伤或伤残标准。至于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可否判定为严重后果,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从严把握;第三,对于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在判定是否达到严重后果时,应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羁押时间长短、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精神状态及对其亲属的影响等具体情形加以判断。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比较复杂。作为事实问题,精神损害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而作为法律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又缺乏明确的客观依据。我认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虑一下情况:(1)精神损害程度;(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方式、手段、具体场合、时间长短及侵权人事后采取弥补措施的有效程度;(3)受害人的自身感受及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4)其他赔偿项目情况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综上所述,因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非财产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一个客观的标准,赔偿的数额也难以计算和定量。因此,精神损害的法律适用会面临许多困难,这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在立法上逐步进行完善。(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500)。

知识产权侵权起诉书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专利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