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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内容大全(20篇)

时间:2024-05-07 02:01:03

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组织内部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接下来是一些关于规章制度的案例研究和分析,可供大家深入了解。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个人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2、按部门或班组建立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的健康状况,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保存期为两年,超过保存期的.可以销毁。

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4.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学习并掌握从事食品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实施科主任对小组成员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2、员工体检制度:辐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的'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员工保健制度: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根据照射剂量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假期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的疗养待遇。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一)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

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医院药房每年应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医院药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2、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

3、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执业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

4、医院药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医院药房中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购进、调剂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按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经职工技能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7、质量管理人员应建立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位、职称、培训时间、培训题目、培训地点及培训师、课时、考核结果等。

8、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者等。

9、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培训对象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门店及部门负责人和食品从业人员及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人员。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现场培训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培训学习,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1.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1.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保障在岗人员身体健康,杜绝传染病人感染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3、责任部门:门店企业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4、内容:。

4.4、在岗人员均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年员工的健康体检情况如实登记在“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表”上并附原始体检表留存备查。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的药房和个人卫生应符合规定要求。

一、做到每天早晚对药房各做一次清洁,保持药房的.环境整洁、卫生,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二、货架(柜)摆放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染、药品摆放规范有序。

三、在岗时应着装整洁,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四、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体检结果应存档备查。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在药房、库房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

二、新进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在岗员工检查项目相同,合格者方能上岗。

三、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的传染病)、皮肤病及可能传染疾病的,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四、工作人员每年的体检由药剂科按期组织实施,并建立员工个人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健康监护档案册。

1.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健康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科研档案管理水平,发挥科研档案在教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教育科研档案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教科室负责学校所有省市级课题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二.由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收集校级课题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结题后将完整资料统一交学校教科室留存。

三.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每学期结束前收集登记一次教师的论文发表、教材编写、教学技能竞赛等情况,材料收集后交教科室统一汇总留存。

四.由教科室负责统计汇总每学期教师外出进修培训、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等情况的汇总归档工作。

五.科研档案管理要运用现代化手段,所有资料在保留原始文本材料的基础上均将汇总表录入计算机,分类管理。

六.本校各部门和教师均可查阅和利用教科室保管的档案,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所有资料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确因研究或工作需要借出使用,必须经教科室主任或校领导批准,并在一周内归还;外单位需查阅、利用本处档案,需经校领导同意,一般不外借。

七.档案借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资料,利用微机资料库查阅档案应规范操作,借阅案卷者不得私拆、损坏、涂改和污染档案。

健康人员管理制度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

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20xx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xxx医院。

20xx年08月25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五、凡食朴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作。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一、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和营养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增强时间观念,按时上下班,管理人员要认真遵守学校的坐班制度。

三、严格遵守病事假请假制度。

四、食堂从业人员仪表要端庄整洁,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准进入工作间。男同志不留长发,女同志工作时不戴戒指、耳环。

五、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统一地点集体就餐,不能乱吃零食,更不能带东西回家。

六、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否则按旷工处理,不能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工作间内洗衣服。

七、严禁中午喝酒,严禁酒后上岗。禁止在工作区吸烟、打闹、高声喧哗。

八、注意节约水、电、汽和液化气,杜绝跑、冒、滴、漏发生。

九、对炊事机械,使用保管人要认真维护保养,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和机械设备正常运转。货梯内严禁乘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十、食堂内部要严格收费管理,任何人不能收取现金。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以备检查。

为规范食堂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l、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行健康检查。

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必须体健合格后方可上岗。

4、健康检查的项目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致病菌等;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体检项目。

5、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门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原岗位,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责人安排。

6、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归档保存。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六、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七、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一、留样工作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记录。留样食品应使用专用器具,留样冷藏柜由专人管理。

医院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实验室卫生安全以及废弃物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实验工作的生物安全和正常开展实验研究,保证环境和实验室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实验室安全卫生以及废弃物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实验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卫生安全以及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工作。

(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卫生安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章实验室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卫生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不得吸烟,不得吃食品,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实验中应配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配戴防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他防护用品。

(三)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严禁穿着实验服离开实验室。

(四)实验完成后,实验人员应将容器、玻璃器皿、实验台面等及时进行清洁;试剂、仪器、容器等使用后放回原处;工作台面除必需品外,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五)实验人员应保持个人的清洁卫生,工作服应定期清洗。

(六)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测,放在便于使用的地方,保证随时可用。

第五条【实验废物管理】。

(一)实验废物是指实验室在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实验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管理要有专门实验人员负责,并应当接受相关规章制度、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三)实验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实验人员应将实验废物放置在双层黄色垃圾袋中,不得超过垃圾袋容积的3/4,袋口封严。锐器应放置在专用的锐器盒中。

(四)实验人员将实验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填写《废弃物交接记录》(见附件一)。

第六条【废液管理】。

(一)化学废弃物是指需废弃的具腐蚀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有害性化学性试剂或化学消毒剂等化学物品。

(二)对低浓度的酸、碱废液,可以用大量清水“无限稀释”后排放至下水道,其他废液严禁倒入下水道。

(三)对易燃易爆性、有毒有害性化学物品,尽可能正确详细标示内容物和组成成分,实验人员将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填写《废弃物交接记录》。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公司总办会授权公司园区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的施行】。

本办法年月日起生效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行健康检查。

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必须体健合格后方可上岗。

4、健康检查的项目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致病菌等;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体检项目。

5、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门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原岗位,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责人安排。

6、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归档保存。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