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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车使用管理制度(优秀16篇)

时间:2023-12-05 20:15:34

单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部门和岗位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单位工作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养路单、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行政部统一保管。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负责人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交接或者转移时应办理转移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

第五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公务车使用登记表》报行政部(详情请看附件),行政部将根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未办理申请的、非紧急情况临时性用车,行政部将不予安排。(紧急状况临时用车包括:临时急需取件,临时送客户等。)。

第六条员工归还是车辆时也是一样填写《公务车使用登记表》。把当时归还车辆的实际里程数报给行政人员,由行政人员记录在档,检查好当时车辆的仪容,并且拍照存档。

第六条驾驶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包括:车辆外观检查、记录起始于终止历程。

第七条使用者应爱护公务车,保持车内卫生,车内严禁吸烟,蹬踏内饰。

第八条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第九条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擅自借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出车期间,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

第十一条驾驶员出车,必须在当天把车辆开会公司车辆停靠地。

第十二条未经允许将车辆借予他人驾驶以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发生事故,所发生的罚款及责任由责任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发生车祸,应即刻与公司行政部联系。行政部应即刻派相关人员前往处理。

第十四条驾驶员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佳通规则行为所发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本制度发文之日起生效。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本乡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纳入管理的车辆为桑塔纳、巡逻皮卡车、农业服务中心两辆摩托车、林业工作站一辆摩托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并登记出车情况表,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登记,办公室要时刻掌握车辆动态,每天下午下班前将出车情况登记表上传机关群,接受大家的监督。

2、禁止公车私用。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准用公车去娱乐、渡假和办私事等,需要用公务车离开境内办事的,也需主要领导批准。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全乡通报批评。

1、驾驶人在当天工作任务完成后,车应停放在车棚或乡政府大院内,并及时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销号登记,禁止车钥匙在私人手中过夜包整夜。

2、车辆不得擅自外借或无证新手驾驶,违反规定出车擅自外借或无证新手驾驶而出事故的,按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用车人和该车驾驶人各负责任50%。

3、驾驶人应加强交规及业务知识学习,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因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文明驾驶而被罚款的,由其负责。

因加油站不符合建设要求被查处,停止运营。我乡指定加油站改为加油站,如遇公务用车(含乡属摩托车)需要加用燃料油,经乡主要领导或指定的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乡专门负责人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同时严格按照一车一油卡进行加油。

为保证行车安全,驾驶人应按有关规定检查与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办公室进行登记,安排专人维修,确保安全使用。一般维修点定于靓车坊。

定点保险原则上为平安保险,上级有要求除外。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本中心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派车单,通知出车。

2、各部门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3、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和办私事等。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4、驾驶员要根据中心办公室的安排,凭派车单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派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派车单每月向车辆主管核实里程,由车辆主管负责核算报销汽油费、高速费、过桥费等其他费用。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驾驶员要确保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警惕,做到无事故。

5、双休日、节假日、晚上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双休日、节假日应将车钥匙统一交给车辆主管保管。

6、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部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中心办公室和车辆主管报告,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维修。维修后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需有驾驶员签字认可)报车辆主管,由车辆主管负责维修费用报销事宜。

1、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错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精选】

第一条为规范和合理调配、使用好xx(车牌号:xx)公务车,保证行车安全、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使用。

1、公司为便于车辆管理和维护保养,xx车的驾驶人员由公司指定(见附录一);。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

5、确因特殊情况非公务用车的,应事先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在总经办办理用车手续,填写“非公务用车记录表”;非公务用车使用人须支付汽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并承担全部责任;总经办在考核公车月度里程数时,应扣除非公务用车所产生的里程数。

6、车辆油料管理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制度,不得转借。油卡由总经办保管,并设置“车辆用油登记表”,记录每次加油的里程数和加油量。

第三条车辆管理。

5、车辆由总经办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每月初车辆使用部门将上月填写完整的车辆各项记录表交总经办存档,作为备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事故处理。

1、公车的检修需到总经办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1、车辆使用人应爱护车辆卫生,保持车内整洁有序;2、车辆外借与外借车辆事宜统一由总经办安排管理;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公司公车管理使用规定范文31.1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支出等事项统一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1.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总经理申请调派,总经理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予派车。

1.3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1.4未经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1.5费用报销。

1.5.1公务车油料由财务部发放油卡加油,或由司机代付,回公司凭发票实报实销。

1.6车辆维修应事先填写“车辆保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经总经理核准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腊等事先应及时报告。

1.7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总经理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1.8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

1.9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予以负担。

1.10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坚决杜绝酒后驾车。

1.11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双方承担比例。

1.1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公司联络处理。突发性其它类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再处理”原则。

b.严重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8%处罚。

1.14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公司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1.15公司领导自行出车,出现责任事故,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1.16公司驾驶员要认真做好对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驾驶服务。

1.17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同事之间搞好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

1.18公司职工不得用公车学习汽车驾驶,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车辆保管者负责。

1.19对用车者服务。

b.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c.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予以帮助。

1.20离车注意。

a.司机因故需离开车辆时,必须锁死车门;

b.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司机必须在离开时,应将其放与后行李箱后加锁。

1.21出发前后工作。

a.清洁车内外卫生,确保整车干净整洁;

c.司机应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

d.随车运送物品时,接货时应仔细清点所装货物内容,做好交接记录,送达目的地后应准确发放所需物品,并与接收人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不得擅自挪用运送货物,如经发现给予相应处罚。

1.22个人形象。

a.司机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b.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c.注意个人言行;

d.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正确的姿势。

1.23司机与公司领导或客户同行时,应保守机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关信息及内容。

1.24属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种车辆(包括货车、叉车、拖拉机等)参照本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1.25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6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定、批准后发布出来施行,总经办对其负有解释权。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学校公车由学校办公室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和校内工作调度,明确记录使用时间、使用事由、使用人、批准人、目的地备查,因应急使用公车,使用后,相关人员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2、学校小车牌号为鄂n33669,专职驾驶员负责相关车籍资料、证件、保险等保管、车辆审验工作,车辆维修和维护、保养由专职驾驶员与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前往。

3、严禁公车私用,专职驾驶员未经学校办公室安排,不得擅自出车。专职驾驶员因擅自出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4、车辆执行长途出车任务时,要服从调度,按时返回,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时,专职驾驶员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长途出车回校后,专职驾驶员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以便车辆调度,严禁在出车途中随意变更行车路线、用车对象或捎办其它事情。

5、学校公务用车未安排出车任务时,一律停放在学校指定车位。专职驾驶员由学校办公室安排零时工作。

6、学校公车校外借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原则上同级单位不予借用)。

7、学校办公室要建立车辆使用档案,详细记录车辆调度、维修、加油、三保、月初里程表数、月末里程表数。月底对每辆车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用油量、行车里程、百公里耗油等进行汇总,填写报表。

8、车辆的附带证件及相关资料除按规定由专职驾驶员随身携带外,其余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

9、专职驾驶员应每周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10、车辆一律实行定点维修。车辆出现故障,专职驾驶员本人又不能及时进行排除者,应立即报告学校办公室,经核实原因后,填写维修项目申报单,经学校办公室书面同意,到学校指定维修点维修,同时需由总务处管理人员随同。经指定维修点检验后,方可开具维修单,按规定程序进行维修。换件维修须将换下旧件交校办留存。不经允许私自维修者,所需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11、校办与学校指定维修点定期将车辆维修费用进行校对、汇总,交由财务室结算。

12、长途出车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维护,修理费用经随车领导签字后,交财务审核登记,按规定程序报销。

13、车辆用油由学校办公室签单,车辆加油采用办理加油卡的方式进行,油卡由学校财务室办理、办公室负责保管,按实际情况由专职驾驶员领取并做好记录。

14、长途出差确需中途加油,须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加油。出差归来,经学校办公室核准登记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15、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16、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按时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教育活动,注重思想修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牢固树立服从领导、安全第一、优质服务意识,养成良好的驾车作风。

17、坚守岗位,服从调度,根据出车安排准时出车。禁止私自出车。

18、专职驾驶员出车前应对各种证件逐项检查,确保证件齐全。

19、严禁危险行车,如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故障行车等。工作期间严禁喝酒,如发现有酒后驾驶车辆者,一律停职检查。因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专职驾驶员个人承担。

20、停放车辆要注意选好停放地点和位置,严禁在禁停路段停车。

22、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与整洁。

23、严禁公车私用。不准私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24、因专职驾驶员违章行驶、危险驾驶、私自出车、疏于防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专职驾驶员个人承担。

25、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专职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办公室,必要时报告校长,并保护好现场,待学校有关人员到达后进行处理。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送受伤人员去医院抢救治疗。

26、专职驾驶员要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并保持通讯畅通,对车辆管理人员的呼叫要及时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回复的,事后要说明原因。

27、专职驾驶员须按时上班,并及时完成紧急性、临时性出车任务。上班期间通讯工具须保持24小时畅通。

28、每月有学校办公室考核后按规定发放安全奖。

29、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3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全院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与调配,所有车辆只负责全院的公务用车。

二、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油料、保险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等事宜。

三、车辆责任落实到个人,并与主管领导签订安全责任状。

四、车辆必须做到入库或后院停放。

五、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

六、不允许公车私用。

七、本院人员用公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向行政办公室申请调配,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予派车。

一、车辆油料管理

1、全院车辆用油实施刷卡加油,行政办公室管理油卡,做好每次加油总价钱登记,并详细记录本次加油前车辆行驶里程。

2、控制耗油量,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现金加油,如长途出车需在外加油,由乘车领导或同行人签字。

二、车辆维修费管理

1、驾驶员发现车辆有问题后应及时报告,经行政办公室检查核定后,方可去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

2、车辆如需美容、补胎、换胎、装饰等,驾驶员应先进行询价比对,经行政办公室核定确认后,方可进行更换与维修。

一、凡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分管车辆领导,不准私自了结,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者,一切损失自负。

二、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1、使用公车外出旅游或进行娱乐等活动;

2、使用公车办理私人事宜;

3、其它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如有违反以上条、例,与年终考核挂钩。

一、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事宜。

二、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得饮酒

三、驾驶员未出车时应留守单位待命。

四、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范,服从管理,优质服务,做到“安全驾驶、准时出车、节约油耗、遵守纪律”。

五、驾驶员应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擦洗,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

六、驾驶员之间不得随意交换车辆驾驶。

七、遵守按时打卡、良好纪律、保守机密。

八、经鉴定由于驾驶员维护不及时,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车辆损坏(如缺机油等造成发动机损坏)时,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为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福田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村委会公章一律由乡(镇)人民*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

2、凡涉及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不准非保管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二、用车程序与要求。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1、途中维修。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进行临时维修时,应事前电话报经单位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归队后由乘车人证明,机关办公室验收后予以认可并补办相关手续。

2、在市区内维修(保养)。在市区内维修(保养)应事前填写报修单,由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单位主任审批,经批准后凭报修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送修时,必须有中心两名人员在场;维修时,驾驶员应尽量在场监督维修;维修好后,驾驶员对修理项目及质量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维修经费由机关办公室、财务科凭报修单及原始维修结算单到维修点统一办理结帐手续,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销。

3、审批权限。单车一次维修费用可能在200元以下的,由机关办公室书面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可能在200(含200元)元以上的,由机关办公室书面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核后由中心主任批准。所有车辆维修费均有单位主任签字报销。各车辆的维修费用单独登记,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4、车辆确需补充随车用品(如香水、车用腊、空气清新剂、坐垫等)时,由驾驶员向单位主任直接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去购买。

5、机关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维修点、洗车点、大宗油料订购费及有关车辆行驶的手续,由中心主任按照“货比三家”原则具体办理。

6、驾驶员的差旅费、小额外购油料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经单位主任审核签字后,每半个月报销一次。

四、油料购买与供给。

1、单位所有车辆采用“一车一卡”和“三对口”方法对油料进行管理,即每辆车建立一个单独的加油卡,驾驶员凭加油卡加油和结算,不得将加油卡上的汽油(柴油)转送或转卖给他人。

2、机关办公室定期凭《派车单》和《用车登记簿》登记统计,对派车单里程、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油量“三对口”考核,每月汇总一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请示单位主任作出处理。

3、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每月底到供油发卡网点统计各车耗油情况,测算下月购油量或燃油补助费用,及时办理购油或燃油补助拨款有关手续,并合理分拨到各车。

五、司机职责与管理。

(一)驾驶员职责。

驾驶员应在单位主任的领导下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为单位服务的思想,保证安全行车,热情服务,爱惜车辆,遵章守纪,争当文明驾驶员。

2、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单位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与禁酒令,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禁酒后上岗或驾驶车辆。

3、定期检查和保养车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精心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

4、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做到随叫随到,热情周到,准点出车,安全行驶,不借故拖延,不私自出车,不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5、驾驶员的休假原则上按照休假计划实施,在休假、病(事)假期间,其车辆须交由单位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使用。

6、认真钻研驾驶技术,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尽量节约油料,降低耗费。

7、出车返回后,应检查车辆状况,做好再次出车的各项准备工作,晚上必须将车辆进库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驾驶员的管理。

驾驶员的管理采取平时考评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的方法,由机关办公室报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组织实施。

平时考评,主要由机关办公室依据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政治思想和作风纪律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经常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专业技术,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有关精神,讲评工作情况,增强大家的服务意识、安全意识、节约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

年终测评,每年结合年终工作进行,由单位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

1、测评项目分为思想道德、驾驶技术、服务态度、遵纪守法和综合素质等五个方面内容。

2、测评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凡综合素质得60%(含)以上不合格票的驾驶员,定为不合格驾驶员。

3、凡经综合考核(平时考评与年终测评相结合)定为不合格的驾驶员,予以批评教育,不享受驾驶员有关福利与奖励。

5、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驾驶员调整工作或停驾。

6、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岗位后当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驾驶员按停职待岗处理。

7、驾驶员全年发现三次(含)以上酒后驾驶现象的即为不合格。

8、凡当年有40%以上的驾驶员经民主测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分管主任在年度述职大会上作出说明;有50%以上的驾驶员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分管主任在机关大会上作检查,并不享受单位当年年终相关奖励。

(三)驾驶员的聘任。

1、单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驾驶员,聘期为一年(试用期3个月)。聘任驾驶员原则上依单位在职人员为主,报请单位主任批准。

2、聘任驾驶员要签订驾驶员责任书与服务承诺书,由机关办公室入档备案。

3、拟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男性,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忠于党忠于人民,遵纪守法,自愿车辆驾驶工作。身体健康,适应本中心日常用车及应急用车的需要,驾龄在3年以上。

4、聘任的驾驶员应遵守单位和各单位(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按照本规定进行奖罚和测评。

六、驾驶员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行车公里奖。每季度结算安全公里奖一次,由机关办公室统计各车辆行驶安全公里数和奖励金额(每公里按0.1元计提),由办公室上报,分管主任审核,单位主任审批后实施。

2、车辆安全奖。凡年度内实现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均可奖励,经费从保险公司返还奖励额中列支(保险公司有返还即奖,无返还时则自动取消该项奖),年终由机关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3、加班补贴。在岗驾驶员平时加班(含双休日)每天补助20元;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按值班安排表发放。确在“五一”、“十一”、春节三个长假中,出车执行市场巡查、督查等任务的按实际天数(不超过法定假日)计发补贴。

(二)处罚。

1、不履行职责、不遵守纪律、不服从调度、不服从管理、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变相消极怠工的;不恪守职业纪律,散布小道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乱填乱报发票或索要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各项奖励,责成如数退还所报发票的金额款和索要物品折算的费用款。

2、年度内,一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扣发1个月的奖金福利,并对应扣减年度奖金和福利;二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扣发3个月的奖金福利和6个月的行车安全公里奖,并对应扣减年度奖金和福利;三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责令停驾待岗一年,待岗期间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费270元),不享受任何津贴、奖金和福利。

3、驾驶员公车私用的或未按本规定出车的,予以诫勉提醒。

4、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的,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福利补贴。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5、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责要赔,无责不赔”的办法予以处罚。具体如下:

(1)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将车辆擅自借与他人驾驶造成损失的,费用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2)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取消当年的各项奖励,并按照责任大小,对应赔偿系数,对公共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一次性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0xx元),凡一次性赔偿超过20xx元,责令停驾待岗半年,取消当年的各项奖励,待岗期间待遇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费270元)。

赔偿额(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元)-保险公司理赔额(元))×赔偿系数。

单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_单位手机使用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_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根据《莲都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莲委办发〔2016〕54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丽委办传〔2016〕8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机关机要应急调研用车用和公务用车租车范围口径的通知(施行)》(莲车改办〔2016〕70号)等要求,为了切实加强我街道的车辆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车辆,特制订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统一安排:车辆由党政办统一安排,主要领导签批。

(二)使用前登记: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台帐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使用前先填写相关用车登记表,及时交党政办。

(三)严格使用:1、严禁违规驾驶公车。不准用公款或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专职驾驶人员,一律不得驾驶公车。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确需驾驶公车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驾驶人员要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做到驾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2、严禁公车私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关于严禁公车私用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公车进行办理私事;严禁使用公车参与正常公务以外的旅游宴请、休闲度假等活动;严禁使用公车进行婚丧喜庆、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

(四)公务应急派车范围:1、区(处)级领导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2、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见的紧急任务;3、因事件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市、区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4、参加外事、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接待中央、省级和市级、区外组织来莲都重要公务活动;5、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6、到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村或项目工地开展工作;7、科级领导带队的集体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8、单位统一组织的全体或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9、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10、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五)定点停放:非公务期间,公车必须实行定点停放,不准私自用车。驾驶员出车执行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或外出需在外住宿的,应及时告知党政办,并说明原因,同时,驾驶员做好出车记录。

二、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在行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发现故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修理。

(二)各专职驾驶员应驾驶镇里指定车辆,未经许可不可将车借与他人,未经批准也不可与其它驾驶员交换驾驶车辆。

(三)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上班时间不出车,必须在办公室等候工作,临时因私外出应口头请假。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需在定点厂修理和保养。

三、车辆维修。

(一)车辆维修前,驾驶员应先到党政办填报修理项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并送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在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应随车加强对维修过程监督,并由二人以上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

(二)车辆在区外发生故障,应在报告镇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驾驶员根据就近的原则和方便实惠的原则决定维修地点,维修结算单经一人以上复核后送领导批准报销。

(三)各驾驶员要因地制宜停放好车辆,防止被盗和意外损坏。同时做好相关行车日程记录。

(四)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做到擦洗车,定点洗车,并由财务室统一结算。

(五)车辆加油实行凭卡加油制度。

四、责任追究。

(一)如发现在公务用车期间驾驶员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行为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聘用驾驶员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立即解除其用工合同;其他专职或兼职驾驶员的处分参照国务院转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凡被查到不按规定停车的,属第一次的对聘用驾驶员扣除基本工资外2个月的补贴;其他专职或兼职驾驶员扣除2个月的考勤补贴。如一年内被查到二次以上不按规定停车的,对聘用驾驶员视情节扣除除基本工资外2—6个月的补贴。其他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扣除2—6个月的考勤补贴。

(三)由于擅自将公务用车停泊在外而发生被盗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即: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以外,其它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_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一)职工上下班统一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否则不再接送。

(二)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属县内和镇内用车的,由分管领导向镇长提出,由镇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车,到县外办公用车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派车。

(三)各办公室确须到县上报送资料的,各经办人员先告知党政办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向镇长请示同意后,在工作日上午10:30和下午17:40点左右调度车辆统一送资料;确因时间紧急要立即上报的资料,经报告镇长后,由镇长告知党政办主任安排车辆。

(四)严禁公车私用和私驾公车。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况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因工作确需要另外租车的',由业务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安排党政办统一派车。否则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六)车辆驾驶员随时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工作日原则上应保持一名驾驶员在镇政府待命;驾驶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给予警告,并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解聘处理。

二、车辆的保险、维修和加油。

(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保险。

镇机关车辆所有品种保险须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购买。

(二)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1、车辆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必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卫生,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需要维修及零配件更换,由驾驶员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经党政办主任会同定点维修厂家核定,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送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3、车辆修理完毕,定点维修厂家应出具《汽车修理出厂合格证》,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交送修单位审核。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采用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因本地定点维修厂家无法维修,确需送外地或本县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的公务车辆以及车辆外出时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须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车辆维修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一般故障要做到自己排除和检修,在送厂检修期间,驾驶员要到场把好质量关。

(三)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1、镇机关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并实行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次加油要如实填写登记卡并签字。

2、车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加油的,事后应经用车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3、党政办负责车辆用油登记、审核等管理,并每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油耗进行单车核算,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方可报帐。

学校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学校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使用,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天津市教育两委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严格标准,集中管理,保障公务”的原则。

二、校接待服务中心负责管理、调度全校公务用车和相关专职司机,日常工作由中心下设“公务用车服务部”具体实施。

1.学校主要负责人工作用车。用于局级正职主要负责同志日常工作,车辆及司机相对固定。

局级副职领导取消固定工作用车,上下班交通自行解决。根据参加会议、外出调研等公务活动的规模、规格和路程的情况,在充分发挥工作用车使用效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满足副局级领导工作用车的需要。

2.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用于学校机要文件和校领导特急文件的取送;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公务等应急保障。

3.业务用车。用于组织或参加高级别会议、重要任务、大型活动;由校领导带队的有3人以上人员(含3人)参加的集体调研活动;接送资深教授参加学术会议、讲座等活动;有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学生活动;外事接待;校园巡查;试卷运输;离退休干部服务;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公务等应急保障。

4.后勤保障用车。膳食采购车辆,用于膳食处食品原材料采购、大型活动紧急采购,由膳食处膳食科使用;垃圾清运车辆,用于日常清理清运校园杂物垃圾、防汛工作中运送人员及防汛设备物资、秋季清理清运校园各部位大面积落叶、冬季清运积雪,由后勤管理处校园物业部使用。后勤保障用车由其使用单位负责,专车专用,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接受校接待服务中心宏观、统筹管理。

1.校领导使用公务用车向党委、校长办公室行政科提出,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行政科向“公务用车服务部”下发任务单,“公务用车服务部”安排出车。

2.校级公务活动使用公务用车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向“公务用车服务部”下发任务单,“公务用车服务部”安排出车。

3.校内各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务用车服务部”提出公务用车服务需求,“公务用车服务部”在保证校领导、校级公务活动使用公务用车的基础上,安排出车。

1.在校财务处“接待服务中心”账户下设置三个账号,分别为用于车辆运营、汽油、保险、维修、保养等支出的“公务用车专项经费”;用于支出外聘司机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等的“外聘司机专项经费”;用于接受校内单位以内部转账方式提交公车运行成本的“公务用车使用成本费”。收支两条线,严格财务管理。

2.校领导使用公务用车,由学校按预算拨付专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设“校领导用车”专项账号,统一内部转账;校内各单位使用公务用车的运行成本费,由其业务经费账号内部转账。使用公务用车一律不得收、付现金。

3.后勤保障用车专项经费,由使用单位编列预算,加强管理。

4.学校公务用车不得对内、对外出租。

1.以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为契机,循序渐进地创新管理模式。

2.专职司机由接待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妥善安置现有司机。同时,继续探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务派遣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保持司机队伍稳定,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3.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4.严禁违规占用公务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严禁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和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并接受监督。

5.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6.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工作时间内,公务用车在校内指定停放地点值守;工作时间外,安排有关公务用车及司机24小时在校内值班备勤;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七、本规定由接待服务中心解释。此前校内相关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做到公司车辆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并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凡本公司驾驶员管理、车辆使用、油料管控、因私用车等均按本制度执行。

3、可使用车辆:

1)公司车辆,丰田凯美瑞;。

2)有油补的私家车。在公司车辆不够用且公司有较紧急的事情要办理时,可派用私家车。

4、权责:车辆由行政中心主管、用车部门或用车人监管。

二、驾驶员管理办法。

1、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必须服从行政中心统一调配并做到及时出车。如有出车任务应立即执行。

4、无出车任务时应做到如下几点:

1)做好指定车辆的清洁、维护、检修、保养及安全检查等工作,以确保出车行驶安全;。

2)做好油料准备工作;。

4)不得借故随意外出或无《派车单》时将车辆开出公司;。

5)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

6)以上条款如有违反则每次处罚20元;一月累计违反3次或一次造成影响严重的予以辞退,并扣除当月工资。

5、车辆完成任务后不得将车辆停放家中或它处,必须停放公司或指定位置。否则,每次处罚50元或车辆发生任何毁坏,均由司机负全部责任。

6、不准公车私用、不准擅自借车给他人使用、不准将车辆给他人驾驶、不准中途带人带货搞收入。否则,予以辞退。

7、车辆所有手续、证件、工具、钥匙和附件等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8、注意职业礼仪,要时时处处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要严守公司秘密。

9、上下班均应打卡。如公务在外或接送领导确不能按时回公司打卡者,回司后应填写《未打卡说明》,并由用车人签证。

文档为doc格式。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空调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切实贯彻节约用电,降低能耗,按需使用原则,也为更科学合理地使用学校空调设备,延长使用寿命,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教育教学服务,给全校师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现对本校各教室、办公室、宿舍的空调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1、夏季:室内温度在30℃以上,可使用空调,空调温度应设在26℃以上。

2、冬季:室内温度在5℃以下,可使用空调,空调温度应设定在25℃以下.

3、如情况特殊需经学校同意。

1、空调使用时,应注意门窗关闭,拉下遮阳窗帘。

2、夏季雷雨时,立即拔下空调插头,以免遭雷击导致空调损坏。

4、空调需按使用说明规定进行操作,如发生非人为故障应及时向总务处报修,不得自行拆卸,否则责任自负。

6、全体住宿生要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及空调开关,也不得随意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如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进行严肃处理。

8、宿舍空调一旦出现故障,寝室长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老师,由总务处请专人维修。总务处应经常对全校的空调线路、开关、接线盒等设施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理。

9、学期结束交宿舍管理老师处统一管理,新学期由宿舍管理老师处统一发放。

10、提高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意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安全隐患。

11、学期结束,遥控器上交保管室。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建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县直机关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车改办〔20xx〕2号)、建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县直机关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车改办〔20xx〕3号)及建宁县车改工作有关政策解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机关开展公务活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实物保障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给有工作需要的正职领导配备非专车的办公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配备更新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办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镇纪委负责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应当根据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规范全省公务用车专用号码管理的通知》(闽机管综〔20xx〕131号)和三明市要求使用专用号牌号段。

2、公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记录运行轨迹,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可追溯。

3、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4、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5、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

6、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用公务用车。

7、公务用车原则上由专职驾驶人员驾驶。除驾驶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8、必须定人定车,严禁混开和驾驶证、执照不符的车辆。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9、严禁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严禁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码,严禁违规使用警用车牌号段和警灯警报器。

10、严禁为自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1、党政办统一印制《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用车人根据出车任务提前填写《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认真登记好公务用车使用部门、人员、时间、事由、去向等信息,并报党政办审批。

2、未填写《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原则上不予派车。

3、处理应急、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派车未能及时填写《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的,申请人必须在处理相关公务活动后半天内补齐相关派车手续,否则今后不予派车。

第八条: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公务车辆在保障公务活动后,应入库或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驾驶员出车执行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或外出需在外住宿的,需经因公申请该车的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向党政办报备,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镇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严禁公务用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人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准违规搞变相使用公务用车,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私驾公务用车。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由镇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党政办工作人员统一登记调度、合理安排,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登记车辆安排情况。使用公务用车需满足以下其中情形:

1、牵头组织跨部门集体视察、工作检查、下基层调研活动;

2、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公务;

3、送领机要文件、紧急公文材料和大额现金;

4、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6、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紧急就医;

7、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等出行活动。

遇重大会议活动或特殊情况时,机关所有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调配车辆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综合执法、纪检监察业务等应急公务。

第十一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外调车辆是指在机关全部公务用车已派出或车辆无法满足公务需求的时候,因公务需要急需安排用车的情况。为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外调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调车辆的,需向分管领导申请,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外调车辆,租车费用据实报销。

2、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纪检监察业务执行、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党政办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值班时间为非上班时间,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党政办。

第十二条:实行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时签字审批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或每季度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按财务审批手续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报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按财务审批手续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严禁向下属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转嫁自管车辆运行费用。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循均口镇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我镇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遵章守法,严格遵守驾驶员岗位纪律,保守有关秘密,维护机关团结。

第十九条:驾驶员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驾驶人员执行完出车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本单位。不出车时必须在政府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工作用车随叫随到。

8、驾驶人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党政办应定期公示公务用车使用的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镇纪委应定期组织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制度或上级相关管理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党政办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规定,应自觉接受镇纪委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使用公车管理制度

一、使用对象及缘由:

(一)、对象是指全局职工及配偶、子女、,离退休人员。

(二)、缘由是指有下列特殊之一:

1、病重、病危急需就医的:

2、病重、病危急需转院的;

3、病重、病危急需请外地专家会诊的,

二、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由本人或家属向本单位提出,单位领导向分管局领导或主管领导请示批准。

(二)、县外省内的,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跨省外的,由局主管领导批准。

(三)、使用前,应向县局科领取并填写《因私用车审批表》,但在突发性紧急情况下,也可先使用后补填。

三、符合因私用车条件,经请示领导同意的,费用由县局承担。

四、对擅自私用公车的,一经查实,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处理

五、本规定自二oo四年三月十日起施行。本局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

六、本规定由局后勤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