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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实用17篇)

时间:2024-04-02 22:43:02

在商务领域,合同协议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在撰写合同协议时,如果碰到一些特殊情况或具体领域的要求,以下是一些专业的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应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7、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的房屋质量标准不低于样板间装饰设备质量标准。设备和装修标准与样板间不一致时,买受人所购房屋之设备和装修标准以样板间装修设备质量标准为准,但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有明确约定的装修设备标准不同于样板间装修标准除外。

第七条甲方保证乙方所购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主张。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八条自乙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办理完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已付房价款”、“应付房价款”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总房价款”。

第九条甲方根据《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负有通知义务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通知均以手递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签人签收日期为准。

第十条本补充协议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甲、乙双方在签署该合同时同时签署,同时登记,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争议的解决同该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或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附订于该合同之后。第十三条其他: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出卖人(简称甲方):利川焱森投资有限公司。

买受人(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事宜,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代收代缴费用。

1、工本费、办证相关费用1000元/户(多退少补)。

2、银行按揭贷款费用相关单位和部门确定项目及标准据实代收代缴。

3、公共维修基金:51元/m2。

4、契税:按国家规定办理。

上述费用、基金和税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发生变化时,则按国家规定项目及标准收取。乙方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前,按实际房款及产权登记面积核定一次性缴清上述税费。

二、物业管理。

1、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甲方委托,为本小区提供前期业管理及服务,受托期限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乙方承诺:在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托期间,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及其他物业管理规范,享受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以拒绝接受物业管理或不享受物业服务管理为由而拒绝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该商品房交接时,由乙方与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自交接通知确定的截止日的次日起,按产权登记面积,按年预收物管费。

3、前期物管服务暂定收费标准:电梯商住房1.2元/m2/月。

4、承认并自觉遵守甲方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三、银行按揭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约定或者按揭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交按揭所需的一切资料。因乙方怠于提供的资料而导致银行不予批贷的,视为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属逾期付款,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2、乙方应在签约之日起7日内将按揭贷款所需完整资料(含相关申请、协议等)送交甲方转交银行,并在接到甲方通知起3日内到甲方指定银行签署相关文件。否则,视为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属逾期付款,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3、乙方对所提交的按揭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个人资信条件不合格而导致银行不予批贷的,由乙方按如下约定付款:自银行不批贷之日起7日内付齐总房款的50%,余款在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房屋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约付清各期款项,视为乙方违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4、银行批贷额低于乙方申请额的,由乙方在7日内补齐差额。如不及时付清,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5、如乙方在银行按揭贷款到达甲方帐上后,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经甲方同意的,乙方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给付违约金外,甲方只退还乙方实际给付的首付款和已到帐的按揭贷款,因按揭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因按揭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费用均由-2-。

乙方自行承担,具体项目和标准按银行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房屋交接。

1、甲方的办公地点设在。如在约定的交接房屋的期限届满后,乙方没有接到甲方前来交接房屋的通知,而乙方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之内不主动前来甲方办公地点主张房屋交接权利的,在交接房屋期限届满的三个月以后的任何时候,乙方均无权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缴清房款和其他应付费用或按揭尚未完成审批的,甲方将不予交付所购房屋。

五、通知的送达。

甲方利用报纸、利川电视台等公众媒体针对本合同事项进行公告的,视同书面告知。乙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填写的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均为正确有效,如乙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挂号信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相关权属的特别约定。

1、本物业区的一号楼、二号楼的地下层(负一楼)及接待转换中心的地下层的停车场等所有范围均不属于公用部分,由甲方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收益权和处方权。接待转换中心的地下层的停车场由甲方统一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甲方因城建、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乙方之庭院内及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他有关装臵时,乙方不能干预和妨碍,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

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车位由双方另行协商有偿使用。

七、关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签订后的年内,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经得甲方同意并给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甲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将余款无息退还与乙方。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及所有合同附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应当遵照执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旅差费、鉴定费、执行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九、其他。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2、甲乙双方同意以公积金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申请公积金按揭,并于放款后交房前将余下全部房款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物业、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采暖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甲方交易税费如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交易税费超过五千元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产权人一份,或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或乙方委托代理人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因该房所发生的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后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因该房所发生的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电视、电话、宽带、采暖等)交付乙方。

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买方委托卖方办理《房地产证》的,卖方应及时通知并积极配合买方办理《房地产证》。买方应在卖方发出办理房地产证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配合卖方、按揭银行(按揭付款时)填写相关资料,并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证件,缴纳相关费用。买卖双方同意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即房产证取得的时间。

2、买方未按约定交清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以及办理产权所需的所有税费,卖方有权拒绝交付房产和办理房产证,逾期交付房屋或逾期办证产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

3、因买方延期提交资料、延期缴纳费用或按揭银行、产权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地产证》不能按约定期限办出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4、因买方违规搭建、改建影响办理《房地产证》的,买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卖方不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5、因政府及主管部门原因及工作程序,造成不能如期接收卖方所报送资料或卖方按期递交报建、办证等资料,政府不能按期批复造成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产权证的,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办理产权证迟延,卖方因此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总额不超过买方已付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一。

7、卖方及买方双方同意:对于房屋迟延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迟延、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迟延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同时适用,买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适用叠加。

十五、对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补充约定(通用)。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方承担物业管理费用。若买方未按约定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或/和不领取该房屋钥匙的,视为卖方已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买方自该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十六、对装修的补充约定(通用)。

因买方自行装修导致房屋质量问题或房屋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方自行承担责任;买方因装修导致相邻房屋质量问题或房屋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方承担赔偿责任,给卖方造成损失的,由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石材、木材等天然必然存在的花纹、颜色差异,以及因其物理或化学特性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吸附、渗透、沉淀、化学反应导致的外观变化,卖方不承担责任。

石材、木材、地砖、瓷砖、墙面砖等外覆材料,在保修期间因属于保修范围的损坏而需要更换时,由于不同批号产品固有的花纹、颜色差别的原因,导致更换的部分与原有部分之间存在外观差异,卖方不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本合同附件所列的主要装修标准,包括以同等品质或更高品质的材料、设备代替的情形,买方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装修不符合约定拒绝接收房屋,卖方不承担逾期交楼的责任。

因买方违规装修、搭建、改建、施工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买方承担。

十七、对保修的补充约定(通用)。

玻璃为易碎品,不属于保修范围。

卖方完成保修工作后,买方应自卖方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在卖方人员的陪同下对维修部分进行验收。买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拒绝验收,否则,通知验收日视为验收合格日;若验收时买卖双方对维修结果仍有不同意见,则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意见为准,但买方确有证据证明卖方未完成保修义务的除外。

下列情况出卖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以及非房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2)因买方使用不当、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或第三方带来的质量问题;。

(3)买方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

(4)发生需维修事项后,买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提供必要配合,导致卖方整改行为无法。

及时实施和完成,经卖方书面催告后,买方在要求的日期仍不配合的;

(5)买方未按时收楼导致保修期期满。

十八、对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通用)。

1、买卖双方协商或根据合同约定、法律约定解除合同的,卖方有权经法定或合同约定程序处理后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

买方有义务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协助卖方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或预告登记,下同),买方逾期协助解除合同备案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备案日止。卖方应在双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该商品房返还卖方后且解除合同备案日后30日内,按合同及其附件相关条款,扣除相关款项后将余款返还买方。

如该商品房已交付,买方还应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将商品房恢复原状返还卖方。买方逾期腾房的,每逾期一天按每天人民币1000元标准向卖方支付房屋使用费。如买方对本房地产已进行装修的,买方可拆除并恢复原状,不拆除的,卖方不予补偿或退还,买方因装修或拆除装修造成该商品房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买方自收房日至合同解除日期间,按每日人民币300元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

3、若出现法定或合同约定买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买方行使本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为30日,买方逾期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视为买方放弃该项权利。

十九、对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样板房的补充约定(通用)。

1、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附件和补充条款为准。

2、卖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宣传资料、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所有的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未列入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的,对卖方没有约束力。买方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和信息解释任何事项,或据以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3、卖方销售广告、模型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示范等仅供买方参考之用,不作为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4、预售(现售)时向买方提供的样板房/样板区/示范单位仅作装潢布置及房型参考示意使用,不作为本合同中出卖方向买方交付的房屋的标准。买方承诺不基于样板房/样板区/示范单位向卖方主张权利,有关商品房的结构、空间、功能系统、装修、配置标准等以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十、对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充约定(选择适用-----主要适用于住宅)。

本小区内未计入买方所购房屋面积和分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空间或其他公共设施,包括游泳池、体育场馆(如有)、商业中心、学校、幼儿园、会所、酒店(如有)、菜市场、医院(如有)、各种商业服务用房、地下车库、地上车位(占用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的除外)、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如有)、金融网点用房及附属场地等的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卖方所有,相关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买方和经营人确定。按政府、市政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要求,应向其(或可向其)移交的配套设施或附属房屋、场地,卖方将按规定进行移交。

小区会所的所有权、经营权属于卖方,会所采用收费经营方式,在为本小区服务的同时可对外经营,会所的经营服务方式、服务功能、开业时间、方式等由卖方自主决定,与房屋的交付时间不必同步。

买卖双方确认:通过出售、给予使用等协议处分的规划车位,权属和相关权利的处分按相关协议执行,未通过出售、给予使用等协议处分的车位,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买卖双方确认:卖方对人防建筑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卖方可将人防建筑用来设置停车位或其他合法用途,买方不持任何异议。

二十一、对外立面、楼顶、露台、地下室的补充约定(通用)。

卖方对本项目红线内楼宇外立面、屋顶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买方对此无异议。小区及小区内楼栋、单元、道路的命名权归卖方所有。

购买附带露台、地下室商品房的买方对其商品房附带的露台、地下室享有独立的使用权。但买方应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规定,不得改变其露台、地下室的外观、形状、结构和用途,不得在露台内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私自开挖地下室。买方违反上述义务的,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

买方购买的商品房附带露台、地下室等附带使用空间在房屋交付后产生的维修、维护责任及使用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已布置的公共管线、通风口、燃气箱等公共设施,买方不持异议并不得损坏或影响其维修。

买方享有使用权的所购商品房附带露台、地下室等附带使用空间的大小、形状、面积等以交付现状为准,买方不得持有异议,该商品房价款不因此进行任何调整,卖方不因此向买方承担任何责任。露台、地下室等附带使用空间的面积包含露台中设置的附属建筑物、建筑物以及配套设施所占面积。

二十二、对公共设备与设施的补充约定(通用)卖方保留以下权益:凡依据()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则的规定不分摊面积之建筑物、空间、构筑物等的所有权均归属于卖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内的停车场等。

买方对卖方设置在室内、花园、露台、地下室、阁楼、设备间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建筑(包括不限于物业用房、配电房/间、室外消防栓、空调外机、井盖、通风井、车库入口、垃圾站、消防出入口、燃气箱等设施及建筑等)和管道的配置、置放位置予以接受,买方不得以此向卖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和权利要求。买方不得改变、损坏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配套设施、公共设备和设施、管道等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因公共设备、共有设施维护或相邻业主维修物业需进入或使用买方房屋、花园或露台的,买方应予以配合并让维修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或相邻业主进入及占用维修,否则,因买方原因延迟维修而导致损害加重的,买方应赔偿所有损失。维修单位和人员在维修完毕后应负责恢复原状。

项目相关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气、供电、供水设施等)由于周边市政配套不完善,导致本房地产交付时不能使用的,卖方不构成违约,且买方承诺放弃就上述交付事项追究卖方任何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的权利。卖方提供过渡性供气、供电、供水措施的,视为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

二十三、对分期建设的补充约定(存在分期建设情况的)项目若属于分期建设的,则关于其中公共配套设施部分,如项目需整体完成后才能验收的,则买方不得以该部分未经验收或未取得相应的验收文件为由而拒绝接受商品房。

共有部位是指建筑面积已分摊到购房人已购房产之中的建筑部位,其他公用设施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共有的上、下水道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沟渠、池、井。除此以外公共设施和附属配套项目归卖方所有。在本项目未全部售完之前,卖方有权在共有部位,公共场地设置广告和进行其他宣传活动。

二十四、对境外客户的补充约定(通用):

1、如买方为境外主体,则应遵照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决定等依法进行公证获得购房资格行使购房权利,买方可以应卖方的申请将公证所需资料书面通知买方,并予以协助;如因买方的原因没有通过公证的,导致买方未能获得购房资格的,由买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买方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受托人除持有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须持有经公证后的买方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及受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上述文件、证明均应提供原件。

二十五、补充协议的效力(通用)。

本合同附件、补充条款若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均以合同附件和补充条款为准。买方不得援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补充条款之外的资料内容进行解释事项或提出主张。

买卖双方同意,卖方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出具或签署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在卖方加盖公章予以书面授权和确认的情况下对卖方有约束力。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条款等构成买卖双方关于本合同项下事宜的全部意思表示,取代此前双方达成的任何书面、口头共识以及任何形式的单方的书面或口头承诺等意思表示。

二十六、其他约定(通用)。

买方为两人或多人时,其中一人办理如下事宜即视为其他买方授权该名人士办理相关事宜: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财务事宜,包括不限于领取票据、更换票据、缴纳房款和税费、退款、退费、转款等相关手续;领取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文件,包括不限于《商品房。

》、《抵押合同》、《。

借款合同。

》、《登记备案证明》、《房地产证》,办理该房产的交接手续,卖方向其一人履行视为向全部买方履行了义务。

该商品房定价已综合考虑了房屋朝向景观、使用价值、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因素,如出现在本次销售过程中售价或小区其后各期开盘的价格波动,均属市场变化的正常商业行为,出卖方无需就此向买方承担任何责任。

买方已经特别注意到上述补充条款的内容,并对该等补充条款无任何异议。

卖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签署:买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签署:法定代理人签署:

卖方盖章:买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于:签于:

出卖人(简称甲方):利川焱森投资有限公司。

买受人(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事宜,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代收代缴费用。

1、工本费、办证相关费用1000元/户(多退少补)。

2、银行按揭贷款费用相关单位和部门确定项目及标准据实代收代缴。

3、公共维修基金:51元/m2。

4、契税:按国家规定办理。

上述费用、基金和税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发生变化时,则按国家规定项目及标准收取。乙方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前,按实际房款及产权登记面积核定一次性缴清上述税费。

二、物业管理。

1、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甲方委托,为本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及服务,受托期限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乙方承诺:在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托期间,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及其他物业管理规范,享受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以拒绝接受物业管理或不享受物业服务管理为由而拒绝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该商品房交接时,由乙方与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自交接通知确定的截止日的次日起,按产权登记面积,按年预收物管费。

3、前期物管服务暂定收费标准:电梯商住房1.2元/m2/月。

4、承认并自觉遵守甲方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三、银行按揭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约定或者按揭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交按揭所需的一切资料。因乙方怠于提供的资料而导致银行不予批贷的,视为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属逾期付款,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2、乙方应在签约之日起7日内将按揭贷款所需完整资料(含相关申请、协议等)送交甲方转交银行,并在接到甲方通知起3日内到甲方指定银行签署相关文件。否则,视为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属逾期付款,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3、乙方对所提交的按揭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个人资信条件不合格而导致银行不予批贷的,由乙方按如下约定付款:自银行不批贷之日起7日内付齐总房款的50%,余款在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房屋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约付清各期款项,视为乙方违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4、银行批贷额低于乙方申请额的,由乙方在7日内补齐差额。如不及时付清,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5、如乙方在银行按揭贷款到达甲方帐上后,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经甲方同意的,乙方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给付违约金外,甲方只退还乙方实际给付的首付款和已到帐的按揭贷款,因按揭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因按揭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费用均由-2-。

乙方自行承担,具体项目和标准按银行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房屋交接。

1、甲方的办公地点设在。如在约定的交接房屋的期限届满后,乙方没有接到甲方前来交接房屋的通知,而乙方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之内不主动前来甲方办公地点主张房屋交接权利的,在交接房屋期限届满的三个月以后的任何时候,乙方均无权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缴清房款和其他应付费用或按揭尚未完成审批的,甲方将不予交付所购房屋。

五、通知的送达。

甲方利用报纸、利川电视台等公众媒体针对本合同事项进行公告的,视同书面告知。乙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填写的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均为正确有效,如乙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挂号信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相关权属的特别约定。

1、本物业区的一号楼、二号楼的地下层(负一楼)及接待转换中心的地下层的停车场等所有范围均不属于公用部分,由甲方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收益权和处方权。接待转换中心的地下层的停车场由甲方统一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甲方因城建、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乙方之庭院内及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他有关装臵时,乙方不能干预和妨碍,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

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车位由双方另行协商有偿使用。

七、关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签订后的年内,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经得甲方同意并给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甲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将余款无息退还与乙方。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及所有合同附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应当遵照执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旅差费、鉴定费、执行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九、其他。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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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买受人(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事宜,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代收代缴费用。

1、工本费、办证相关费用1000元/户(多退少补)。

2、银行按揭贷款费用相关单位和部门确定项目及标准据实代收代缴。

3、公共维修基金:51元/m2。

4、契税:按国家规定办理。

上述费用、基金和税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发生变化时,则按国家规定项目及标准收取。乙方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前,按实际房款及产权登记面积核定一次性缴清上述税费。

二、物业管理。

1、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甲方委托,为本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及服务,受托期限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乙方承诺:在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托期间,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及其他物业管理规范,享受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以拒绝接受物业管理或不享受物业服务管理为由而拒绝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该商品房交接时,由乙方与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自交接通知确定的截止日的次日起,按产权登记面积,按年预收物管费。

3、前期物管服务暂定收费标准:电梯商住房1.2元/m2/月。

4、承认并自觉遵守甲方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三、银行按揭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约定或者按揭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交按揭所需的一切资料。因乙方怠于提供的资料而导致银行不予批贷的,视为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属逾期付款,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2、乙方应在签约之日起7日内将按揭贷款所需完整资料(含相关申请、协议等)送交甲方转交银行,并在接到甲方通知起3日内到甲方指定银行签署相关文件。否则,视为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属逾期付款,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3、乙方对所提交的按揭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个人资信条件不合格而导致银行不予批贷的,由乙方按如下约定付款:自银行不批贷之日起7日内付齐总房款的50%,余款在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房屋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约付清各期款项,视为乙方违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4、银行批贷额低于乙方申请额的,由乙方在7日内补齐差额。如不及时付清,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5、如乙方在银行按揭贷款到达甲方帐上后,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经甲方同意的,乙方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给付违约金外,甲方只退还乙方实际给付的首付款和已到帐的按揭贷款,因按揭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因按揭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费用均由-2-。

乙方自行承担,具体项目和标准按银行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房屋交接。

1、甲方的办公地点设在。如在约定的交接房屋的期限届满后,乙方没有接到甲方前来交接房屋的通知,而乙方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之内不主动前来甲方办公地点主张房屋交接权利的,在交接房屋期限届满的三个月以后的任何时候,乙方均无权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缴清房款和其他应付费用或按揭尚未完成审批的,甲方将不予交付所购房屋。

五、通知的送达。

甲方利用报纸、利川电视台等公众媒体针对本合同事项进行公告的,视同书面告知。乙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填写的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均为正确有效,如乙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挂号信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相关权属的特别约定。

1、本物业区的一号楼、二号楼的地下层(负一楼)及接待转换中心的地下层的停车场等所有范围均不属于公用部分,由甲方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收益权和处方权。接待转换中心的地下层的停车场由甲方统一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甲方因城建、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乙方之庭院内及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他有关装臵时,乙方不能干预和妨碍,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

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车位由双方另行协商有偿使用。

七、关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签订后的年内,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经得甲方同意并给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甲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将余款无息退还与乙方。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及所有合同附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应当遵照执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旅差费、鉴定费、执行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九、其他。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承诺交房之日水、电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天然气、电话、光纤、网络等必备使用的居住条件由乙方自行申请开通。

1、办理房所有权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的18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办理房所有权证的时间,从乙方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完毕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提交所需资料并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计算,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期限延迟办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同时,缴齐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费用,并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否则,甲方有权推迟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推迟交接期间,乙方须按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支付银行月供款,因推迟交接房屋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他项权证的办理: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四担保他项权利登记。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5、甲方已缴清合同第一条所述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务院〔〕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所购商品房(包括车位、商业)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在交房时由甲方代收并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十一、底层私家花园、二、三层露台、顶层屋顶花园,全体乙方均同意由购买该底层、二、三层或顶层房屋的业主享有其使用权。使用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内设置的公共设施,使用顶层屋面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畅通,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公用绿地。同时,乙方同意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十二、甲方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协助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便利,如其维修对乙方造成了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乙方不能无理拒绝或提出过分的要求,否则对因延误维修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本协议及附件为准。甲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甲方的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有变化,甲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展示的样板房,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十四、本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包括下列费用,乙方庆另行交纳:

1、天然气包干费为元。

2、电话开户费、宽带网接入开通费以及有线(或光纤)电视入网等。

十五、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乙方同意,在本小区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由甲方通过相关合法程序招标的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

十六、对合同第二十二条补充约定:

甲方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产权登记机关一份用于备案;乙方采用抵押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调解、直至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协议所载明的乙方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乙方必须保证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若甲方按上述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不能与乙方联络,其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甲方未能将有关通知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视为已通知乙方。

十九、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除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协议外,任何单方解除或终止或拒不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房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双方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从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一起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房或退款义务,并要求违约方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千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买卖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按约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守约方有权方面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一、本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二十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电话: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出卖人:(简称甲方)。

买受人:(简称乙方)。

在甲、乙双方于(以下简称元合同)基础上,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位于项目,该房产为写字楼。本合同及协议所指写字楼“”e座名称为暂定名,甲方有权更改名称,且名称的更改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乙方不得以写字楼名称更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协议或向甲方索赔。

二、乙方接受甲方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乙方对移交的房屋进行第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外立面,装修方案需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公司备案,乙方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并做出了合理的说明。

四、乙方按下列第中方式交付房款。

1、乙方按一次性付款方式向甲方交付房款:

(1)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2)如乙方未按上述时间及金额向甲方支付房款,按原合同第九条约定执行。

个人购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友好协商,就出卖人回收买受人所购房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回购对象:

2、总房款:元,

3、买受人付款方式:

首付款:买受人支付元替买受人支付元。贷款元,贷款期限年。

4、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为回购时买受人已实际支付房款的100%,另外再给予买受人已实际支付房款的10%,作为部分损失补偿。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出卖人负责向银行偿还。实际支付房款的组成:实际支付房款等于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已实际还本金额之和。每月向银行实际支付金额=贷款额)/(贷款年限*12)实际支付房款不包括以下费用:

房屋装修费。

各种税费:

(1)、契税。

(2)、物业维修基金。

手续费。

评估费。

抵押费。

公证费。

出卖人替买受人支付首付款。

按揭贷款利息。

入住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

5、回购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6、双方责任和义务:

(2)、买受人必须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回购事宜,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回购。

(3)、以房抵债的房屋不在回购范围内。

7、回购程序:

(1)、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有买受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夫妻)签字,并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此《协议书》。

(2)、在拟回购的住宅符合本《协议书》要求,买受人携带物业公司出具的各种缴费证明到出卖人办理回购手续,出卖人在7天内给予办理完毕。

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受人一份,出卖人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经办人:

审核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国籍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_________,土地出让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年__月__日__至年__月__日__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幢】【座】____【单元】【层】[自然层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属____结构,层高为____米,建筑层数:地上__层,地下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属【封闭式】的____个,【非封闭式】的___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为__亿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元,总金额__亿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3、该商品房屋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金额为__亿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_____%以内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_____%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合同约定计价面积×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日在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该合同,并达成协议如下:

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由交易所留底存档。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

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转让给乙方。

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_________房地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

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_________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

交付地点: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

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

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

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个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20__年月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原购房合同。

3、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付款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签订房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

房屋内设备、设施及装饰按口头协商执行。

五、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乙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甲方承担原房屋过户税费。

2、甲方已装修费用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得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1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交易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5、乙方交付房产全款后,而甲方不能交房时,则甲方应立即退回已付房产全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5%的赔偿金。

六、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向新洲区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八、本合同于20__年月日在中介所签订。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备案一份,中介公司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__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书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甲方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地段占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属_____结构,定名为__________,由甲方出售。

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楼宇内的第_____座(幢)楼_____单元,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占地__________平方米,由甲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经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楼宇单元售价为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_____角整。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以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深圳市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付给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内,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还甲方之款时,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转售盈益属甲方所有。

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楼宇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当时深圳市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定金__________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付款现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深圳市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并依照国家和广东省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并经_____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______________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共_____页,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市公证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商品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坐落在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租用期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_________人民币(含建筑税)。乙方分_________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_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_________%(_________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的_________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额。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的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年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_______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1/30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_______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标的_________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是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的。在租赁期限内如遇同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_________%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

十四、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正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十七、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度假村别墅暂行管理办法(略)。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双方于年月日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买受人购买位于深圳市房产。原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现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测绘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现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第条第款规定予以解决。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根据原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扣除房屋面积的0.6%误差后据实结算房价:

1、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房价款元(大写:);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元(大写:)。

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1、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元,并支付利息元,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2、买受人不退房:

(1)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房价款共计元;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共计元。

四、双方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后,买受人不得依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出卖人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号:)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个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按照《_________市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_________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甲方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_________%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_________%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__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甲方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由双方共同到_________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____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交房地产管理部门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预售登记机关(盖章):__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房产平面图及装修、设备标准(略)。

二、付款方式(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书

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了坐落于________房产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贵局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号为,同时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证号为。现因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特向贵局共同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同时共同声明双方所签定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份作废。

特此申请。

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甲方按照《____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____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

甲方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___元。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177;_________%(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__币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__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

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

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

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起。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除不可抗力外,逾期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____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八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____日内,境外的应于____日内,由双方持契约共同到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本契约登记后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____日内共同到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契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字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契约正本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__份,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电话及传真:__________电话及传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安徽凯胜臵业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码:

2.乙方的按揭采取商业贷款方式的,最迟需在买卖合同签订后7日内,由乙方主动将办理贷款手续的有效资料送交给贷款银行;采取公积金或组合贷款方式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协助。乙方最迟需在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同时将按揭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乙方逾期的,按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首付款之和不足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应从银行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补齐余款,否则乙方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因国家政策或银行原因,要求乙方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乙方应及时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要求。

5.如乙方逾期支付购房款,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相应推迟合同约定的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日期;逾期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收回房屋,并扣除合同总房款的15%作为违约金。

6.按揭付款的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甲方为乙方借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乙方未能按期还款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须全额按实赔偿。其中贷款累计三个月未能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扣除合同总房款的15%作为违约金。

7.甲乙双方联系以买卖合同注明的电话和通信地址为准,若一方需变更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应在更改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原因造成无法送达和知会的,在投寄后的第五日视为已送达,责任方承担所有责任。

8.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8.1.乙方办理银行按揭付款的,其产权证由甲方代办代领,涉及产权登记等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代收代缴。

8.2.办妥产权证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由甲方将有关证件转交贷款银行。

8.3.1.契税、印花税、工本费、交易手续费;

8.3.2.公共维修基金;

8.3.3.国家和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其他有关费用。

9.关于交房及物业管理的补充约定。

9.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新加坡御苑临时管理规约》;。

9.5.乙方领房当日同物业公司共同对房屋设施和设备完好情况进行交接验收,双方现场签字确认,今后若再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甲方均不予认可。

9.6.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内门不设,只留门洞。

10.关于保修责任的补充约定。

10.4.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维修或维修不及时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10.5.因乙方在装修房屋时造成的自身或相邻住户渗漏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11.甲方所有对外宣传广告语、通知、对外承诺等均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2.关于违约的补充约定。

本协议自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总房款的15%赔偿对方损失。

13.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出卖人与买受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