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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申请书(模板21篇)

时间:2024-05-04 03: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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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的

xx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人俞某的委托,对其伤残等级以及伤后三期作出司法鉴定。xx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12月17日出具xx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14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1、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本案的鉴定对象俞某受伤后并未申请认定工伤,且本身已经年满55周岁,与某县天合胶合板厂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既然不属于工伤,则依法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xx)》进行鉴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并直接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2、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该鉴定意见书中第一页明确列明了委托鉴定事项,即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和伤后误工损失日、护理期及营养补偿期评定。其中并不包含因果关系评定。然后该意见书的第三页“分析说明”中却直接作出以下表述,“被鉴定人俞某左眼孔原性视网膜脱离的损伤系20xx年12月25日发生的外伤所致,应予认定”。而且又在第四页的“鉴定意见”中直接评定了外伤的参与度。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14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显然,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这一鉴定事项并没有相应的委托手续,且鉴定机构也疏于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故申请人认为其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3、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不仅程序存在异议,在内容上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本案中,即使要进行因果关系认定,也必须依据相应的检材,比如胶水成分的检测报告、视网膜上或者眼睛中确实含有胶水成分的诊断报告、胶水对眼睛视网膜危害程度的检测报告等,但本案中委托人并没有提供,鉴定机构已没有自行收集调查,其出具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想而知。

综上三点异议,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xx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俞xx、王xx出庭作证,恳请批准!

申请人:

日期:

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曾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现鉴定结论已出。申请人经仔细研究鉴定意见书,发现鉴定书存在明显的错误,存在有意回避医方的重大问题以及程序上存在明显问题,申请人有实际客观证据可以证实。

1、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说明医院在对被鉴定未收到委托法院移送的本案涉案医院住院病历的情况下,违法下发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通知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2、鉴定中心听证会现场鉴定人发现法院送检材料当中无涉案医院住院病历时,从医患双方手中随意取材复印件,检材张数不清,严重不负责。

为查明本案事实,以及申请人后续相关维权事宜,因涉及上述诸多实际发生的问题需核实,请鉴定机构负责人及本案现场在场的第一鉴定人闵银龙本人出庭质证,以真正查明本案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实体上是否存在错误,同时申请人经济较为困难,申请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经贵委员会委托,由xx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鉴定。xx司法会计鉴定所于7月27日作出xx司会鉴所(2013)会鉴字第010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作出“xx有限公司在xx宾馆施工完成的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造价240584.91元”鉴定结论缺乏依据。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之规定,特申请贵委员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

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批准______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____与____案(下称本案)所涉________问题进行说明和质询。

申请理由:

申请人__与___案(下称本案)贵院已依法受理。本案中,相关问题的技术层面____,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因此,确有必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及在相关领域具备权威性的专家对___涉及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阐述和说明,故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特请求院会批准申请人传唤专家____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使本案得到客观、公正的认定和处理,保障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__法院。

__年__月__日。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理由:

系被告人被控。

一案的(证人、鉴定人)。申请人作为人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判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

通知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鉴定人员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对于滨江市xx鞋业公司与滨江市xx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滨江市保险分公司的委托,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塑模专业工程师xx于2005年11月29日陪同保险公司的同志到滨江市保险公司对实物进行鉴定。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于20xx年12月12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认真仔细,是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毫无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事项: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_________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申请人与天津市x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签名: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x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合同编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曾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现鉴定结论已出。申请人经仔细研究鉴定意见书,发现鉴定书存在明显的错误,存在有意回避医方的重大问题以及程序上存在明显问题,申请人有实际客观证据可以证实。

1、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说明医院在对被鉴定未收到委托法院移送的本案涉案医院住院病历的情况下,违法下发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通知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2、鉴定中心听证会现场鉴定人发现法院送检材料当中无涉案医院住院病历时,从医患双方手中随意取材复印件,检材张数不清,严重不负责。

为查明本案事实,以及申请人后续相关维权事宜,因涉及上述诸多实际发生的问题需核实,请鉴定机构负责人及本案现场在场的第一鉴定人闵银龙本人出庭质证,以真正查明本案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实体上是否存在错误,同时申请人经济较为困难,申请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

申请事项:通知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系被告人____________被控____________一案的鉴定人因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申请人认为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日期:

出庭申请书

广州市__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马__与广州市__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____法院。

__年__月__日。

鉴定人出庭作证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出庭难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都较为完善,这在立法和实践中均有体现。应该借鉴国外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并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在深入分鉴定人不出庭原因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在现代诉讼制度,尤其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向法庭举证的诉讼情景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才能具备基本的诉讼条件。因为只有鉴定人到庭,才能实现当事人对鉴定人的询问和反询问权,才能有效地对鉴定证据进行质证,并防止因角色限制以及在诉讼对抗中取胜愿望的驱动,造成鉴定证据客观性的失真。但根据我国各地提供的资料估计,鉴定人的出庭率不会高过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的出庭率5%。作为鉴定主体,出庭都是其应尽的义务,鉴定人不出庭将会导致鉴定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等一系列后果。我国目前鉴定人不出庭,法庭仅仅通过宣读书面鉴定结论,对这一极为重要的证据进行法庭调查,不仅使鉴定证据的客观性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对庭审的公正性,包括程序的公正性和实体的公正产生重大影响。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上的缺陷是鉴定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我国没有制定关于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法律法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不清。我国目前一方面作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规定,另一方面又规定鉴定人经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宣读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直接对鉴定结论的效力进行书面审查,这无疑为鉴定人不出庭大开方便之门。对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不加限制性条件地使用,这是实行现代诉讼制度的各国所没有的。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对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报告的证据能力持怀疑态度。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规定不明确。我国法律虽然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但却无不出庭的具体责任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致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鉴定人缺乏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感,使得鉴定人出庭作证难以落实。而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人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

(二)能力上的不足是鉴定人出庭难的另一重要原因。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存在支付能力的不足的问题,使鉴定人的一些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就法院而言,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财政并不宽裕,很多地方一般的办公、办案经费都不能充分保障,如果要求鉴定人出庭,尤其是地域较远的鉴定人,根本无力承担这笔费用。在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而言,不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会可能因要求鉴定人出庭而增加额外支出。鉴定人出庭,除宣读书面的鉴定报告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接受对立和冲突的当事人交叉询问,特别不利一方当事人的反询问,这需要具有能够接受质询的心理素质以及较强的法律意识。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是要求对专业知识心知肚明,最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常人能够理解的语言,让法官的当事人心悦诚服。对鉴定人而言,目前存在心理承受能力、出庭作证经验、语言表达能力等多方面能力的不足,使其难以胜任出庭作证的活动。

二、完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点建议

(一)规定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同时对鉴定人出庭例外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现行法律在强调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义务的同时,并没有明确鉴定人不出庭的条件,也没有就违反该项义务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为鉴定人逃避出庭义务提供了方便。为兼顾实际需要和可能的诉讼公正,应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未能质询的鉴定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但为了降低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司法公正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应该规定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即经鉴定证据出示,双方当事人对其无异议的,或虽然有异议,但经鉴定人作出合理解释后,被双方当事人认同的,鉴定人不需要出庭;在法庭宣读鉴定报告后,双方当事人对鉴定证据无异议的,鉴定人不需要出庭;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鉴定人不需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鉴定人不需出庭;经合议庭认可的其他特殊原因,鉴定人不需出庭,在适用过程中,应对"特殊原因"加以谨慎对待,不宜作出过于宽泛的裁量。

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的规定,明确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拒绝出庭的,可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责令其到庭质证;经训诫后仍不到庭或仍不质证者,法庭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等措施,强制其出庭作证;对仍不质证的鉴定人或被拘传到庭的鉴定人仍拒不质证者,应视具体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建议取消其司法鉴定人资格或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中删除;鉴定人作虚假咨询,或因严重过失或故意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经过法庭多次传唤仍不出庭参与质证的鉴定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健全与完善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保障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健全与完善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贴制度。在规定鉴定人出庭义务的同时,应赋予鉴定人相应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应是对等的,并有保障权利得以落实的相应制度。鉴定人对于因出庭而支付的费用以及因作证而影响的正常收入有权要求司法机关给予或通过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我国法律对有关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问题,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有相应规定外,尚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鼓励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补偿费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鉴定人同普通证人一样,由提供鉴定人或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的一方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有关费用先由法院支付,最终由败诉一方承担。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的出庭补偿费用应由国家支付。国家应当设立刑事诉讼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基金,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法院统一负责管理,用于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在刑事自诉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中鉴定人出庭质证费用的规定处理。 2、完善鉴定人出庭的司法保护制度。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而言,司法保护措施可以认为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基本条件。鉴定人不出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措施,面对威胁、侮辱、恐吓鉴定人的行为,难以为鉴定人提供有效的保障,使他们出庭的心理障碍难以消除。有鉴于此,许多国家或通过专门的立法规定鉴定人权益保护制度,或在诉讼法典中设专章规定,并把对鉴定人的保护视为诉讼法制度健全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在立法上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对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保护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追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鉴定人及近-亲属方面的渎职行为,以强化其保护鉴定人的司法意识。

在制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司法保护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工作:(1)在保护对象上,不仅要保护鉴定人本人,还要保护鉴定人的近-亲属。(2)在保护范围上,不仅要保护鉴定人的身体及其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且还要保护鉴定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应明确实施保护的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保护;在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保护;在审判阶段由法院负责保护;终审后,若需继续保护,由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所在的辖区的公安机关负责保护。

(三)建立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设置,重视鉴定人出庭能力培训。我国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设置的程序规则比较缺乏而且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则设置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鉴定人应作好出庭作证的预备工作;鉴定人必须准时到庭,遵守法庭纪律,如实回答各方的质询;核实鉴定人与当事人及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厉害关系;鉴定人应当履行宣誓义务;质证应遵循发问的先后次序和讲究发问的方式,发问的先后顺序应当遵循交叉询问规则。

我国在鉴定人培训问题,历来偏重于鉴定人专业知识的培养,忽视了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训。然而,鉴定人除撰写书面报告外,还需要出庭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等进行说明,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及他们的专家顾问的质询。鉴定人出庭除需充分作好与鉴定工作直接相关的准备而外,,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应具有必要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辩论能力等,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能力和了解相关的知识才能胜任出庭的义务。因此,我国今后在对鉴定人进行培训时,注重鉴定人专业知识培养提高的同时,要强化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训,对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训方式可采用模拟法庭的方式,经常进行实战演练。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辞规则的体现,是裁判活动的必备程序。而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这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削弱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完善我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成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

出庭申请书

通讯地址: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蓝x周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蓝x周系“陆x诚与何x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蓝x周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陆x诚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蓝x周能证明上诉人陆x诚与何x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某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何x华支付13万元给陆x诚,何x华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何某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陆x诚,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陆x诚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蓝x周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敬礼!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律师: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出庭申请书

某某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人俞某的委托,对其伤残等级以及伤后三期作出司法鉴定。某某司法鉴定所于20__年12月17日出具某某司鉴所【20__】临鉴字第14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1、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本案的鉴定对象俞某受伤后并未申请认定工伤,且本身已经年满55周岁,与某县天合胶合板厂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既然不属于工伤,则依法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__)》进行鉴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并直接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2、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该鉴定意见书中第一页明确列明了委托鉴定事项,即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和伤后误工损失日、护理期及营养补偿期评定。其中并不包含因果关系评定。然后该意见书的第三页“分析说明”中却直接作出以下表述,“被鉴定人俞某左眼孔原性视网膜脱离的损伤系20__年12月25日发生的外伤所致,应予认定”。而且又在第四页的“鉴定意见”中直接评定了外伤的参与度。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14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显然,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这一鉴定事项并没有相应的委托手续,且鉴定机构也疏于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故申请人认为其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3、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不仅程序存在异议,在内容上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本案中,即使要进行因果关系认定,也必须依据相应的检材,比如胶水成分的检测报告、视网膜上或者眼睛中确实含有胶水成分的诊断报告、胶水对眼睛视网膜危害程度的检测报告等,但本案中委托人并没有提供,鉴定机构已没有自行收集调查,其出具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想而知。

综上三点异议,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俞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恳请批准!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出庭申请书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河南银谷投资有限公司与杨利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____法院。

__年__月__日。

出庭申请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及工作单位: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或者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或者作虚假鉴定),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证人出庭作证。

事实及理由:

贵院已受理申请人(原告)诉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以申请人提交的提货单未有其公司印章为由否认20xx年之后双方仍存在真实的贸易关系。但真实情况是,申请人与被告在20xx年及20xx年均有多笔贸易往来,交易的惯例一直都是原告雇货车或由本公司司机送货至被告工厂处,然后由被告员工在收货单上直接签字。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等有关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20xx年、20xx年送货单中均有部分是其送货至被告处,其出庭作证可以证明原告确实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并由员工签字收货。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20xx年05月20日

出庭申请书

文书撰写与提交注意事项: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2.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适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和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可见,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工作内容和重要权利。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是一种格式化文书,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应认真填写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其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律师作为申请人应填写其姓名、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体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2)申请事项。写明请求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申请理由。首先写明证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

涉嫌××(案由)一案的证人;其次,阐述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最后,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4)写明文书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的签名及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盖章;注明提交文书的具体时间。

出庭申请书

__人民法院:

性别 :__。

年龄:___。

职业 :___。

住址:___。

联系电话:___。

申请证人__单位__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

(写明需要证明的事项,与案件有利的事项)。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与本案有联系的事实以及原因)。

该证人有关基本情况:

姓名:__。

性别:___。

年龄:___。

民族:__。

工作单位:____。

住址:___联系电话:___。

此致

____法院。

__年__月__日。

出庭申请书

申请理由:

××系被告人××被控罪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需要该证。

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市××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出庭申请书

请求贵院批准______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____与____案(下称本案)所涉________问题进行说明和质询。

申请理由:

申请人__与___案(下称本案)贵院已依法受理。本案中,相关问题的技术层面____,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因此,确有必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及在相关领域具备权威性的专家对___涉及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阐述和说明,故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特请求院会批准申请人传唤专家____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使本案得到客观、公正的认定和处理,保障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__法院。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