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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模板19篇)

时间:2023-12-11 07:46:44

规章制度的修订需要广泛征求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公平和公正。下面是一些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措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工作制度

20xx年将围绕“医院标准化建设”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等管理规定积极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一、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二、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操作体系,按要求定期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并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三、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对我院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强度、金额、使用金额排名前10位的医师,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进行全院公示。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评估,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检测,分析我院及临床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适应症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及时上报院领导。

五、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s以下。组织全体医师学习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的合理规范,做到人人知晓认可。对临床医师医嘱、病历、处方按标准严格监管,发现违规现象,立即纠正。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成员,由组长组织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检查,公示和反馈。

六、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对每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

七、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工作制度

为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xx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xx〕32号)、广东省卫生厅《20xx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粤卫办〔20xx〕2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办〔20xx〕7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临床科室负责人是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科室应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科室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安排;科室和医疗组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明确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控制指标,医院与临床科室负责人继续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并作为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医务人员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二)发挥职能科室管理作用,建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长效管理机制。

在医务科的总体协调下,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落实抗菌药物分级。

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动态管理控制和住院患者微生物送检情况的督导检查。药剂科负责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管理、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及围手术期预防用药监控等专项工作。医疗质量管理科负责抽查检审抗菌药物使用病历记录分析,并将抗菌药物专项检查结果纳入医疗质量公示考评。信息科负责完善抗菌药物分线管理相关审核程序,协助抗菌药物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机关和各职能科室通过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对全院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进行检查和干预,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

(三)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定期对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量和使用金额分别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四)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感染性疾病科、检验科和药剂科的.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应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杜绝医师违规越级处方的现象。制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医院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医院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向广东省卫生厅备案。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上述规定,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卫生厅核准申请增加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数量种类后执行采购。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院需使用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七)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医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全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及时调查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八)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临床医生根据临床检验科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进一步提高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微生物样本的送检率,限制级抗菌药物微生物样本送检率50%,特殊级抗菌药物微生物样本送检率80%。检验科积极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定期公布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临床科室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全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患者通常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有应用适应症的除外)。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十)严格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

医院对医师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十一)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医院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外科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医院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和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院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

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

(1)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在明确诊断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抗菌药物,但也要力争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

(2)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根据患者病情,认为需要二线药物治疗时,应该有药敏试验结果证实;若无,应由医教科指定医生或高级职称医师或科室主任的查房记录,并签名。

(3)第三线药物(特殊使用):根据患者病情,确实需要三线药物治疗时,使用前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由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三级医生(或医院专家小组)查房或会诊同意后才能使用,三级医生应在病程录上签名。三级医生外出期间,需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指定相应级别的医师会诊后才能使用,并应有会诊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一线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若培养及药敏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第一线药物。

a、感染病情严重者如:

(b)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c)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

(d)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包炎等;

(e)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

(f)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

(g)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b、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

(a)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

(b)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

(c)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

(d)血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

(e)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

(f)艾滋病病毒;

(g)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

(h)65岁以上的老年患者。

(1)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在明确诊断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抗菌药物,但也要力争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

(2)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根据患者病情,认为需要二线药物治疗时,应该有药敏试验结果证实,如无,应由已在医务科审批备案的有资质的临床执业医生会诊后,才能使用,会诊医师应签名,如果病情确实危重,可以越权开取一天量的药物(指抗菌药物),但需在病历上记载清楚。

(3)第三线药物或三联以上(含三联)抗菌药物原则上不得使用。

续使用抗菌药物,可适当延长;口服给药时不超过7天量。

(5)门诊处方抗菌药以单用为主,使用二联抗菌药物需要有药敏试验支持或经科主任或'门诊办'主任签字,三联以上(含三联)抗菌药物除了抗结核治疗外原则上不得使用,如确需要,应由'门诊办'主任审批并签名。

(6)当处方中含有抗菌药物时,必须有使用该药物的感染性疾病诊断。

(7)如果处方中某种抗菌药物有规定的使用时间(如在输液后第二天使用等),则必须仔细交代病人并在处方或病历中注明。

(8)上呼吸道系统感染患者如果需要使用抗菌治疗,原则上要有血常规的支持,如果患者不愿意抽血化验,应在门诊病历上签字说明。

(9)急诊病人参照急诊科管理。

医务人员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与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同时遵循以下有关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原则上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各级医师均具有处方权,需按各种药物适应证合理用药。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门急诊病人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此外,经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或多学科疑难病例讨论意见,可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急诊处方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室主任开具,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必要时应请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专业医师在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可降低一个等级。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积极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查,提高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目标治疗使用率,原则上用于以下各种情况:

(1)可能危及生命的重症感染初始经验治疗;

(2)病原菌不明确,有混合感染可能的病情较重患者经验治疗;

(3)免疫功能低下或基础病较严重的感染患者治疗;

(4)病原检查明确仅对该类药敏感;

(5)国内外权威抗感染治疗指南推荐方案。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确定。

会诊人员不宜过多,需要由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按照科学严谨工作方式认定,会诊人员资质定期进行评审,不合格者及时停止其会诊权限。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方式。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会诊或网络会诊等方式进行,无论何种会诊方式,均需要建立恰当的会诊流程,会诊人员做好会诊记录,对同意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患者,需要有明确证据或指征。

(四)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下列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

2.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或没能进行会诊时;

3.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注: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一、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3、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有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有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5种,其中:

a:碳烯青霉素类抗菌药物注射剂不得超过3个品规。b::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c::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各品规。d::深部抗其他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各品规。

e: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各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各品规。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对综合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做出一下规定。

2、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3、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

4、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5、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手术除外)。

6、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

7、不使用抗菌药物的手术种类有:腹股沟疝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

三、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检测。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4、根据检测结果细菌耐药率:

超过30%,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医务人员。超过40%,慎重经验用药。超过50%,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超过75%,暂停临床应用,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使用。

5、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并于上级网联通,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四、严格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和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性、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职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此级处方权。

2、限制使用级: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此级处方权。

3、特殊使用级:是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抗菌药物、a.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b,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c,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格较少的抗菌药物。d,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

4、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5、紧急情况下,医师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必须有用药特征记录,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三)、二级以上医师机构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并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我院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组,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组长:付克伦。

副组长:杨振华、杨聪德、刘清学、罗兵、何林春、马琼、李涛、罗毅、蒲仕龙。

工作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工作制度及监督管理机制。

按照工作组四条职责,全体成员相互协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

成分管工作任务。

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负责人:杨振华。

二、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

对我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金额、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填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表》,并按要求上报。

三、建立完善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操作体系。

我院已按要求定期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并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开展培训时由医务科负责具体工作。

1、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具备医师职称的授予一线抗菌药物处方权,主治医师职称的授予二线抗菌药物处方权。

2、药房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过配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素临床应用程序,并严格执行。医务科对各级医师处方权限严格把关,并让每位医师明确自己的权限。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

工作方式:

(1)组织全体医师学习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的合理规范,做到人人知晓认可。

(2)院长严格把关,对临床医师医嘱、病历、处方按标准严格监管,发现违规现象,立即纠正。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成员,由组长组织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检查,处罚,公示和反馈。

5、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评估,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检测,分析我院及临床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适应症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要及时上报院领导。

6、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医嘱。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3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格使用抗菌药物前3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8、严格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工作时具体分工:

成员:执行组长分配的工作任务,协助组长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分管工作,检查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时,服从组长、副组长工作分配,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xxx〕38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发〔xxx〕56号)精神,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并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定通过,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抗菌药物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坚持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

1、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2、严格掌握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射剂量、疗程和合理给药方法、间隔时间、途径。

4、密切观察病人有无正常菌群失调,及时调整抗菌药物的应用。

5、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抗菌药物的费用支出。

二、各临床医生应掌握抗菌药物的有关知识,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病情,合理用药,必要时应邀请负责抗菌药物使用与管理的专家会诊。住院病人使用抗菌药物,必须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三、护士应熟悉了解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理作用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并及时记录及报告医生。

四、药剂科应定期为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抗菌药物的信息。每季度统计本院抗感染药物消耗量,每月抽查两天门诊处方,计算抗感染药物使用率。住院病人抗感染药物使用率由监控医生按月统计,由医院感染管理科按季度汇总并上报“市院感监控中心”。

五、医院感染管理科要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以提高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水平。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医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4、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三)根据临床实际需要,检验科积极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院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四)各临床科室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科室常见疾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范(详见附件1)。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详见附件2)根据卫生部、卫生厅的规定适时调整。

严格执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流程,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急)诊使用(详见附件3)。

(二)严格执行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1、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填写提交申请表(详见附件4),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进入本院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2、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4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详见附件5)。

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抗菌药物临时用药申请表(详见附件6),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3、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和种类。

(三)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

1、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2、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

3、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原则上不联合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四)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医院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如有条件,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及时调查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五)严格医师和药师资质管理。

医院每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详见附件7)。

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填写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申请表(详见附件8)。

医院组织感染、药学、微生物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外科、内儿科、妇科、产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病例。

三、监督考核与奖惩。

(一)医务科、药剂科、院感科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详见附件9)。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排名前三名且无正当理由者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临床科室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

(三)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科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科室和个人评优评先、任期考核、职称评定、职务任命等重要参考条件。

1、临床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抗菌药物知识培训、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及调剂资格,扣绩效工资50元。

2、临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绩效工资20元,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奖励20元。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1例扣绩效工资50元。

3、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发现1例扣医生绩效工资50元;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未经审批者,每例扣绩效工资50元。

药师发现门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并及时与医师沟通,无法解决的上报医务科。在处方点评中发现门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每发现一张扣药师绩效工资50元。

4、检验科每月公布药敏试验结果,每季度进行细菌耐药趋势分析,供临床医师用药参考。如未及时完成,扣罚绩效工资100元。如因质控问题对临床科室出现误导,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5、院感科应将检验科临床微生物室提供的信息及时通报临床科室。如未及时完成,由分管领导负责考核,扣罚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6、药剂科应当保证全院的抗菌药物供应,做好临床药学和处方。

点评工作,并根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要求及时调整抗菌药物。如出现问题,由分管领导负责考核,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7、医务科应加强对各部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全院抗菌药物检查与考核。如未能按时完成,由分管领导负责考核,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8、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处方点评专家组成员在抗菌药物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正确履行相应职责者,每次扣罚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9、对于分解到科室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标(详见附件10),每项超过一个百分点,扣罚科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四)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4、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八)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院促销活动的监管,并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时开展调查,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异常情况:

2、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3、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4、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5、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四、法律责任。

(一)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医政部门,由上级医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4、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二)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3、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4、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当利益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各科室常见疾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范。

4、抗菌药物购进申请表。

6、抗菌药物临时用药申请表。

7、抗菌药物医师处方权限及药师调剂资格登记表。

9、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

1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标分解目录。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酰胺类。

氯霉素。

糖肽类。

四环素四环素、多西环素米诺环素。

磺胺类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

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经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感染患者的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将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医师提出警告、限止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止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四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抗菌药物的;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九条。

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形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条。

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形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

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合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xx年版)》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本院目录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二、本院目录是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最低要求。各科室可根据本科室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限制使用级”,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特殊使用级”以加强管理,但不得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三、各科室应加强医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分级管理,建立培训、考核和权限授予机制,有效控制限制级和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

(一)我院按以下原则授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各级医师均具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主治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

(二)医务科要定期组织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和调配权限。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病人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娶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八、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 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现在,记䣂看看以下三篇关于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文章吧!

国家卫健委再次明确,这类药物分三级管理!4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其中提到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8项核心制度。

归纳起来,《要点》有18项核心制度。

分别为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多省已发文明确。

20xx年7月25日,国办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67号。

67号文中就提出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查房、分级护理、手术分级管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临床用血安全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随后不少省份都跟进发文。20xx年1月,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陕西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20xx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xx〕181号。

20xx年1月22日,河南省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xx〕4号。

豫政办〔20xx〕4号提出,到20xx年,全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近5年的全国范围监测数据显示,我国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率和平均费用呈下降趋势。

笔者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出版的《中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细菌耐药现状》报告中了解到:

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从19.4%下降到9.4%;。

抗菌药物占药品总收入比例从19.7%下降到11.3%,人均抗菌药品费用呈现递减趋势。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发布的20xx年12月《北京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公示》显示:

北京家圆医院有限公司因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相关规定,被警告、罚款10000元。

除北京外,20xx年3月,四川成都市就因“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处罚了6家诊所,最高罚款近两万,并且市卫计委将行政处罚在卫生官网上进行了公示。

江苏则规定7类抗生素村卫生室不得采购。从20xx年4月开始,按照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村卫生室不允许采购以下抗生素:

阿洛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头孢噻肟、头孢克肟、头孢唑肟、阿奇霉素注射液、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除基层外,据媒体报道,根据《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广东将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逐步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

随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成为建设现代医院的要求之一,可见,对于抗菌药物的使用限制除基层和部分二级以上医院外,还将进一步推开。

(一)定义。

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xx〕42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的科副主任或科主任签名方可使用。

4)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本院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剂科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2、使用原则与方法。

1)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2)具体使用方法: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科副主任或科主任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需向科主任汇报,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3)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3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

说明书。

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细菌耐药性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和细菌耐药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xx〕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经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分级原则。

第二条。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第三条。

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药物。

第四条。

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第三章临床用药选择原则。

第五条。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指导原则》,根据感染。

/4。

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指导原则》中“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的有关要求合理选择。

第六条。

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第七条。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八条。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须有审批表,最后由院长签字才可以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不在门诊使用。

第九条。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十条全院所有住院病人、门诊病人及危重患者的抗菌治疗,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督查。

/4。

第十一条。

药事管理委员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药事管理委员定期召开会议,组织修订新增加的品种,并通过医院下发文件、制定药品目录等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与个人职称晋升挂钩。药剂科、医务科、院感办负责资料整理并上报医院,由医院再向公司上报,最后由公司决定处理。

第十四条。

药剂科应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在每月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和病历点评中体现。医务科、院感办、药剂科要对每月改进意见进行监督,督促科室和医师改进。医务科、院感办等监管部门工作由院长考核,对于监管不到位的每次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杜绝不适当的经济激励。任何科室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六条。

药剂科严把合理用药关,不合理处方拒绝调配并反馈给临床医师修改,且进行登记。药剂科人员审核要仔细,对超限处方要进行监督,不予发药,如审核不仔细,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20元,第三次给予罚款50元和取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取消资格者需经过培训,一个月后考核,考核合格后从新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4。

第十七条。

低年资医师开超限抗菌药品需要有相应级别职称医师给予处方签字批准。如发现开具、使用了无相应职称医师签字的超限处方,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20元,第三次给予罚款50元并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取消抗菌药品处方权后的医师需经过培训,一个月后考核,考核合格后从新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门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一次处罚50元,同时取消处方权。

第十九条。

因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及纠纷,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医院将先取消该医师抗菌药处方权、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并根据造成后果的程度追究当事医师、药师的责任。

/4。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xxx〕38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发〔xxx〕56号)精神,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并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定通过,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抗菌药物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20xx)38号)制定本管理制度。

2、抗菌药物是指应用于治疗和控制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的药物。

3、医院应建立、健全、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4、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督导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抗菌药物知识调查及本院细菌耐药趋势分析等;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检验科与院感染科定期汇总本院细菌耐药情况,向全院反馈,未临床合理用药提供细菌流行病学依据。

5、诊断为细菌感染者,应有指征应有抗菌药物。全院抗菌药物的使用率应控制在50%以内。对感染性疾病应尽早确定病原学诊断,住院病人尽可能在开始抗菌治疗先留取、送检标本,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在抗菌药物治疗用药中,细菌培养送检率应达到50%以上。对于未明确致病菌的危急病例,可根据患者年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临床特点,给予抗菌经验性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

6、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选择用药。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

7、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科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要联合用药。

8、严格掌握为手术期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疗程,严格控制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加强为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9、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应严格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对药物选择、给药时间、给药方法、疗程等规定。

10、医院建立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管理。

11、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超常预警制度。每季度由药剂科整理、分析、上报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对使用量突然增加的品种应调查原因,并进行合理性评价,以保证用药安全。

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制度

医院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为了使抗菌药物得到有效的使用和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纳入医院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范畴,考核结果将与科室负责人的效绩、科室及个人的经济挂钩,奖惩分明。

一、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予以2倍处罚;经查实医师存有滥用抗菌药物行为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予以5-10倍处罚。

二、住院病人使用抗菌药物时经查实经治医师有不规范行为的,责任人按100元/每例次处罚。

三、没有依据更换抗菌药物及病历中没记载使用理由的,责任人按100元/每例次处罚。

四、门、急诊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经治医师在处方上不注明诊断或与门诊病历记载不符的,责任人责任人按50元/每例次处罚。,当月累计超过10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的金额予以等额处罚。

五、药师不认真审核处方,不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予以登记的,责任人按处方50元处罚,当月累计超过10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总额的10%予以处罚。

六、经核查,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或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累计达三次的医师提出警告、诫勉谈话,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三个月,恢复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一年。

七、为了鼓励各级医护人员合理规范使用和管理抗菌药物,医院将当月处罚金所得全部作为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取得良好成绩的医务人员奖励金。

八、监督、评价与奖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监督与评价工作由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完成。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每年对全院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测评,每月对全院科室抗菌药物应用质量进行检查,量化评分分值通报院办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各科室每月组织对本科室内部抗菌药物应用质量进行总体自查考核,考核结果有分析、评价,找出存在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根据临床诊断严格掌握适应征,合理选药。严禁无指征滥用抗菌药物,第发现1例扣责任人当月50元。

临床常见不合使用抗菌药物有以下现象:

1、指征不严;

2、未按分级或分线使用;

3、预防用药不合理;

4、药物剂量、疗程、给药途径不合理;

5、联合用药不合理;

6、调整用药不及时、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7、不良反应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

8、不参照药敏用药或能送检而不送;

9、无理由单张处方超过限量。上述不合理现象每查实1例扣罚责任医师50元,以药剂科检查统计数据为准。

医务人员违反抗菌药物相关规定,侵害患者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所增加的医药费由责任人承担。同一年度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严重违规行为的,停止责任人处方权3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