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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制度(模板20篇)

时间:2023-12-25 10:51:15

8.生产的结果不仅仅是产品本身,还包括对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以下是一些资源节约和环保生产的成功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可持续发展的参考和借鉴。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团队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稳定及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行业和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安全保卫文件精神,结合本团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科学管理,有效消除和制止生产过程中危及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隐患和行为。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第三条明确团队安全工作的组织

(一)团队长是团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团队的安全工作,做好部署、检查、控制、考核等工作,确保上级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在本团队的贯彻执行。

(二)团队应设1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团队长全面开展团队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不在时,团队长要明确代管人员。团队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安排本团队员工完成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三)团队要建立包括团队长在内的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安全教育与宣传。团队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按时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团队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章制度等;每次安全教育要有教育记录,且记录详细、整洁。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组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有严格的防火制度。

2、团队成员要牢记“五知三会”内容,即:一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二知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制度;三知本企业的防火负责人、消防专(兼)职人员的姓名及电话;四知火警电话“119”;五知灭火的基本方法和措施。三会:一会打火警电话;二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三会逃生自救。

3、严格落实阜阳卷烟厂“安全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三同时管理”、“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制度。

4、认真抓好安保各基层队伍建设和管理。

5、加强厂重点部位检查巡视。发现重大隐患问题时,应第一时间报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

6、加强“两烟”仓库防火管理,严格车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六条团队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用电,做到人来电开,人走电关,每天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必须对各处电器进行检查,关闭。

2、科学使用本团队内的各类设备管理、安全用电管理、消防控制中心安全管理、消防车辆安全管理。

第七条治安保卫、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维护好团队内部治安秩序,搞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教育员工远离邪教组织和社会性质的组织。

第八条安全检查内容。明确检查的周期,每次由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团队安全员及相关人员对本团队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或团队成员反映的安全隐患,做到“三落实”(即:负责整改的人员和部门要落实,整改的措施要落实,整改的时限要落实)。

第九条处罚和奖励

(一)对于违反团队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予以考核,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予以处罚。

(二)对于发现并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员工予以奖励。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定期对公司的食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食品生产安全自查范围包括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和质量记录。

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负责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编制、修改、更新。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每年度对公司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检查评价一次,并向经理提交自查报告。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3、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4、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1、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1.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量负责人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管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2.3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2.4质管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2.5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3.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3.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3.5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3.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3.8提交自查报告。

4、纠正措施

4.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查小组确认。

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一)现场检查规程

1、原辅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检查项目:原辅料存放。专库管理。标签标识。索证索票。制度具备情况。现场记录。

1.1原辅料存放

1.1.1原辅料存放是否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外包装是否完整,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1.1.2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1.1.3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过期原辅料,过期原辅料清理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1.1.4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1.1.5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毒有害物质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专库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1.2专库管理

1.2.1食品添加剂是否专库或专柜保存,并有专人管理。

1.2.2内包装材料是否有专库或专门区域存放。

1.3标签标识

1.3.1原辅料(除农副产品)标签是否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1.3.2原辅料标签与索证索票一致,重点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4索证索票

1.4.1企业直接采购国外内生产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索取原辅料生产商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或批检报告。

1.4.2企业直接从流通经营单位采购原辅料的,是否留存保留具有流通经营单位信息的每笔购物的凭证。

1.4.3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1.5制度具备情况:企业是否具备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并认真执行。

1.6现场记录

1.6.1企业是否有仓库温湿度记录(对于有贮存条件要求的原辅料)、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原辅料进出库记录。

1.6.2进货查验记录中是否包含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产品许可证证号或票据号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编号等内容,是否保留相关证件、票据及文件。

1.6.3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的品种是否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1.6.4.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有记录。

(二)生产过程控制

1、厂区环境清洁卫生状况

1.1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是否有各种杂物堆放。

1.2厂区设置的防蝇、防鼠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1.3企业的生活区和生产区是否分离。

1.4查看是否有清洁记录,是否按卫生制度执行。

2、更衣室

2.1更衣室进口和出口设置是否变化,内部是否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个人衣、鞋与工作服、靴是否分开放置。

2.2更衣室内空气是否进行杀菌消毒。

2.3更衣室内是否有完好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干手器,并配备了洗手液和消毒液。消毒液是否有配置记录,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换要按照使用说明和制度要求。

3、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

3.1车间及仓库设置的防蝇、防鼠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3.2物料是否离地离墙堆放。

3.3生产车间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

3.4各车间墙面及地面有无污垢、霉变、积水,是否记录清洁卫生情况。

4、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清洁卫生状况

4.1生产加工设施、设备表面是否清洁,无积垢。

4.2企业是否记录生产加工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情况。

5、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

5.1查阅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5.2查阅清洗消毒记录。

6、产品投料记录

6.1企业是否能提供产品投料记录,投料项是否有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6.2投料记录是否包含投料数量、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等内容。

7、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是否与制度中制定的一致,否是按要求记录。

8、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9、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9.1原料是否经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进入生产车

9.2半成品存贮是否有防护措施,标识信息是否清晰

9.3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否存放于专门区域,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9.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保持清洁,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10、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10.1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正常开启。

10.2清洗消毒设施是否正常开启。

10.3空气净化装置是否正常开启,压力是否符合规定。

10.4其他生产必备设施是否发生变化,查阅许可资料,进行现场比对,检查生产必备设备、设施有无增减。

11、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

11.1查看至少2人现场清洗消毒动作是否按规定执行。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前应当洗净双手。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采用挂钩放置工作服的应在更衣室恰当位置安装紫外线灯进行消毒。

11.2是否穿戴工作衣帽及佩戴口罩,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11.3是否佩戴首饰。

11.4现场人员持健康证、培训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出厂检验现场检查

1、检验室设施、设备、化学试剂情况

1.1检验室场地等基本设施是否保持洁净。

1.2检验室中的必备化学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

1.3天平等计量器具的放置是否符合要求

1.4检验室中的出厂检验必备化验设备、试剂要配备齐全、有效。计量器材应经过检定(压力表为半年一次,其他设备一般一年一次)。

1.5检验室中的出厂检验设备、辅助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2、应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员并获得相应的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

3、出厂销售成品是否进行出厂检验

3.1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出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3.2出厂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检验报告、原始数据记录。

3.3出厂检验报告是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等信息。

3.4出厂检验记录是否保存至少2年

4、自行出厂检验企业实验室是否具有测量比对

4.1出厂检验应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检验。

4.2是否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5、委托出厂检验情况

5.1企业是否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合同书中应载明:检验项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2委托出厂检验报告是否与企业生产产品批次一致。

6、产品留样情况

6.1产品留样样品是否有记录。

6.2是否具有留样样品存放区域。

7、成品库成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7.1成品存放是否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仓库内要将合格品、待检品、不合格品分别堆放,有标识。

7.2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7.3有贮存条件要求的成品是否按照规定贮存条件存储,并配备温湿度计等设施,冷库温度是否达到要求。

7.4成品仓库内是否有过期成品,过期成品清理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四)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营养成分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五)食品销售台账是否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

(六)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

1.不安全食品召回的,是否保存在专门区域。

2.企业出现不安全食品的,是否有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3.企业出现不安全食品的,是否有不安全食品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生产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生产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3、事故隐患的范围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可能造成职业并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频次

班组每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安全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5、整改措施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1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企业提取、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 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情况、相关部门安全投入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

5.3 财务部按规定及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

5.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由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审批表,安全管理机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5.5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标准为工程造价,土建部分2%的标准提取使用、安装部分1.5%标准提取使用。

5.6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安全鞋、工作服等);

2)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支出;

3)临时用电工程设施;

4)消防设施、器材的购买、维修、更换;

5)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药品、急救箱等;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 演练支出;

7)安全生产检查及评价费用支出;

8)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所需设施、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支出;

10)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1)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2)安全监控设施;

13)职业健康体检所发生的费用;

14)文明三区、标准化建设所需费用;

15)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7 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为搞好山西省道318线董榆线九标段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项目部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声场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费用管理细则

1、按施工合同里不低于1.5%的设定,本项目计划投入万元安全生产费用。

2、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项目部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3、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施工现场、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5、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6、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项目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月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8、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9、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0、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项目部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11、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一、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二、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三、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五、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在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九、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对乡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特派员制度。受县安监部门或乡政府委派,常驻指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助监管对象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参加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检查;执行委托部门指令,督促监管对象的隐患整改;负责按要求向委托部门定期报告监管情况。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2、凡发生一般死亡、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3、对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4、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5、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员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6、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10天内,书面向乡政府和乡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管理,提升设备本质安全化程度,改善职工工作环境,落实安全措施,减少职业伤害,维护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长周期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管理。

一、职责。

(一)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综合管理,包括:预算编制;督促检查各单位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会同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等对各单位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含效果验证)。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审核,负责建立专项资金帐户;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使用进行核算;参加对各单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中教育、培训、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工体检、意外伤害险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四)规划发展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中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预算、使用和管理以及工程项目、检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编制、审核。

(五)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中宣传、消防设施费用的预算、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察。

二、工作程序。

1、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应保证安全生产使用所必需的支出。

2、公司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基金),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费用额度的分解,由生产安全部牵头,根据各单位所报预算及历年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用确定。

3、外委施工(含检修)项目,按相关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由工程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生产安全部督促落实。

4、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绩效考核转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各单位的内部安全绩效考核转入本单位的安全奖励基金。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各单位每年11月中旬,报次年相关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明细表与汇总表,交对口管理部门。

2、各管理部门每年11月下旬,组织次年相关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编制与审批,并报生产安全部。

3、生产安全部每年12月上旬,组织次年公司总体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编制,报财务部审批。

(四)计划下达:

1、生产安全部每年12月上旬,向公司提交次年公司总体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预算,报财务部审批,并经公司经理办、工会通过后行文下达。

2、各单位临时项目增补的使用(包含费用超支),必须向对口管理部门报增补计划,主管部室组织审查后下达相应计划,并报生产安全部备案。

1、遵守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本着经济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效果评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组织厂、公司两级评审,项目实施后要组织验收和评估。

3、工程项目的安措费用单列,不得压缩,也不得挪作他用;经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使用的,由工程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4、严格按项目使用,奖励基金只能用安全生产奖励。

5、严格按计划使用,严禁未审批超支使用,费用明显不足的,必须先经对口管理部门批准增补预算后方可使用。

6、财务部负责设立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专项帐户,负责费用预算及使用的审批。

(六)监督管理:

1、监察审计部牵头,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安全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配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基金)提取、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2、生产安全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基金)使用中计划落实、效果验证的检查。

3、综合管理部每年至少组织职工代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费用(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并听取各级职工代表意见,向公司有关部门反馈改进意见和督促改进。

4、各专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各二级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基金)的提取、管理及使用情况。

三、本制度由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2、适用范围。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实施程序。

5.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娶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安全技术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单位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科负责)。

5.4公司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核,财务科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5.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技术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物资供应科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科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科严禁出库。

5.7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公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单列费用项目清单(专项暂定金),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施工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时,应当以答疑、澄清文件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支付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定备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批准、备案后,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可按合同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总额的25%进行预支付。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计量中一次性或逐次扣回。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编报当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按项目清单规定内容编制的计量申请表(并附相关凭证),同时编报下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期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安全生产费用据实计量,限额控制。计量申请相关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安全培训教育等发票和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14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期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因专项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需要,导致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报建设单位审定后,专项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费用可增补计量,增补计量程序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得随意支付余额部分费用。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使用安排、计量申请等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施工单位存在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应由劳务分包队伍落实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要求等条款。

前款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务队伍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的要求,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2、高空作业、水上作业、挖孔桩施工等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但不应包括《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即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1、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费用、安全评价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审查的费用。

2、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用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属于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企业管理费,均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 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五)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仓库建设费用;

(六)用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车辆购置和使用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管理、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明确安全生产评审、评估、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使用的专门备案审查程序。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和费用使用总体计划,制定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及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使用以及挪用挤占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对不能保证安全费用投入,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价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5]23号),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1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5〕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落实“减污、增效、节能、降耗”,改善我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在提高设备设施安全性能的同时,保障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改,使设备、设施的运转效率达到最优化,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及管理,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5.1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5.2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5.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5.4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6.1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

6.1.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6.1.2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财务)

6.1.3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6.1.4不在计划之内确需投入的资金,经安全部及相关部门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决定。

6.2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6.2.1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费用;

6.2.2为防止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的工业卫生技术措施费用;

6.2.3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6.2.4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6.2.5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6.2.6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6.2.7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费用(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6.2.8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费用;

6.2.10安全科技创新费用;

6.2.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6.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6.3.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负主要责任。

6.3.2 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比例按国家标准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6.3.3 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6.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

6.4.1安全生产费用由安全部依据公司规定及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编制资金计划,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后,报公司审核。财务部根据公司审核结果,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设立专户核算,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6.4.2纳入年度计划内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实施时由各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情况报安全部备案,财务部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中支付。若涉及项目资金投入,按规定进行专项核算,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项目,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6.4.3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由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审批后,方可拨付资金。

6.4.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应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并由安全部负责考核。

6.4.5计划实施过程中,安全部负责定期检查及监督。财务部建立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账。

6.4.6专项经费项目实施完工后,必须由安全部、财务部等管理部门参与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结算手续,移交生产使用。

6.4.7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和核算,不得挪用。

6.5记录保存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费用台帐》、《安全费用审批表》、《安全费用汇总表》相关记录表格至少保存三年。

7.1 本制度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上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我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条 安全费用必须是专户贮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隐患排查自查自改治理、举报、奖惩经费列支。

11、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年度终了,煤矿将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接受监督。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销售额的2%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 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单列费用项目清单(专项暂定金),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施工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六条 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时,应当以答疑、澄清文件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支付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定备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批准、备案后,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可按合同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总额的25%进行预支付。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计量中一次性或逐次扣回。

第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编报当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按项目清单规定内容编制的计量申请表(并附相关凭证),同时编报下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期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安全生产费用据实计量,限额控制。计量申请相关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安全培训教育等发票和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14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期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因专项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需要,导致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报建设单位审定后,专项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费用可增补计量,增补计量程序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得随意支付余额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使用安排、计量申请等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施工单位存在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应由劳务分包队伍落实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要求等条款。

前款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务队伍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的要求,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

2、高空作业、水上作业、挖孔桩施工等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但不应包括《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即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费用、安全评价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审查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2、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用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属于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企业管理费,均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 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五)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仓库建设费用;

(六)用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车辆购置和使用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管理、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明确安全生产评审、评估、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使用的专门备案审查程序。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和费用使用总体计划,制定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及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使用以及挪用挤占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对不能保证安全费用投入,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价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药店医保费用的管理制度

根据慈溪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医保办主任发现作假者扣发。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上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我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

第四条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条安全费用必须是专户贮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隐患排查自查自改治理、举报、奖惩经费列支。

11、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年度终了,煤矿将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接受监督。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提取标准。

备注。

1

1000万元(含)以下。

4%。

2

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部分。

2%。

3

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部分。

0.5%。

4

100000万元以上部分。

0.2%。

(1)、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检测、痛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10公司在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6、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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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监督跟踪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使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以保证公司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部。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 急救援演练费用; (六)安全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不低于项目合同招标价的1%的比例提取。

第五条 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项目财务预算。使用情况备案。

第六条 安全费用按月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

于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公司年初制定的安全经费使用计划,遂项分期分批投入,由分公司安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核。

第八条 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公司备案;分公司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发现一起将安全经费挪作他用或打折扣投入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要进行批评、罚款、撤职等处分。

第十条 项目部如不按本办法预算和使用安全费用,致使项目部受到批评、整改等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规定的程序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5 00元/次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跟踪和监督管理制度 为确保项目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使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本项目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以保证项目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科技、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支出;

(九)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三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不低于项目合同招标价的1%的比

例提取。

第四条 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项目财务预算。使用情况由财务部和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五条 安全费用按月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一)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台帐。

(二)查看相关费用发票及凭证是否有造价现象。

(三)查看施工现场,投入的费用是否与现场相对应。

药店医保费用的管理制度

1、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领导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和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和法规。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认真负责,树立良好的'医疗作风和服务态度,关心体贴病人。

3、认真核对医疗证,及时办理有关住院手续,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对于急症先入院的,在三天内补办相关住院手续。

4、严格审批转诊制度;把好医保病人的转诊关,转诊病人一定要科主任签字,主管院长审批后方能转出。

5、定期下科室了解医保病人的住院、用药情况,严格控制好大型、重复的检查和不合理的用药现象。禁止挂床住院。

6、严格掌握意外伤害的纳入范围,严禁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他伤、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不属意外伤害范围的病人办理审批手续。属意外伤害住院须填写意外伤害申报表,24小时内上报医保中心。

7、本院职工住院必须经分管院长签字,并到医保中心办理住院手续。

8、耐心向医保病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病人解除疑虑。

9、支持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为之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0、每月5日前及时将医保病人的结算资料送到医保中心审核。

药店医保费用的管理制度

1、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持卡人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的医疗卡就医,并对来人进行耐心的`解释。

2、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药、常用药和甲类药。

3、坚持使用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分处方开方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

4、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明细表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

5、对门诊持《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的病人,严格按审批得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坚持执行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6、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的医保病人的统一,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