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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务员辞职信(优质20篇)

时间:2023-11-09 02:43:19

辞职信可以包含个人对公司工作的总结和认可,并表达感谢之情。拜读优秀辞职信范文后,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灵感,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

公务员辞职信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进____已经有些时日了,由于我个人的原因。经过深思熟虑地考虑,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政府单位所担任的职位。

感谢您愿意挽留我,如果您这样想的话。我会把您的挽留当作对我最大的鼓励,坚定的走下去;我的机会,在我年轻的时候,在我有机会选择的时候,在我就算失败也可以承受的时候,给自己全新的机会去尝试。来政府单位不久,学到许多东西,技术加强了不少,做事速度也提升了许多,这都得感谢政府单位领导对我的信任,有太多事情,我们一起经历过,每一个片段对于我们来说都有太多的回忆;有太多感谢要说,没有你们我不敢第一个飞过断桥,没有你们我没有那么多的激情去释放,也不会成长那么多。

再这里感谢领导对我在这段时间的帮助和照顾,希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务员辞职信

尊敬的局领导:

首先,我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

从20__年12月份来到卫生监督所工作以来,至今快三年多时间,在这三年多的工作当中,有过面对困难时的彷徨和苦累,也有过成功后的甘甜,是单位把我从一个还未迈出大学校门、不谙世事的学生培养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较强的公务工作人员。在卫生监督所工作的一短时间多来,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事的热情帮助,度过了一段愉快、充实的时间。

经过三年多的的锻炼,发现由于自己所学专业的局限性,我在工作中深深感到自己相关知识的缺乏,虽然工作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同事的好评,但仍然感觉自己在工作上一直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局面,而作为我本身来讲,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一直是我的梦想,因此,我更希望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经过再三的思考之后,我决定调整一下自己目前的状态,准备把自己置身于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中加强专业学习的同时,迎接今年9月份的司法资格考试,以加强专业理论水平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实现理想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经过近段时间的考虑并向领导汇报情况之后,我决定辞去现在的工作到法律相关的职位上工作,边上班边复习准备司法资格考试,争取在今年能通过司法考试。

最后,我为我的辞职给单位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并请各位领导谅解我的处境,再一次致谢。

辞职人:

__年_月_日。

公务员辞职信

尊敬的xx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局里对我的'培养,长期以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使我得到了家庭般的温暖。和大家在一起的日子里,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原则。

现由于个人原因(家庭原因/身体原因等等)不能在局里继续工作了,决定在x年x月x日辞职,特向局里提交辞职报告。 希望你能及时找到合适的人选接任我的工作!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xxxx年xx月xx日

公务员辞职信

尊敬的政府单位领导:

您好!

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单位及领导正式提出辞职。

我自xx年2月调入xx局工作以来,已历经6年。在这6年里,我跟各位同事共同学习、工作,对xx局这个温暖地大家庭亦饱含深情。可由于我远离父母、亲眷,身虽在此,却心系故乡。前些年,严父撒手人寰,现慈母体力渐衰,还帮我带着蹒跚学步的女儿,已是力不从心。为人子却未能膝下尽孝,为人父却未尽养教之责,时常自责唏嘘不已。因此,我决定辞职返乡并自主择业。

在xx局工作的这些年,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悉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受益匪浅,所学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生活中的一笔宝贵的财富。感激之情,无以言表,顿首致意。

望领导批准我的辞职报告,并请协助办理辞职相关手续。在正式离职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

市社会保险事业蓬勃发展。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公务员辞职信

亲爱的机场领导:

不知不觉到机场工作已经有大半年时间。在这段不算太短的时间里,还是获得了许多。刚来的时候什么都不懂,通过前辈,*的不断教导,慢慢地国内各个航空公司的值机业务都能基本上手。

这期间有自己的虚心学习,更有同仁的细心指导。在这大半年的时间里,认识了很多同事。一起工作,一起外出吃饭,感觉在这样的大集体里工作真的是很幸福的事情。工作时我们大家相互帮忙,相互支持;休息时开开玩笑,看看电视,感觉像回到了在学校的日子。还未走出校门前就从各种报道中了解到在社会工作,在单位上班每个人都是勾心斗角,相互暗算的。但真的走出了校园,来到了这里,我才发现,我是幸运的,因为我看到了大家的真诚相待。刚来时并没有人会歧视我们这些"菜鸟",相反的,每个前辈都是很认真的教导我们怎么做。现在,我们基本上手了,面对新人,我们也细心的教导。我们觉得这是值机室的优秀的"传统",我们也应该继续保持下去。

或许是出于"年少轻狂"的缘故,心里总有种不安分的因子在跳动。在这大半年的时间里也逐渐发现自己并不太适合于这种工作时间很"弹性"的工作。总觉得自己的理想并未得到实现。总希望通过自己的一番努力而实现自己的梦想,而非现在相对于稳定,福利待遇不断提升的安稳工作。或许是太"幸福"里,才会一味地不知天高地厚。

当我将自己想要辞职的想法告诉给我的父母,朋友时,他们首先的反应都是很惊讶,他们不了解为什么在这么好的单位工作还会想辞职,但我只能说人各有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都想通过自己的方式去实现些什么。或许当真正失去后我才发现自己的无知。但在此之前,我还是想努力看看,想证明有些事情我也是可以实现的。尽管我知道前面的路定会相当难走,相当困难,但一切皆有可能。只有在遇到困难了,才会找到真正的解决方法。

尽管有些不舍,离开已经熟悉的环境,熟悉的同事,但经过了不断的矛盾心情后还是要做出抉择的。与其一心多用,哪件事都不能做好,不如全心全意地去完成一件事。因此,必须做出选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公务员辞职信

尊敬的xxx领导:

首先,我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

从××年11月份来到市明办工作以来,至今有一年多时间,在这一年多的工作当中,有过面对困难时的彷徨和苦累,也有过成功后的甘甜,是单位把我从一个还未迈出大学校门、不谙世事的学生培养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较强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办工作的一年多来,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事的热情帮助,度过了一段愉快、充实的时间。

一年多以来,由于自己所学专业的局限性,我在工作中深深感到自己相关知识的缺乏,虽然工作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同事的好评,但仍然感觉自己在工作上一直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局面,而作为我本身来讲,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一直是我的梦想,因此,我更希望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经过再三的思考之后,我决定调整一下自己目前的状态,准备把自己置身于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中加强专业学习的同时,迎接今年9月份的司法资格考试,以加强专业理论水平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实现理想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经过近段时间的考虑并向领导汇报情况之后,我决定辞去现在的工作到法律相关的职位上工作,边上班边复习准备司法资格考试,争取在今年能通过司法考试。

在此,我感谢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明办领导曾经提供给我一年多来的学习和成长时期,感谢领导和其他同事带给我快乐的工作和学习的时间。在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指导帮助下,我学会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同时我在综合协调和文章写作等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将是我一生受用不尽的宝贵财富,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我为我的辞职给单位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并请各位领导谅解我的处境,再一次致谢。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经过我长时间的考虑之后,结合我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不得不作出辞职,因为很多的实际情况,我已经无法继续在公司中工作下去,这些是我不愿意看到的,也是领导不愿意看到的。因此特向领导提出辞职!

再这里感谢领导对我在这段时间的帮助和照顾,希望领导批准!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今天,是我最后一次在xx县任职工作以来,和大家见面的机会了。借此机会,我给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个态并说上几句话。首先,我服从组织对我的工作安排。因为这是工作的需要,所以作为个人也是应该服从大局的。同时,我也非常感谢组织对我的关爱和照顾。我在xx县工作了八年零三个月20天有余,组织上把我放在这里,在此期间,我作为一个班长和大家朝夕相处,一起生活和工作。我认为跟大家已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和真挚的感情,从班子来看,我们xx县的班子,始终是一个团结、务实、开拓、创新的班子,是一个能够战斗的堡垒。从xx县的干部队伍来看,是一支素质较高,业务较强,步调一致,能打善战的一支较为整齐的队伍。在我们这支队伍中,多年来始终没有一个落伍的,并涌现出了很多先进个人和拔尖人才。

公务员辞职信辞职信

州纪委、州委组织部:

我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提出“全面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觥筹交错之纷扰。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作,加班熬夜是常态。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性心动过缓,2011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入职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2014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由于起步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作此个人选择自然不会是轻松坦途,但“世间安得双全法”。而且国家高举法治大旗,州委州政府这些年也致力于建设“法治恩施”,法治环境日彰,公民权利保障更充分,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作用也受到较多重视,我愿对此持有信心。

辞职人:

日期:

尊敬的xxx领导:

首先,我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

从××年11月份来到市明办工作以来,至今有一年多时间,在这一年多的工作当中,有过面对困难时的彷徨和苦累,也有过成功后的甘甜,是单位把我从一个还未迈出大学校门、不谙世事的学生培养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较强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办工作的一年多来,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事的热情帮助,度过了一段愉快、充实的时间。

一年多以来,由于自己所学专业的局限性,我在工作中深深感到自己相关知识的.缺乏,虽然工作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同事的好评,但仍然感觉自己在工作上一直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局面,而作为我本身来讲,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一直是我的梦想,因此,我更希望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经过再三的思考之后,我决定调整一下自己目前的状态,准备把自己置身于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中加强专业学习的同时,迎接今年9月份的司法资格考试,以加强专业理论水平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实现理想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经过近段时间的考虑并向领导汇报情况之后,我决定辞去现在的工作到法律相关的职位上工作,边上班边复习准备司法资格考试,争取在今年能通过司法考试。

在此,我感谢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明办领导曾经提供给我一年多来的学习和成长时期,感谢领导和其他同事带给我快乐的工作和学习的时间。在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指导帮助下,我学会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同时我在综合协调和文章写作等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将是我一生受用不尽的宝贵财富,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我为我的辞职给单位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并请各位领导谅解我的处境,再一次致谢。

辞职人:

日期:

甘肃省公务员考试

一、考生必须严格落实省委组织部《甘肃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新冠疫情防控告知书》各项要求,凡不按《告知书》规定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经专业人员综合判定不能参加考试的,不得进入考场,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二、考生参加笔试需携带《准考证》和与报名时一致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本次考试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不视为有效身份证件。

三、笔试采取“裸考”方式进行。考生参加笔试所需的文具(中性笔、2b铅笔、橡皮擦、胶带、垫板)由张掖市考录办统一提供。除“两证”外,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随身物品进入考场。

四、本次考试为考生设置小件物品寄存处,贵重物品请不要带入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后,先到指定位置领取物品寄存袋,并在寄存袋上准确填写本人考场号和座次号,将携带的手提包、手机、手表、钥匙等随身物品全部装入寄存袋,在考场楼门口把物品寄存给工作人员。凡不按规定寄存物品或物品寄存不彻底,将“两证”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的,按《考场规则》和《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物品寄存袋只发放1次,上午考试结束后考生可将物品寄存袋带离考点并妥善保管,下午考试时,继续在考场楼门口给工作人员寄存。

五、考生入场前须扫描查核“健康码”、测量体温、寄存物品并进行安检,建议上午考试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下午考试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为有效压减因安检带来的排队时间,建议考生尽量减少佩戴首饰等金属制品。考试结束后,考生根据广播提示错时离开考场,请合理安排时间,避免耽误行程。

公务员辞职信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

本人因为个人健康原因,经过慎重的思考后,决定向单位领导提出辞职申请,望批准为盼。

在xxx工作的这一年多来,我收获良多。在领导以及同事的帮助下使我拓宽了知识体系,开阔了视野,增长了阅历。xxx的工作氛围好,同事们工作都很努力,相处融洽,领导也很关心、体谅下属。在这里,我感受到了家的温暖。感谢xxx在我职业生涯中留下了这段珍贵而温情的记忆。

无奈自今年三月以来,也许是由于工作紧张自顾不周,也许是长期来对于健康的忽视,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无法直立,卧床不起,经治疗后症状缓解,但至今仍时好时坏,不能痊愈,长受疼痛之苦,身体其他方面也跟着受影响。在xxx是忙并快乐着,而我目前的身体状况也许更适合一份节奏稍慢的工作,毕竟,已不再年轻,纵有千般不舍,也惟有为健康让行。对于由此为单位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还望领导体恤见谅。

最后,祝xxx在未来的道路上,蓬勃发展,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xxxx年xx月xx日。

甘肃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

甘肃省考大部分岗位要求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报考年龄放宽至40岁。报考市州及以下人民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不在这个年龄段的人员不得报考甘肃公务员。

学历条件。

大专以下的学历不能报考。甘肃公务员考试规定,报考人员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其中部分岗位要求自考本科、专科可报考。具体学历看岗位要求。

在职公务员及非应届生。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可报考。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不可报考。复员、退伍、转业、退役军人可报考。(具体看岗位要求)。

四项目人员必须满服务期。

专门面向“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招考的职位,报考人员须是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甘肃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员”以及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其他。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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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务员考试公告

报考人员登录省人社厅(http://)网站,认真阅读《招考公告》《报考指南》《2014年甘肃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专业分类参考目录(试行)》(甘人社通〔2014〕11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意见》(甘人社通〔2013〕516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查阅《职位简表》,详细了解招录单位、招考人数、职位简介、资格条件等,再确定报考职位。

(二)网上报名。

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程序如下:

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在。

2014年7月21日至7月28日,每天8:30—21:00。

期间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一律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报考指南》,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等严肃处理。

网上报名期间,“省考录办”负责对各市州和省直招录单位就政策把握方面的书面请示进行答复;各市州考录办和省直招录单位解答报考人员的咨询;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负责网上报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信息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技术咨询。

2.网上资格审查。

网上资格审查由各招录单位负责,时间为。

7月21日至29日每天8:30—21:00。

网上资格审查工作应客观、公正、及时、认真,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否则由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可于。

7月21日至7月29日,每天8:30—21:00。

期间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7月21日至7月28日每天8:30—21:00。

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7月29日8∶30至21∶00。

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4.查询报名序号。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

7月21日至7月29日每天8:30—21:00。

期间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查询报名序号,并务必牢记,以便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分数。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

7月30日至8月7日每天8:30—21:00。

登录省人社厅网站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近期免冠2吋证件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考人员必须在省人社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免冠标准彩色证件电子照,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经该工具审核不通过的,请重新选择或处理照片直至审核处理通过后再保存和上传;未使用该工具审核处理而自行上传的照片,报名系统无法审核通过,报考人员将无法完成网上报名。

根据《关于调整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3〕800号)在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150元。未按规定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确认期间,经报考人员申请可以更改填写错误的两类信息:一是报考人员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报考人员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报考人员申请更改报名信息,须持身份证原件并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各市州考录办和省直招录单位审核后,报“省考录办”审查同意方可更改,截止日期为7月30日18:00前。

农村特困户、城市低保户家庭报考人员,可申请减免报名考试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填写《减免报名考试费申请表》,经省、市州考录办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费用手续。其中,省直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系统)及其直属机构报考人员报送“省考录办”;市州及以下单位报考人员报送所在市州考录办进行审查,再由市州考录办统一上报“省考录办”审批办理。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在报名确认和缴费成功后,于。

9月11日至9月19日每天8:30—21:00。

登录省人社厅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妥善保管,后续各环节都需使用,不得遗失。

甘肃公务员考试公告

根据报考人员的最终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省、市州考录办按考区组织体检。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必须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三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体检规定组织实施。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省、市州考录办安排报考人员到另外医院进行复检。省、市州考录办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民警察并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还要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报考人员,给予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的处理。

体检不合格者,经省、市州考录办按考区核准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有关职位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

甘肃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

省、市州考录办分别按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有一门缺考或一门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对我省原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区的职位,可适当降低面试比例。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机关专业性强的特殊职位,可适当降低面试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1∶2。

对于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采取核减招录计划的方式直至达到1∶3面试比例。通过核减招录计划仍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可采取降低面试比例的方式,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但最低不得低于1∶2,且面试后最终总成绩不低于60分,方可进入体测、体检环节。对于无竞争性职位,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可进入面试,但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场使用同一面试题本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以上,且最终总成绩不得低于60分,方可进入体测、体检环节。

省、市州考录办分别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准考证号、笔试成绩,以及面试时间、面试地点、面试须带证件、面试要求和招录单位联系电话等内容,在甘肃组工网和各市州组织部门网站发布,各招录单位通知确定的面试人员按期参加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实行百分制。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并由应试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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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甘肃公务员报考指南,甘肃公务员考试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二)哪些人员不能、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职在读研究生、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部分人员最终将被录用。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三)如何理解“最低服务年限”?

是指各类在职人员通过录用、聘用、招聘等方式参加工作,根据录用、聘用时所发布的《公告》、“职位简表”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比如表述为“最低服务年限×年、必须服务×年、×年内不得调离、服务期×年以上”等),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

(四)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五)“民生实事项目人员”能否报考?

根据《关于印发2015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7号)精神,自该方案下发之日起取消以往“试用期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工作岗位”的限制,可以正常流动。所以,只要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开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县(市、区)人社部门加注“同意报考”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可以报考。已被事业单位聘用的“民生实事项目人员”,以在职人员身份报考。

(六)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报名

第一步、认真阅读《招录公告》、《招录简章》,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机关和职位。

第二步、登录报名系统开始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必须阅读并同意《诚信承诺书》。

第三步、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等等并提交上报。报考人员要慎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一经资格审查则不得修改。

第四步、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第五步、报名确认并缴费。

第六、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年甘肃考录公务员公告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至2005年2月期间出生),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2月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

9.具有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

11.专门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招考的职位,报考人员须是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甘肃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民生实事项目人员”以及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12.2023年从优秀村干部、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工作继续纳入全省“四级联考”一并进行。面向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的职位,笔试环节需要加试专业知识,重点考察解决农村基层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将“近三年考核结果中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作为乡镇党委推荐报考的必备条件。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可以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以及有其它影响公务情形的职位。

二、网上报名与资格审查。

甘肃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是指对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受到惩戒处分的公务员,给予权利救济的原则、方式、程序的总和。下文是甘肃公务员处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务员违反纪律,就应当施以行政处分,予以惩戒。对公务员施以行政处分,是基于公务员一定违法违纪行为所做出的。公务员违法违纪是指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应当施以行政处分的行为。《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务员违纪惩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违纪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公务员法》第53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条纪律。公务员实施了违纪行为,是指公务员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公务员16条纪律规定的某项条款的行为。公务员违纪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积极的作为,如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作为或是不作为,都必须是公务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并由此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果公务员违纪行为只表现为思想意识活动,而实际并未实施违纪行为就不构成违纪行为。

2.违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尚为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如果公务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依法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违纪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行为不慎,以致发生了违纪行为。无论公务员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违纪,行为人都要承担违纪责任。一般对公务员是否违纪的认定,通常以因果联系的原则来归责。如公务员一般的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的违纪行为,经过过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年甘肃考录公务员公告

公共科目笔试按照省市级综合管理类和县乡级综合管理类职位分别命制试题。

(一)笔试科目。

公共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一律用汉语作答。

笔试需要加试专业知识职位的人员,还要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与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按照25%、25%、5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

(二)笔试地点。

笔试按省直和市州分设考区,省直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系统)及其直属单位报考人员在省直考区(兰州)参加笔试,市州及以下单位报考人员在报考职位所在市州考区参加笔试(注:报考嘉峪关市职位的考生,在酒泉市考区参加笔试;报考兰州新区职位的考生,在兰州市考区参加笔试)。应试人员应按照《准考证》标明的考点提前熟悉具体前往路线,避免耽误正常参加笔试。

(三)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23年2月25日。

上午: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专业知识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2023年2月26日。

上午:09∶00—11∶00。

应试人员必须携带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和与报名时一致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笔试,两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身份证遗失的报考人员,应及时在公安机关补办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净化笔试考务环境。

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和各市州考录办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净化考试环境。对制作假身份证骗取考试资格、发送无线电信号进行高科技作弊等行为,进行有力查处打击。各考点对所有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安检,凡发现携带高科技作弊器材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考试结束后,由专业机构进行试卷雷同检测,被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生,组织考试的机构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违规违纪处理。

(五)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于3月底前在甘肃组工网公布,供考生查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资格复审。

甘肃公务员考试公告

笔试考务工作在“省考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考录办”进行协调和监督,委托省网上报名和笔试实施单位承担并组织实施,各市州笔试考务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辖区内笔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次考录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招录计划与报名人数之比1∶5(对国务院确定的我省58个国家连片特困县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等机关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特殊职位,其开考比例报经“省考录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适当降低)。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一律用汉语作答。

(二)笔试时间。

2014年9月20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三)笔试地点。

省直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系统)及其直属单位报考人员在省直考区(兰州)参加笔试,市州以下单位报考人员在所在市州考区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标明的考点提前熟悉具体前往线路,避免耽误正常参加笔试。

(四)携带证件。

应试人员必须携带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参加笔试,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笔试。身份证遗失的应试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有效临时身份证。确因时间原因无法补办的,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五)成绩查询。

应试人员于10月下旬前后在省人社厅网站查询,也可通过语音查分平台16887777查询。

五、资格复审。

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报名

1.浏览报考信息(考试公告、考试大纲、职位条件一览表)。

2.选定职位(专业上有疑义,可咨询所报单位)。

3.开始网报。

(1)登陆网报网站及页面。

(2)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

(3)等待审核。

(4)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

(5)报名成功。

注:当下大多数省市均采取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直接打印准考证,现场确认报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